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資產監管:從比特幣ETF到NFT物品

比特幣白皮書認為比特幣是一種電子現金。

據媒體報導,2021年10月20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的首支比特幣ETF(Exchange Traded Fund)“ProShares Bitcoin Strategy ETF”,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交易代碼為“BITO”,其產品基於比特幣期貨合約而非比特幣現貨。

Proshare的首席執行官邁克爾·L·薩皮爾(Michael L. Sapir)在聲明中表示,“BITO為許多擁有經濟帳戶並組合投資購票和基金的投資者們開放了一個簡單、便利的接觸比特幣的渠道。投資者們再也不用去學習繁瑣的過程如何與比特幣提供商設置比特幣賬戶、創建比特幣錢包、然後還要擔心那些提供商不受監管面臨安全風險。”

此後兩天內SEC又批准了另兩支比特幣ETF,其他十餘家資管機構也正在排隊等候SEC 審核同類產品。市場普遍認為,比特幣ETF產品發行交易是加密貨幣進一步走向合規、進入主流的關鍵一步。

比特幣白皮書認為比特幣是一種電子現金。我國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公告》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2017年芝商所上市的比特幣期貨和美國SEC批准的比特幣期貨ETF,則將比特幣視為一種大宗商品。無論電子現金、虛擬商品還是大宗商品,都屬於資產。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使新型数字资产不断涌现,但对于数字资产的内涵、基本特征以及如何监管并未取得一致共识。比特币作为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享有高度共识的数字资产,与以往各种资产包括与之形式上类似的电子或数字资产均显著不同,具有全新内在属性和应用场景。我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基本特征作一简要分析,进而探讨包括NFT物品在内的数字资产监管规律。

一、數字資產的基本特徵

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以促進經濟活動的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為主要目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資產是經濟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融合的典型體現。

(一)數字化是數字資產的存在形式

數字資產是依托數字載體存在。經過多年持續快速的信息化,信息數字基礎設施的形態和功能日趨豐富完善,經濟活動、社會活動和治理活動越來越多地基於現代信息網絡為載體,通過對依托數字載體、以電子化或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數字信息的處理來實現。

數字資產發行交易過程是數據處理活動過程。但以往海量電子化形式存在的數據信息並未實現真正意義資產的主要原因,一是數據缺乏可信,信息網絡充斥著真假難辨的信息數據;二是數據只存在於某個環節某個流程某個場景,並未普遍性貫穿於交易活動全過程,無法形成以數據為核心的產品或服務;三是數據存在於不同主體,且基於不同的規格標準,相互之間具有復雜的利益關係等導致數據溝通融合開發利用受到阻礙,很難實現數據交易流轉方便、快捷。

2021年10月18日,廣東省數據資產憑證化啟動活動暨全國首張公共數據資產憑證發布會現場發布全國首張公共數據資產憑證,廣東電網公司以公共數據資產憑證為載體,通過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鍊等國產技術,實現電網數據可信、安全、高效地傳輸至數據利用方,極大地提升了數據流通的效率。數據資產憑證得以作為數字資產形式而發行與交易,是通過一系列數據處理活動而完成。

區塊鏈技術等數字網絡技術的融合發展,使經濟、社會和治理活動全過程建立在可信網絡環境之中,數據的真實性、泛在性和交易便捷性都大大提升,且網絡已無時、無處不在,數據產生和處理已經越來越具有泛在性。區塊鏈技術使電子化的信息數據成為資產的時代加速到來。

(二)智能化是數字資產的功能形式

數字資產功能基於代碼而展開。無論是不斷完善的智能學習,還是以條件觸發後無法更改的智能交易,數字資產的發行、交易、使用等過程都內在地取決於預先設計的代碼。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通過其代碼,設定了基本參數,包括賬戶模式、資產模式、交易頻率、區塊大小、總發行數量、點對點傳輸、交易記賬方式、相關腳本運行方式等屬性,而圍繞這些鏈上運行代碼,又產生了眾多為配合鏈上操作而進行了相應開發包括瀏覽器、錢包等,這些基於代碼的特點,本質上仍可基於共識通過代碼來加以調整和改變,眾多的比特幣分叉幣正是直接基於此產生,而以太坊等其他數字資產平台也是基於此模式加以調整改進而產生。

