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揚: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所代理反向帶單的行為模式與詐騙罪的刑法規制

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所的作用是為用戶交易虛擬數字貨幣提供服務,拋開一些頭部大所,絕大多數小交易所的最大痛點就是缺乏客戶,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就應運而生了。筆者看過很多文章都在分析交易所的亂象,代理是用戶和交易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在以吃客損為主要獲利模式的交易所生態中,代理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深入分析代理行為模式對虛擬數字貨幣交易領域常態化監管有著重要意義,此外研究代理行為模式與刑法規制則對刑事辯護有很大的實踐作用。

代理的獲客方式

代理的獲客主要是依託於所謂的社區,比較常見的是微信群和電報群。通常情況下,代理會營造幣圈大V、操盤手、有內幕消息的人設,通過P圖或是交易所配合製造假交易流水的方式,讓群內用戶信以為真,以為跟著代理會“穩賺不賠、日進斗金”,代理通常會在群裡發布幾個實單讓用戶跟單,一旦失敗,換個馬甲從頭再來,一旦成功,勢必會有一些小白用戶進一步相信代理的實力,一旦實際成熟,代理會在群裡發布一些小交易所APP的下載鏈接,並介紹該交易所具有手續費低、滑點低、不宕機、不卡頓等優點,進而將用戶引導至與其有合作關係的交易所,對於有的用戶,代理還會有針對性的通過私聊等方式進一步打消用戶顧慮,但最終目的都是實現將用戶引流至與其有合作關係的交易所。

還有的代理通過微博、推特曬單,進而在各微信群中轉發的方式,積累一定的流量,當然所謂曬單也是與交易所聯手“人為製造”出來的盈利記錄,藉機推廣合作交易所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此類代理一旦聚集一定流量,不單單是可以引流到交易所做合約交易,還會拉攏用戶參與所謂的私募,或是配合項目方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通過發幣的方式割韭菜,比起合約交易吃客損的行為更為隱蔽,也更難打擊。隨著幣圈監管力度不斷加大,此類微博賬戶被大面積查封,因此代理轉而通過火星文、行業黑話、以圖片代理文字等方式躲避各大門戶網站敏感字篩查,同時,隨著VPN的廣泛應用,利用推特、INS等軟件拉客也不存在任何門檻。

代理與交易所的分潤規則

幣圈頭部交易所由於不缺乏用戶和流量,因此與代理之間合作較少,換句話說代理和頭部交易所合作無法分得利潤,因此代理主要的合作對像是一些規模不大的小型交易所。用戶虧了錢,都會認為是自己的對行情的判斷和操作失誤導致的虧損,即便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也會認為是交易所騙了自己。但實質上,僅從分潤規則來看,真正收割用戶的恰恰是用戶最信任的代理。通常來講,代理和交易所的分潤規則是八二分成,如果代理有資金量較大的客戶,或者是代理的客戶較多、名氣較大,可以分得全部利潤的85%,甚至更為極端的情況,如果在客戶損失方面代理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存在著代理分得全部利潤90%的情況。因此,客戶主要的損失其實是歸屬於代理的,作為交易所來講,則是需要以高提成來吸納更多的優質代理,進而為交易所拉來更多的客戶,屬於典型的薄利多銷模式。

在交易所中,和代理直接對接的部門和人員稱為商務,有的交易所有自己的商務團隊,還有的小型交易所的將商務職責外包給專業的團隊,因為商務團隊掌握著大量的優質代理,而代理又掌握著大量的客戶,因此交易所的外包商務團隊,通常會從交易所利潤中提成20%至30%。

代理反向帶單的行為模式

代理反向帶單的行為模式,以是否和用戶做對手盤來劃分:

(一)交易所或代理與用戶做對手盤

這種行為模式,屬於典型的“沒有武德”,不但想吃掉用戶的手續費,還想吃掉用戶的本金,這種情況普遍發生在一些所謂的“野雞交易所”中,具體是:

交易所配合技術插針

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沒有所謂的國際大盤,任何一家交易所的數據都是綜合國內外大交易所數據形成的,只能說在一定程度上盡可能保持和其他交易所之間的一致性,這也給一些小交易所吃客損創造了機會,在交易所或者代理和用戶對賭的狀態下,通常會利用虛擬數據和用戶真金白銀對賭,設置所謂的主力賬戶影響K線走勢,實現把客戶本金“轉移”到交易所或代理手中,完成收割。

