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法院:如何保護看得見摸不著的虛擬財產?

摘要:虛擬財產依賴於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同時具有獨立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虛擬財產依賴於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同時具有獨立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深入發展,將虛擬財產的保護作為單獨的一條法律規定寫入《民法典》,明確了虛擬財產作為財產權客體的法律地位,這項立法創舉填…

虛擬財產依賴於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同時具有獨立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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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依賴於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同時具有獨立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深入發展,將虛擬財產的保護作為單獨的一條法律規定寫入《民法典》,明確了虛擬財產作為財產權客體的法律地位,這項立法創舉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也為今後對虛擬財產保護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實踐打下了基礎。

虛擬財產有哪些?

廣義的虛擬財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包括:

1.虛擬物類,也稱虛擬有形財產,是對現實環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擬,如網絡遊戲中的角色、裝備、寵物等;

2.虛擬貨幣類,作為網絡世界中的等價物,在一定程度上起著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的橋樑聯繫作用,是一類特許的虛擬物,如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百度公司的百度幣等,特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其獲取需要耗費一定的資源、財物、精力等,具有交換意義上的價值,也屬於虛擬財產;

3.身份認證信息類,即用戶在網絡服務提供商註冊的賬戶,是享受網絡信息服務的身份載體,如以QQ、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訊賬號,以Facebook、推特、微博、抖音、小紅書為代表的社交網絡賬號,銀行、第三方支付的賬號,電子郵箱賬號,網絡店舖等;

4.虛擬空間類,如個人主頁空間、域名、網頁等。虛擬財產需以有價值為離婚分割的前提,因此,在通常的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存在爭議的虛擬財產集中於具有商業價值的網絡店鋪、微信賬號、虛擬貨幣、網頁,爭議本質在於分割財產權利。

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嗎?

以案釋法更明白

王先生去世後,其妻子要求騰訊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郵箱密碼,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郵箱中的照片作為留念。騰訊公司可否予以拒絕? !

不可以! QQ郵箱中的照片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一改《繼承法》對遺產範圍所作的列舉式規定,通過概括性規定的方式為虛擬財產納入遺產範圍提供了立法指引和司法裁判的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繼承規則時應當區分網絡數字財產和網絡服務,前者如存儲於網絡中的照片、信箋或者虛擬貨幣等,應當屬於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後者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相對性法律關係,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應當視網絡服務協議的具體內容而定。

離婚時虛擬財產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以案釋法更明白

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在婚後共同註冊了淘寶店鋪並登記在被告徐某某名下,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均要求由自己繼續經營。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

法院考慮到經營的連貫性、穩定性及發揮網店的最大效能等情況,確定由被告徐某某繼續經營。在雙方對網店價值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繼續經營一方支付對方折價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以案釋法更明白

2016年1月,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四人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設立微信公眾號“A”達成一致意見。隨後,趙某以個人名義註冊了“A”微信公眾號,並開設銀行賬戶作為公共賬戶。公眾號運營期間,分別以趙某、尹某、袁某和張某的名字設立專欄,內容則以四人分別發表或合署發表文章的形式呈現。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眾號已累計收入300餘萬元。後來,趙某與其他三人產生分歧,趙某修改了公共賬戶密碼並扣留公眾號收入款,原告尹某、袁某、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公眾號及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該公眾號價值如何認定? !

法院根據評估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結合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綜合因素,判定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為340萬元。

微信公眾號可以歸類為網絡虛擬財產,目前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在網絡遊戲領域有相對較為成熟的建議標準,如由網絡服務運營商確定、玩家投入的經濟成本計算、市場交易價格、委託鑑定機構評估等方式來確定。在新媒體等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標準方面,可以藉鑑網絡遊戲的認定方法,但需要結合自媒體平台自身的特點加以完善。

文字來源:顓橋法庭王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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