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殼專欄|法律知識(一) 法律性質未定下,如何強制執行比特幣?


身為一名幣圈律師及比特幣信仰者,我希望讓更多人知道比特幣相關的重要法律知識,首先第一堂課,你必需要知道手上的幣,在法律上它是什麼東西?以及如何利用國家公權力來保護你手上的幣。

不得已的結果

很多人討論比特幣都只是從監管的角度,但實際上我們生活更容易碰到的是民法問題,民法規定了人與人交易行為間的權利義務。我看到曾有中國學者質疑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位化的東西,不存在真正的現實中,對實際生活並沒有任何的作用與意義,而非屬財產權。然而,這種言論至今已經站不住腳了,以下介紹民法下的三種比特幣法律定位:

1.物權說

對一物品擁有什麼權利,這是一個很基礎的問題,但是民法並未就【物】來定義,只有民法第66、67 條規定了動產跟不動產,而且參照德國及日本的外國立法例,似乎認為民法上的【物】限於有形物體,而不包括無體物。

王澤鑑老師則認為,民法上之物不以有體物為限,至少可包含可支配的自然力。

陳榮傳老師認為因比特幣僅系網路上之紀錄區塊,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民法第757 條),不宜將比特幣視為物權法上之「物」。

但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將比特幣視為物較符合現實交易型態,近期也有一台南地方法院的判決採此見解,採物權說的結果是,比特幣就是一種法律上的物,持有人直接擁有該物的所有權。

2.債權說

債權的意義是向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我要求你給我一瓶水),若涉及比特幣買賣、交易時,可以是一種【債務人應將比特幣電磁紀錄變更給債權人】的義務,目前的確有不少法院判決依照債權說,判決主文及宣判【甲應給付XX 顆比特幣與乙方】

債權說的好處是,它迴避討論了比特幣本身民法上定性的問題,但你擁有隻是一種「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這種債權在法律的保障是相對低落的。

要藉錢要有心理準備,沒有任何擔保下,債權人是全世界最低等、可憐的人。

3.無體財產說

民法所規範的財產學,包括物權、債權與無體財產權,因此有學者即認為,既然不是物權或債權,那麼就是無體財產權了,就如同商標、專利、著作及營業秘密這種智慧財產權一樣。然而無體財產有百百款,而且過去學者都認為,各種線上游戲的虛擬寶物,只是一種可複制的「電磁紀錄」,並非財產權,然而比特幣橫空出世,把過去這種「虛擬寶物非財產」的論調推翻了,目前全世界的趨勢正朝向,虛擬資產應該被視為無體財產,進而由法律保障。

目前比特幣跟現行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營業秘密法格格不入,因為比特幣最初是被發明當成貨幣使用的,縱使採無體財產說,現行法也沒有任何相關法律可以給予任何額外保障,這樣的法律空窗期,必須立法「數位資產法」或是修法「民法物權篇」才能解決。

結論是,我認為在民法上,比特幣本身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但在目前法律空窗期解決前,可以暫時將其定性為【物】,否則無法解決法律糾紛。

國家公權力介入– 強制執行

當今天你好不容易從法院取得了勝訴判決:甲方應給付乙方5.0 顆比特幣。卻仍不代表你能夠拿回應該屬於你的比特幣,如果對方不願意照做,這時我們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國家公權力介入,來幫你把比特幣取回。而比特幣上述定性的差異,也將影響之後強制執行的方式。

過去曾有台南地方法院執行處將比特幣定性為「外國通用貨幣」(等於債務人欠債權人金錢),因此屬於一種「金錢債權」,而依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75~§113 參照),可以對債務人的不動產為查封拍賣。然而這個見解與高等法院衝突,高等法院認為比特幣在我國不是「外國通用貨幣」,而是一種「物」,且屬代替物(持有者得持以兌換等值的物或貨幣,類似金銀等貴金屬),所以應依非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中之「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123~§126)」為強制執行。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8 年度抗字第123 號裁定參照)

若是採債權說,你是向法院聲請「要求債務人給付5 顆比特幣予債權人」的行為義務,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7 條規定,因為這種義務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任何人均可以去加密貨幣交易所購買比特幣,然後轉讓給特定人),若債務人不履行,執行法院依法可以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而購買比特幣的所有費用,變成債務人應支付的費用。

當比特幣已經不只是一項投機商品或投資工具,而是與生活越來越密不可分的一環,你必須要知道,除了自己保管好錢財以外,事前對於相關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避免修分。同時於不幸發生糾紛時,如何透過司法機制來自救。

當你知道自己擁有什麼的時候,你才知道如何保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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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BLOCKCAST。版權歸作者果殼Mr.Shell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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