遇漲則賣、遇跌則拖

畢竟絕大多數客戶都有一定的交易經驗,經常性的插針造假會導致交易所信譽度下降,進而影響用戶數量,即便是“野雞”交易所,插針也不是常態。在對賭狀態下,用戶盈利,代理就會有損失,而用戶虧損,代理就會賺錢,因此部分代理會利用用戶對自己的信任,一旦用戶盈利,就勸用戶見好就收,一旦用戶虧損,就告知用戶行情馬上反轉,堅定持倉,在這種情況下,不明真相的用戶往往信任代理,最終會在概率上形成用戶虧多賺少的局面。之所以說在概率上,是由於此種模式下,代理無法掌控行情,其帶單建議更多的是根據其交易經驗,而虛擬數字貨幣市場行情瞬息萬變,筆者認為任何人的交易策略建議都不構成誘導,而所謂的“反向帶單”在不技術手段影響k線的前提下,從本質上來講是無法實施的。因此在極端情況下會形成無論代理如何反向帶單,客戶都是盈利的,這種情況有的交易所和代理會“愿賭服輸”,有的則通過阻止出金或是技術插針的方式,使用於盈利無法真正兌付。

阻止提款

有的用戶虧損後,想及時止損提幣離場,這種情況下,代理的作用就充分體現了,代理往往以各種利用拖住客戶,並配合交易所阻止客戶提幣操作,用戶無法提幣離場,加之代理反复洗腦,往往最終又開倉操作。

重倉和高槓桿

用戶的資金量、持倉、平倉和止損設置等對於交易所是透明的,在代理的遊說下,用戶的賭性被激發,越是虧錢,越要重倉,加大槓桿,以期回本,代理和交易所正式利用用戶的賭徒心裡,完成對用戶的致命一擊。

(二)交易所或代理未與用戶做對手盤

在一些相對正規的小型交易所,交易所和代理雖然不與客戶做對手盤,但並不妨礙代理以其他方式,以主要賺取用戶手續費的方式獲得利潤,具體是:

頻繁操作產生大量手續費

合約交易本身就需要在判斷市場行情的基礎上通過高頻操作實現高盈利,因此手續費佔用戶損失的比重是非常大的,看似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手續費,往往最終能佔客戶總損失的一半,因此有的代理雖然沒有和用戶做對手盤,但通過誘導用戶頻繁操作,導致客戶產生大量手續費,最終代理分到的利潤也是非常可觀的。

有的用戶缺乏交易經驗和風險意識,甚至將自己的賬戶交由代理去操作。在此種情況下,代理往往具有主觀惡意的通過頻繁操作的方式導致用戶產生大量手續費,進而實現盈利。

虛構雙重身份贏取概率

通常情況下,用戶跟單,如果有盈利了,會將利潤的三成至五成不等用為佣金支付給代理,有的代理在微信群或者微博等一人分飾兩角,一個唱多市場,一個唱空市場,分別聚集兩批不同的用戶,一批用戶在交易所中開多單,一批用戶在交易所開空單,這樣無論行情如何,總有一方是賺錢的,賺錢的一方需要將自己的利潤分成給代理,而虧錢的一方代理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同時代理還賺了多空兩方的手續費。

代理反向帶單與詐騙罪的構成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涉币领域诈骗罪的辩护空间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检察院是否批捕、是否起诉两个环节,辩护律师可做的工作非常多。对于虚拟数字货币领域用户动辄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认定诈骗罪往往刑期都是三年以上甚至是十年以上,作为引导用户参与交易的代理是否构成诈骗罪,更应当严格遵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真正使嫌疑人的过错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合。

筆者認為,認定交易所代理反向帶單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準確判斷代理的非法佔有故意。在實踐中,很多詐騙行為都包含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但因缺乏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無法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因此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故意,是評價代理反向帶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首要考量。並不能想當然認為代理對於用戶的損失都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例如上文所述的代理沒有與用戶開對手盤,就是單純賺取用戶手續費的情況,筆者認為很難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再如,代理和用戶協商,如果用戶虧損,代理概不負責,如果用戶盈利,則需將盈利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佣金,這樣就使得代理處於穩賺不賠的狀態中,雖然看似不公平,但從本質上來講仍屬於代理與用戶之間的合意,在此情況下如果代理基於自身交易經驗給用戶提供交易策略,代理無論賺取用戶的手續費還是盈利提成,都不能認為其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例如前文提到的小白用戶將自己賬號交由代理操作的情況,則用戶很難對手續費有明確認知,在這種情況下代理惡意頻繁操作,則應當被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用戶手續費的主觀故意。

