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數字貨幣並非虛擬貨幣

10月5日消息,在香港,“虛擬資產”不是非法定貨幣,一般不獲接納為付款方式。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標準,該定義不涵蓋法定數碼貨幣(包括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的金融資產和某些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建議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建立發牌制度。在諮詢總結中,財庫局引述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虛擬資產將被界定為(i)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ii)其功能(或擬議功能)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和(iii)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央行數字貨幣(CBDC)則是金融科技發展中一個嶄新的概念。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將該詞彙界定為“一種新的貨幣形式,由央行以數字化方式發行,並擬用作法定貨幣”;也有人將央行數字貨幣視為央行所使用的一種主權數字貨幣。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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