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 On… 是Marc Powers 的月度意見專欄,他在40 年的法律職業生涯中的大部分時間都在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後處理複雜的證券相關案件。他現在是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授,在那裡他教授一門關於“區塊鏈、加密貨幣和監管考慮”的價格。
好吧,好吧,好吧。一些集體訴訟律師事務所似乎在尋找可能的證券索賠以尋求投資者的費用和追償權,有時自以為是地打著投資者傷害和權利的旗幟,這似乎正在受到聯邦法院的冷遇在紐約南區(SDNY)。對於新興的區塊鏈行業以及在Bancor、Status 和Quantstamp 等合法區塊鏈業務中擁有代幣的投資者來說,這是個好消息。強調這些法院裁決很重要,即使這些裁決是在幾個月前作出的。
集體訴訟的懸案,就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自己的獨立訴訟一樣,對被列為被告的個人創始人和他們建立的公司來說都可能是嚴重的。他們因似是而非的索賠而造成財務和聲譽損失。令人欣慰的是,當SDNY的兩名法官在這些訴訟中面臨長達190多頁的投訴時,他們迄今已獨立確定應駁回投訴。
如下所述,在這兩場失敗之後不久——明顯的尾巴夾在兩腿之間——原告自願同意駁回其他五項訴訟。到目前為止,原告獲得的唯一賠償是在11 起訴訟之一中針對EOSIO 開發商Block.one 的和解。但這可能是因為Block.one 之前曾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和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其提出類似索賠,並從其首次代幣發行(ICO) 中獲得了40 億美元的銀行資金。在針對幣安和Tron 的訴訟中駁回的動議正在審理中。至少對於Tron 而言,原告無疑將遭受與其他訴訟相同的命運,並被分配給該案的法官適當駁回。在剩下的唯一針對KuCoin 的訴訟中,交易所或其委託人從未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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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背景
對於那些不熟悉這些集體訴訟的人,讓我提供一些背景和背景。 2020 年4 月3 日,也就是SEC 發布“數字資產的’投資合約’分析框架”一年後,代表四名主要原告的各種組合的兩家律師事務所在SDNY 提起了11 項集體訴訟。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原告個人最多損失數百美元。據稱訴訟的前提是在ICO 中出售未註冊的證券或為購買和交易所代幣而運營交易平台(交易所)。
這些訴訟指控根據1933 年《證券法》第12(a)(1) 節違反第5 節規定,在未向SEC 提交註冊聲明的情況下進行非豁免要約和出售證券是非法的。還聲稱根據《證券法》第15(a) 條針對被告組織的創始人和管理人員提出的“控制人”責任索賠,以及各種州證券法索賠。我從來沒有買過責任理論,之前寫過關於這些案件的潛在辯護,這些辯護應該會挫敗索賠。
我提出的主要抗辯包括適用於第12(a)(1) 條索賠的一年訴訟時效(SOL),其中幾家律師事務所在隨後提出的駁回動議中的許多訴訟中代表被告。為了繞過這個SOL,原告的律師試圖創造一個無法支持的虛構。也就是說,原告在ICO 中購買代幣時被告知,這些代幣不是聯邦證券法意義上的“證券”。直到2019 年4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框架後,他們才明白代幣很可能是“證券”,它們應該根據第12 條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因此,他們在一年內提出索賠,在2020 年4 月上旬,使他們及時。對我來說,這是罌粟花到目前為止,兩位聯邦法官Denise Cote 和Alvin Hellerstein 也同意這一觀點。
到2019 年4 月,SEC 已對涉及ICO 的公司和/或其負責人因違反第5 條的規定提起了六起訴訟。這是在2017 年7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DAO 報告以及2017 年和2018 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和官員的多次公開演講中指出ICO 可能是“證券”的產品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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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的抗辯是原告是否有“資格”提出這些索賠。根據美國憲法第III 條,主要原告必須遭受“事實上的傷害”才能起訴某人。此外,最高法院在Pinter v. Dahl (1988) 案中裁定,第12(a)(1) 條規定,“證券”或代幣的購買者與“證券”或代幣的賣家之間需要存在某種隱私索賠。此外,我們去年的文章強調了許多從未涉足美國的外國被告可能的管轄權抗辯。
