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公眾號上發布文章稱,虛擬幣“礦工”華某私自改裝電錶,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竊取電力價值總額在26050.46元以上,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具有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及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今年以來,我國對比特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逐漸趨嚴,多地全面清理關停以各種名義建設的比特幣“挖礦”項目,比特幣“挖礦”的熱情有所下降。法院表示,利益面前,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為降低“挖礦”成本而竊取國家電力資源。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竊電者不僅需要承擔補繳電費、違約使用電費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