Share Share on Facebook Share on Twitter LinkedIn Email 12月4日消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副法律總顧問劉岩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談到數字貨幣或其他的金融科技,不可避免要談到法律問題。比如持有一個穩定幣意味著什麼?持有者對於發行者有什麼樣的追索權?比如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是什麼意義?她認為在法律層面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是監管的基礎,因為這些數字貨幣可能是一種支付手段,也可能是一種大宗的商品、存款或一種投資的工具。所以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會直接影響到對於這些產品或商品的監管模式。 巴比特訊 Prev Post 趙古花:從銀行員工到“大山的女兒” 2019-12-05 1 分鐘閱讀 Next Post 中國區塊鏈國際專利申請數量532件,佔全球總數的15.6% 2019-12-05 0 分鐘閱讀 相關文章 拼多多:未來一年將培育百家銷量過億家紡企業 2019-12-10 火幣全球站提前完成12月10日系統維護 2019-12-10 新華社:在“上碼”“上雲”“上鍊”等多重技術托舉下,新經濟新業態不斷湧現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