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乾貨!一文讀懂加密貨幣的主要監管模式

摘要:禁止監管,這也是最嚴厲的監管措施,代表國家是中國。區塊鍊和加密貨幣近幾年已成為最熱門的詞彙之一,從剛開始的人人觀望到如今的紛紛投資充分說明區塊鏈的火熱程度。儘管官方多次警告謹慎投資,仍然有不少投資者前赴後繼。區塊鏈雖然書寫著新的投資方式和技術革新,卻也潛藏著集資騙局和洗錢犯罪。基於加密貨幣的隱藏…

禁止監管,這也是最嚴厲的監管措施,代表國家是中國。

區塊鍊和加密貨幣近幾年已成為最熱門的詞彙之一,從剛開始的人人觀望到如今的紛紛投資充分說明區塊鏈的火熱程度。儘管官方多次警告謹慎投資,仍然有不少投資者前赴後繼。區塊鏈雖然書寫著新的投資方式和技術革新,卻也潛藏著集資騙局和洗錢犯罪。

基於加密貨幣的隱藏性,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出台了自己的監管措施,典型的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證券方式監管,代表國家有馬來西亞;

(2)以期貨方式監管,代表國家是印度尼西亞;

(3)聯合監管,即是指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對加密貨幣進行多種方式聯合監管,主要代表國家是美國,既有基於《證券法》的證券監管,也有基於《大宗商品交易法》的大宗商品監管;

(4)沙盒監管(Regulatory Sandbox)。所謂的沙盒監管是指金融監管部門為了促進地區金融創新和金融科技發展,讓部分取得許可的金融機構或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一定時間和有限範圍內測試新金融產品、新金融模式或新業務流程,並在這一過程中對測試項目降低准入門檻和放寬監管限制。代表國家和地區有新加坡、香港特別行政區;

(5)專門監管,顧名思義就是專門出台針對加密貨幣交易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代表國家是日本;

(6)禁止監管,這也是最嚴厲的監管措施,代表國家是中國。

一、證券監管

2019年1月15日,馬來西亞“POS令”(The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Prescription of Securities) (Digital Currency and Digital Token) Order 2019)生效,擴大了《2007年資本市場與服務法》(”CMSA”)中”證券”的範圍,以涵蓋數字貨幣和加密代幣。自此,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和加密代幣的發行,如果不是由任何政府機構或中央銀行發行或擔保,並符合規定的標準,須經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C”)批准。符合以下規定標準的數字資產將被視為證券:

a. 在數字貨幣的情況下-

i)當它被用作購買商品、服務或其他數字資產的付款,並在數字資產平台上進行交易;以及

ii)在該平台上交易這種貨幣的人期望從加密貨幣的回報或升值中獲益。

b. 如果是通過ICO發行的加密代幣,該代幣將屬於證券的定義範圍:

i) 加密代幣代表一個人在為該人提供設施的目的或效果的任何安排中的權利或利益。

ii) 投資者支付金錢以換取收到的代幣。

iii) 投資者的資金由發行人匯集和管理以及購買代幣的投資者期望從其投資中獲得回報或升值。投資者的回報可以來自發行人的資產買賣,也可以來自發行人開展的任何商業活動。

二、期貨監管

印度尼西亞將數字貨幣當作期貨對待, 印度尼西亞商品期貨交易監管局(BAPPPEBTI)是最主要的監管機構,對加密貨幣監管適用期貨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密貨幣不能作為支付方式,金融機構也不能從事加密貨幣活動。

加密資產交易所交易的加密資產必須是BAPPEBTI批准的列在Bappebti’s Schedule of Crypto Assets列表中的種類(⽬前批准了229種),BAPPEBTI對加密貨幣的批准標準如下:

  • 採用分佈式賬本技術;

  • 有資產背書asset backed或有實際用途utility-based;

  • 對於utility-based加密貨幣,其市值需要在前500名;

  • 必須在世界最大交易所上線;

  • 必須具有經濟效益;

  • 成功通過風險評估,包括關於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殺傷性武器擴散的風險。

三、聯合監管

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中,作為“證券”(securities)的一種類型是“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構成“投資合同”需要滿足Howey Test的四個條件:

(1)資本投入;

(2)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

(3)期待獲取利潤;