最近的一些例子
在針對Bibox 交易所的集體訴訟中,據稱Bibox 經營著一家交易所,該交易所交易了五種“證券”代幣和自己的原生代幣Bibox 代幣(BIX)——所有這些都未經註冊。 Cote 在對BIX 代幣和其他五個代幣進行了長達33 頁的詳細分析中,發現它們的特徵不同。此外,她指出,該案的首席原告只購買了BIX,沒有購買任何其他代幣,並且在ICO 結束後的六個多月內,他才在Bibox 上購買了這些代幣。因此,法院在其2021 年4 月16 日提交的意見中認為,原告缺乏代表他沒有購買的代幣購買者類別的資格。 Cote 還認為,一年期SOL 禁止了BIX 代幣和第二次修訂投訴中的其他索賠。
Hellerstein 在Bancor 案中採取了不同的方法。儘管在其日期為2021 年2 月22 日的六頁意見書中沒有那麼詳細和分析,但法院指出,原告據稱以212.50 美元的總成本購買了587 BNT,並且截至某個未指定日期,尚未出售這些硬幣。鑑於沒有顯示損害的具體指控,以缺乏聲望為由駁回的動議獲得批准。法院還指出,被告位於以色列,該代幣的某些促銷活動——例如在紐約、新加坡和柏林的全球網站和個人露面——不足以構成對被告的個人管轄權。為了讓他的立場毫無疑問,概括地說,他認為第12 條索賠缺乏私密性,根據最高法院在莫里森訴澳大利亞國民銀行有限公司(2010) 案中的裁決的教導,涉及購買和在涉及外國被告的外匯交易中,在美國境外出售“證券”不應在SDNY 審理,並且一年的SOL 要求駁回。
外賣
如上所述,一旦這些法官駁回了兩項集體訴訟,其他五項訴訟中原告的律師事務所就會在2021 年4 月下旬自願駁回他們的訴訟——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得到辯護律師的太多敦促。據推測,主要原告的律師看到了牆上的諺語。他們的行動,也許是他們為自己和班級成員設想的財富,是基於一個比二分之一智能理論。從我的角度來看,法院的裁決符合法律,到目前為止,11 項訴訟中有7 項被駁回,從而伸張了正義。
這些案件引起的另一個注意事項是,由於SOL,對參與ICO 的數千家公司提起訴訟的時間即將結束或已經結束。即使是聯邦對證券欺詐的索賠也要遵守兩年的SOL。鑑於大多數ICO 已於2018 年結束,這些公司不會受到集體訴訟的影響。
在這一點上,除了完全基於州法律訴訟因由的訴訟之外,唯一可行的剩餘訴訟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司法部提起的美國聯邦證券索賠。但即使是那些實際上也有來自被告最後一次聲稱的不法活動的五年SOL,因為沒有更科學的要求來發生違規行為。這是最高法院在Kokesh v. SEC (2017) 案中的裁決的教導。因此,政府需要在2022 年的某個時候開始採取任何行動。在那之後,對ICO 執法和責任的恐懼將成為區塊鏈行業的後視鏡。
本文不包含投資建議或建議。每一個投資和交易動作都涉及風險,讀者在做出決定時應自行研究。
Marc Powers 目前是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授,教授“區塊鏈、加密貨幣和監管注意事項”和“金融科技法”。他最近從Am Law 100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職位退休,在那裡他建立了國家證券訴訟和監管執法實踐團隊以及對沖基金行業實踐。 Marc 在SEC 的執法部門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在他40 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參與了包括伯尼麥道夫龐氏騙局、最近的總統赦免和瑪莎斯圖爾特內幕交易審判在內的訴訟。
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並不一定反映Cointelegraph 或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或其附屬機構的觀點。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也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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