二是,探究用戶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在開立合約賬戶過程中,用戶在註冊交易所用戶的時候,需要勾選《服務協議》,該協議中包含協議內容及簽署、註冊與賬戶、服務使用規範、責任範圍和責任限制、協議終止和隱私權政策等相關方面,作為交易用戶,應當有審慎的注意義務,在註冊前應當認真閱讀相關規則,特別是合約交易,應當對手續費、平倉機制、強制平倉規則等進行了解,如果用戶沒有看相關規則,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失,用戶也是具有一定責任的。在此情況下雖然代理誘導頻繁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作為用戶來講,其理應對頻繁交易產生並支付手續費的事實有充分的認識,因此很難被認定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三是,代理虛構事實的具體行為與用戶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鼓吹幣價只漲不跌,或是鼓吹自己穩賺不賠,是一種虛構事實的行為,而用戶參與跟單行為也是基於代理虛構的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因此二者俱有因果關係。但筆者認為,代理程度較輕的虛構事實,或是虛構的事實根本不足以導致用戶產生信任的情況下,不應當認為代理虛構事實的行為與用戶虧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例如在沒有和交易所合謀的情況下,代理和用戶說幣價只漲不跌,讓用戶一直開多,如果用戶因此產生手續費和本金的少量損失,則不應當認定代理構成詐騙罪,當然在現實中這種“老實”的代理少之又少。再如前述例舉的一人分飾兩角讓一部分用戶開多、一部分用戶開空的案例,筆者認為其虛構事實的程度並不足以使用戶深信不疑,稍有交易經驗的用戶都不會認為幣價會一直上漲或是下跌,因此並不會導致用戶基於錯誤認識一直開多或開空,也不宜認定為詐騙罪。歸根結底,用戶基於錯誤認識,還需要綜合用戶的交易經驗、損失情況等綜合考量,探究用戶內心真實想法和意識,這也是罪與非罪辯護的重點。

當然,在實踐中更多的情況代理會鼓吹自己有內幕消息,有交易所關係,甚至拉著用戶一起“割別人的韭菜”,當然最終把用戶變成了韭菜。如果代理虛構的事實,足以使用戶發自內心的認為自己跟單代理是可以賺到錢的,或者說即便是深處幣圈的“老韭菜”也無法識破代理虛構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代理虛構事實與用戶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具有因果關係。

四是,代理隱瞞真相的行為往往與用戶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虛構事實的行為是代理通過語言、文字、交易記錄等展現給用戶的,用戶有可能信以為真,也有可能內心深處是不相信的。但隱瞞真相的行為是代理刻意將有可能導致用戶虧損的真相、因素加以隱瞞,並且該隱瞞行為具有主觀惡性,特別是針對上文中例舉的代理與交易所相互勾結吃客損的場景中,代理會向客戶刻意隱瞞自己的交易所的關係、交易所具有多種數據造假方式等情況,其隱瞞真相的行為將用戶置於必虧無疑的危險狀態之中,即便是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用戶,對於交易所數據插針、對沖對賭、虛擬交易等真實情況也並不了解,加之代理的語言誘導和行為誘導,用戶獲取真實信息的渠道完全被堵塞。因此筆者認為相較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更具有主觀惡性,與用戶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因果關係更加密切。

五是,代理獲取的收益與用戶基於錯誤認識處分的財產是否需要具有同一性。基於交易的特性,有買盤就需要有賣盤,反之亦然,交易所內掛單的用戶數量較多,各自盤口也不一致,因此即便代理和客戶開對手盤,客戶虧掉的錢也並不是完全被代理賺取,不能簡單理解為用戶的買單全部是代理賣出,或者用戶的賣單全部被代理買進,換句話說客戶虧掉的錢和代理賺取的錢不具有同一性,也不是一一對應關係。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偵查機關往往認為只要是和用戶開了對手盤,就意味著用戶的損失和開對手盤一方的盈利劃等號的,但實則不然,實際情況是用戶、代理、市商、普通散戶之間的單存在相互吃單情況。

結語

“身處於上帝視角的交易所和代理,在掌握絕對優勢的情況下,面對待宰的羔羊,難免不會作惡。”這是一位具有豐富虛擬數字貨幣案件辦理經驗的檢察官親口向筆者所說。誠然,在實踐中,代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用戶的本金或手續費的案件是絕大多數,但限於虛擬數字貨幣領域案件較為新穎,作案方式較為隱蔽,服務器和雲上數據往往在案發後毀滅等綜合因素,導致此類案件不批捕或不起訴的佔比相較一般案件高很多。代理反向帶單並不是新興的、技術門檻較高的犯罪形式,相反是在常規的股票、期貨、大宗商品交易中經常發生的行為,只不過在虛擬數字貨幣領域更為普遍,用戶虧損更高,維權難度更大。當前,司法機關對於打擊涉幣犯罪越來越重視,打擊能力和打擊水平更高,同時輔以第三方技術支撐,打擊效能愈發顯現,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也要與時俱進加強學習,對行業、技術和法律有機結合,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劉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刑委會執委、執業律師。北京大學軟件工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三年,主要從事網絡、區塊鍊和數字科技與金融交織的細分領域刑事業務,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諮詢專家(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北京計算機學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楊芙清院士任學會會長),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校友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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