(4)投資者不直接參與經營,僅僅憑藉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凡被認定為證券發行和轉售的行為,都需要滿足證券法下的註冊與豁免規則,否則就可能面臨民事訴訟、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

如果數字貨幣的發行或轉售一旦被認定為證券銷售,就可能受到SEC的監管。

美國《大宗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9, CEA)賦予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監督期貨、期權和衍生品合約的場內與場外交易。對於一些虛擬貨幣而言, CFTC可以將其作為大宗商品的一種加以監管。在2017年10月,CFTC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的初級讀本》,闡明CFTC將虛擬貨幣視為大宗商品,與SEC將虛擬貨幣視為證券之間不存在矛盾。

四、沙盒監管

沙盒監管起源於英國。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於2014年7月開展了“項目創新”(Project Innovate),旨在促進金融行業和非金融行業企業的金融創新,制定了“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文件並於2016年5月推出。隨後,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紛紛採用此種模式。

以香港為例,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17年設置了香港的第一個監管沙盒。隨後2017年,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保監局也推出了自己的監管沙盒。 2018年11月1日,針對數字貨幣等虛擬資產投資,香港證監會發布了新的監管方針,計劃將數字貨幣納入監管沙盒體系。香港證監會認為:“在香港的現有監管制度下,假如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或’期貨合約’(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義範圍,其市場便可能不受證監會監察。因此,若投資者經不受規管的交易平台買賣虛擬資產或投資由不受規管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便不會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確保穩妥保管資產及市場公平和開放的規定。假如平台營運者及投資組合管理公司不受規管,其適當人選資格(包括其財務穩健性和勝任能力)便未經評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監察。”

由此,香港證監會計劃為虛擬資產設置監管沙盒,指出以下類別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須受證監會的監察:

“(1)管理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

(2)就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而領有或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

同時,

“只有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才應獲允許投資任何虛擬資產投資組合(受最低額豁免規定所限)。”

五、專門監管

日本是世界上率先對數字貨幣專門立法監管的國家之一。為應對虛擬貨幣監管要求,日本修改了《支付服務法》,專門增加“第三章之二,虛擬貨幣”,要求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人員必須在日本金融廳完成登記註冊,並建立與其他金融機構類似的內控制度、記錄保管制度與可疑交易報告製度,否則就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訴。

根據《支付服務法》第二條第5項的定義,“虛擬貨幣”是指:

(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使用的財產價值,用以支付購買、租賃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也可以從不特定的對方購買和出售,並可以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進行傳輸;

(2)財產價值可以與上一項中指定的財產價值進行交換(以不特定的人作為相對方),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

簡言之,虛擬貨幣是指可以不特定的人作為付款方式使用的,不以貨幣計價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和以太幣等。如果某種虛擬貨幣屬於上述定義的範圍,則應當適用《支付服務法》,必須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進行販售。

所謂“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根據《支付服務法》第二條第7項的定義,是指從事下列經營行為的人:

(1)買賣虛擬貨幣或將某種虛擬貨幣交換為其他虛擬貨幣;

(2)前述(1)所列行為的中介人、經紀人、或代理人;

(3)與前述(1)、(2)所列行為有關的用戶資金或虛擬貨幣的管理人。

如果虛擬貨幣不屬於上述《支付服務法》的定義,則出售或發行虛擬貨幣依然可能還受到證券監管和預付支付監管。若支付給貨幣持有者的利益是基於貨幣發行者的收益,並且分配比例是按照貨幣持有者的所有權比例計算的,則這種虛擬貨幣可能屬於投資基金。貨幣發行者要遵守《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的相關規定。若虛擬貨幣是用作發行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對價,則虛擬貨幣可能被視為“預付卡”,並受相關法規的約束。

六、禁止監管

雖然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及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兩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推動區塊鍊和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發展,建設先進的區塊鏈產業體系。但是中國把虛擬貨幣排除在區塊鏈產業體系之外,以明令禁止的形式對其監管。

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其他五部門共同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該通知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以及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多部門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同時,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數字貨幣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數字貨幣,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包括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以加密貨幣為代表的區塊鏈產業近幾年成為全球投資人和創業者聚焦的熱點產業。雖然技術是中立的,但是加密貨幣交易卻涉及監管。除了反洗錢的國際共識之外,各國和各地區對於加密貨幣都有自己的監管舉措,隨之帶來的即是加密貨幣交易會更加合規化、監管也將更加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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