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何種情況演變成“金融產品”?

摘要:2021年8月2日,國內某知名企業發布國內首個NFT交易APP,同時在該APP上推出了相應的NFT產品。其中,前者的服務協議中顯示此APP是一個“提供訪問、分享、購買NFT數字作品的入口”,並將在8月3日20點限量發售。而此前推出多款付款碼NFT皮膚的某公司,其NFT產品也在二手交易平台被炒作至15 …

2021年8月2日,國內某知名企業發布國內首個NFT交易APP,同時在該APP上推出了相應的NFT產品。其中,前者的服務協議中顯示此APP是一個“提供訪問、分享、購買NFT數字作品的入口”,並將在8月3日20點限量發售。而此前推出多款付款碼NFT皮膚的某公司,其NFT產品也在二手交易平台被炒作至150萬元。

但面對廣大購買者交易的需求和願望,8月3日,該APP卻強調:其目前所售NFT均不可二手交易,不可轉讓贈送。而據媒體報導,此前在二手平台上被炒作至150萬元的NFT皮膚也在第二天被緊急下架。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若放任自流,NFT產品極可能被作為金融產品處理,從而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我們看到了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張成思教授(颯姐恩師)在《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上刊發的文章《普通商品金融化的形成邏輯》,其就普通商品金融化進行了深刻的闡述。我們將理論結合實踐,將其結合NFT產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如下。

NFT的產品屬性

NFT的產品屬性有數據權和物權之爭,至今尚無定論。颯姐團隊目前更支持物權觀點,儘管如此,NFT法律屬性對於其自身的合規影響並不大。但是NFT一旦被金融化,其鑄造、交易或其他流轉方式將可能帶來極大的合規風險。正如讀者所知道的,法律和政策對於單純的商品與金融產品的寬容度不同。

對於Token 1.0而言,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作為數字貨幣代表的比特幣在我國法律中原本被視為一種商品,但是隨著市場的熱捧和大量資金的湧入,比特幣的金融屬性被不斷加強,最終被金融化,因而有著許多法律和政策的風險。 NFT及其衍生產品現今仍屬於普通商品的範疇,但是因其獨特性,實際上也存在著最終變為金融產品的可能,所以需要我們加以了解和防範。

普通商品金融化的概念

商品依照其具體的用途和交易特徵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普通商品和金融產品,後者指的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可進行公開交易或兌現的非實物資產,也叫有價證券。儘管NFT作為普通商品的性質並無疑問,但是即便如此,其仍然具有金融化的可能性。而一旦NFT產品過度金融化甚至被視為一種金融產品,那麼,它就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調整,而是歸屬於金融產品領域,有著更大的法律風險。

此種普通商品逐漸金融化並最終被視為金融產品的過程被稱為普通商品金融化。根據張成思教授的觀點,普通商品金融化有著兩層含義:“一是普通商品交易機制的金融屬性逐漸增強,導致商品價格的決定機制偏離產出層面的供給與需求因素,而更多地取決於對應市場的資金規模;二是商品交易中普通商品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交易標的,而是把對應商品的所有權視為一種準金融資產,購買商品的目的也不再是商品本身,而是轉售所有權獲利。”

簡單來說,一件普通商品被金融化,意味著一方面,商品本身的價格不再由供需關係所決定或者說由其本身的價值所決定,而更多取決於市場的資金規模;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商品本身並不再被看重,購買商品也不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保值、增值等功能,最終是為了轉售其所有權而獲利。

普通商品金融化的條件

通過對歷史上大部分普通商品金融化案例的研究,如兩晉時期的“洛陽紙貴”事件、17世紀荷蘭的鬱金香金融化事件以及我國近代的郵票金融化事件等,可以發現商品金融化的邏輯上存在一定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反映在商品上具有如下三個特點:

其一,該商品一般具有某種獨特屬性或者稀缺性或者可以形成一種壟斷市場。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具有此種特性的商品其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價格也難以確定,從而有著極大的波動性。這種波動性也賦予這些商品抵禦通貨膨脹、保值以及增值的能力,由此便體現了更多的金融屬性。而NFT商品由於其獨一無二的特性,其價值難以確定,故而其價格能夠發生劇烈波動,屬於此類特殊商品。

其二,多數情形下,商品金融化的開端是投機行為。為了促使商品的金融化,投機者往往會採取一定行為如炒作、減少供給等,使得商品價格發生劇烈波動,開始上漲,而在價格上漲至其預期值附近後又會進行出售,由此獲得高額利潤。

其三,該商品的價格在短期內出現大幅度的波動,其價格不再有供需關係決定。這種事項的發生,往往是因為有大量資金的湧入,由於供給並沒有改變,卻導致了商品需求的上升,因而抬高了價格。但本質上這種價格上升並沒有反應實際的需求之上,因而呈現了一種波動性,使得原有的定價機制不再發揮作用,給了投機者賺取利潤的機會。將此點結合第二點可以看到,要想抑制NFT產品金融化,需要盡量防止投機行為的發生和資金的過快湧入,以此抑製商品價格過快增長,這就意味著,NFT經營者需要控制炒作力度,同時對於各方資金的湧入嚴格把控,以此抵禦金融監管體制的審查。

寫在最後

商品金融化自古以來並不是一件少見的事,但是受我國金融產品管控制度的影響,NFT商品一旦被過度金融化就會承擔較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因此仍然需要在此方面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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