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從《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看區塊鏈存證證據的審查認定

我們基於《在線規則》,並結合其他相關規定,來具體分析在司法相關活動區塊鏈存證證據的審查認定問題。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在存證領域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涉及區塊鏈存證的民刑案件逐漸增多。基於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同樣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問題,即基於區塊鏈技術存儲的數據信息應符合客觀事實,包括上鍊前信息是否屬實和上鍊後數據是否經篡改;證據存儲和提取應符合法定程序性要求;區塊鏈存證中所包含的信息應能夠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但較長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司法機關對區塊鏈存證證據的採信和認定尺度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的並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法釋[2021]12號,以下簡稱《在線規則》),對區塊鏈存證的提交、質證、採信認定等明確了相對統一的操作規則。我們基於《在線規則》,並結合其他相關規定,來具體分析在司法相關活動區塊鏈存證證據的審查認定問題。

一、區塊鏈存證證據是指作為證據使用的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

首先明確,根據《在線規則》以及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互聯網法院規定》),一般所謂的區塊鏈存證證據,是指作為證據使用的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根據《在線規則》以及《互聯網法院規定》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機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可以認為,目前司法部門對於區塊鏈存儲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進入相應程序態度是積極的。

《在線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並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鍊後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時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後,依法認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未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區塊鏈存儲的電子數據的技術核驗,法院已有實踐。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18年6月28日宣判的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法院支持了原告採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並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該判決書中提到了對區塊鏈證據進行核驗的情況,“將在保全網中下載的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文件進行hash計算,經比對,該數值與華泰一媒公司所提交的進行區塊鏈保全的電子數據hash值一致,故可確認涉案電子數據已經上傳至FACTOM區塊鍊和比特幣區塊鏈,且從上鍊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再結合之前的交易哈希、保存區塊的時間、區塊高度,從民事證據認定的角度來看,以及哈希碰撞的小概率事件,已經足以構成優勢證據認定。

上述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之後,2018年9月7日施行的《互聯網法院規定》首次明確了基於區塊鏈收集的電子數據可能作為證據提交,其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鍊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在《在線規則》生效前,已經有一些相關規定也對區塊鏈存證證據作出了規定。 2021年1月18日生效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引導當事人廣泛運用區塊鍊等技術手段獲取、固定、提存證據。”2021年4月22日生效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指引》也規定,“基於新技術形成的反映案件事實的信息載體,如第三方存證、基於區塊鏈技術形成的證據等,當事人均可以作為證據提供。”2021年7月1日生效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二條關於電子數據審查規定,當事人提交以下電子數據的,仲裁庭應當採信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其中就包括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鍊等技術手段收集、固定和防篡改,並且經爭議在線解決平台核驗無誤的電子數據。

二、區塊鏈存證的特點和優勢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區塊鍊是“分佈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也就是說,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計算機技術,因此區塊鏈證據本質上仍是屬於通過計算機系統所形成的數據信息,即區塊鏈存證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也認為,電子證據是以數字形式存儲的證據信息,例如電子合同、電子文章、電子發票、電子郵件等,區塊鏈因其本身俱備不可篡改、可追溯特徵,極適合與電子存證相結合,存證也因此成為區塊鏈的典型應用場景之一。

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領域主要有兩個應用優勢:安全存證和提高取證效率。傳統電子證據被存儲在自有服務器或云服務器中,文件在備份、傳輸等過程中容易受損,導致證據不完整或遭到破壞。此外,除了加蓋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具有不可篡改性,其他形式的數據和證據在被傳輸到雲服務器的過程均有遭受攻擊和篡改的風險,降低了電子證據可信度。

利用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證據可有效解決傳統存證面臨的安全問題。在電子證據生成時被賦予時間戳,電子證據存儲固定時通過比對哈希值來驗證數據完整性,在傳輸過程中採用不對稱加密技術對電子證據進行加密保障傳輸安全,充分保障了證據真實性和安全性。

在取證環節,由於區塊鏈存證方式為分佈式存儲,允許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審計機構等多個節點在聯盟鏈上共享電子證據,理論上可以實現秒級數據傳輸,降低取證的時間成本,優化仲裁流程,提高多方協作效率。

三、區塊鏈存證證據上鍊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一般而言,在審查認定區塊鏈電子存證證據時,區塊鏈存證證據的本質是數據,存證活動本質上是生成、收集、存儲、傳輸甚至加工等數據處理過程,因此需要審查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硬件、軟件環境等是否安全、可靠;區塊鏈技術存儲、提取數據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數據的信息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是否存在篡改等。可以說,《在線規則》的規定基本上體現了這些要求。

關於電子數據上鍊後的質證,根據《在線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從四個方面對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上鍊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這些因素作出判斷。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在提交區塊鏈存證進行質證時,也需要從這四個方面找到支撐。

(一)存證平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關於國家有關區塊鏈存證服務的規定,目前國家網信辦發布的於2019年2月15日生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基於區塊鏈技術或系統通過網站或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的,需要辦理備案手續。因此存證平台如未經網信辦備案也可能成為質疑原因之一。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台是否存在利害關係,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乾預取證、存證過程

當事人與存證平台的關係以及是否用技術手段干預取證存證過程也可能會影響到證據的客觀性。一些技術性公司設立且與司法鑑定中心、仲裁委、法院、公證處等公檢法機構完成對接的技術中立平台可能會相對受到當事人的青睞,因為當事人與這類平台存在利害關係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乾預取證存證過程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三)存證平台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

從技術上說,存證平台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這是平台取證能力的體現。如果存證平台信息系統,其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如作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符合GB 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那麼從技術上說可以推定其取證能力是相對比較高的。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中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具體從區塊鏈角度而言,其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更是直接影響存證取證能力。關於區塊鏈證據行業標準,根據司法部於2020年5月29日發布實施的《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範》行業標準,規定了電子數據存證服務提供者、電子數據存證平台和電子數據存證過程的要求,並明確該標準適用於電子數據存證的規範化運作,而且其中列明了電子數據存證平台可採用多種技術確保對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傳輸、存儲和展示過程合法合規,採用的技術包括但不限於:a) 可信計算技術;b) 校驗技術;c) 數字簽名技術;d) 電子身份認證技術;e) 可信時間戳技術;f) 區塊鏈技術;g) 加解密技術;h) 智能合約技術;i) 分佈式存儲和計算技術;j)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k) 存儲虛擬化技術。

四、區塊鏈存證證據數據上鍊前的真實性合法性

《在線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鍊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也就是說,如果認為數據上鍊存儲前已經不具備真實性,而且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在審查時,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十八條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交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鍊存儲前數據的真實性,並結合上鍊存儲前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數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其真實性。

五、區塊鏈存證證據的專家意見及鑑定

無論是對區塊鏈存證上鍊後、上鍊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甚至關聯性判斷,當事人或人民法院都可以通過專家或司法鑑定機構予以說明。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相關具有電子數據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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