數字資產智能化應用是通過各種合約來實現。數字資產發行和交易通過各種智能化算法體現,而算法具體體現為通過代碼實現的種類繁多的合約。從根本上說,數字資產的內在屬性、功能和交易方式都是通過各種不同的合約體現,即藉助合約數字資產可以實現跨程序操作實現資產跨主體、跨場景轉移,可以實現數字資產與應用程序的緊密結合,這是其區別於以往資電子形式的資產的最大特點。

(三)网络化是数字资产的显著特征

數字資產具有公共性權益屬性。數字資產權益的公共性體現為兩方面,一是其發行、使用、交易等全過程構建於公共基礎設施,這種公共基礎設施不屬於某個特定的機構或其他主體;另一方面,數字資產可以實現跨場景、跨主體、跨生態、跨程序轉移和操作,參與者可以充分體現其個性特徵與需求,可以凝聚其智慧與勞動成果,可以賦予該數字資產價值與靈魂。數字資產的這種公共屬性,正是構建元宇宙的邏輯與現實基礎。

基于社区化运营是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显著特征。基于代码开源条件下的数字资产,其运作和治理模式呈现社区化特点。一方面,数字资产各个环节运营呈现社区性,程序设计开发者并非必然是资产发行者和价值掌握者、资产使用者、资产交易者,资产内在属性的加工、推广、交易和发展,及相关治理问题都呈现开放式社区型特点;另一方面,数字资产的生态发展与应用场景拓展呈现社区性,其生态的社区自主性、生态丰富性、价值叠加性等特色,社区生态发展与利益激励呈现出良好的正循环。去中心化程度比较高的如比特币、以太坊社区的社区化运营特征都非常显著。

在治理方面,在數字資產發行和交易活動都體現為為代碼與智能合約為核心的去中心化應用,更底層的交易環境則不斷內化和沈淀成為交易基礎設施,監管則逐漸聚焦於去中心化應用程序運營中相關責權利分配的科學合理。法律監管相應要求很大程度上基於代碼、通過社區各種參與者來實現和支持。

二、NFT物品的監管

商品或物品數字化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NFT技術協議是實現商品數字化的重要工具,是元宇宙建設發展不可或缺的原生性要素。 NFT物品具有強烈的數字物品屬性,其發行和交易的監管越來越受到矚目。

(一)NFT物品是否符合數字資產基本特徵

一個典型的NFT物品也應當符合數字資產的基本特徵如數字化存在、代碼化功能和公共化社區化運營等。目前很多NFT物品設計應用仍處於初級階段,並不具備典型數據產品的特徵,並沒有實現與應用程序的結合,產品的公共屬性與社區屬性並不徹底,提升權益使用效率、優化權益模式和改善用戶體驗方面並沒有盡如人意的表現,其運行方式和數據儲存方式並沒呈現出典型公共性,而相反很多的NFT物品在發行之初就在努力探討金融化途徑,元數據始終存儲於中心化服務器中,多數買家持有NFT的典型邏輯就是等待升值等,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NFT物品與內在所要求的數字物品的內在屬性還有相當的距離。

(二)NFT物品是否符合金融監管對信息全面真實披露要求

金融是一個高風險、強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基本特徵是許可製,其根本原因是金融工具、金融操作是具有強烈的中心化運營、中介性操作特徵。傳統金融體系中,金融操作、金融產品是與實體活動、實體資產脫離,金融資產定價具有相當的中心化、中介化特徵,因此需要監管機構進行強監管,許可製是現代金融監管的典型特徵。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凡是以傳統思路傳統融資方式發展的區塊鏈項目,都可能要受到金融監管的高度關注,發行項目從以太坊到EOS,發行方式從STO到IEO等,其內在思路本質上都是傳統融資模式,那麼沒有理由應當給予監管的區別對待。

正如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首任所長姚前所指出的,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資產應該是原生的、包含全量信息的、以數字形式展現和流轉的資產。比特幣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全量信息”這一特點。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新型數字資產的發行,是以去中心化形式,以算力、存儲、數據等換取權益的方式,其發行或融資模式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創始團隊並沒有像傳統中心化運營機構一樣承擔擁有強大的掌控能力,對項目發展風險並不承擔全部的責任,對項目生態也不享有全面的收益能力,自然也就不能像傳統監管一樣要求其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從權責利相一致的監管邏輯而言與傳統監管其實是一致的。

(三)NFT物品其他監管環節

針對參與者。針對參與者的監管通常包括要求相關參與者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身份、資質、條件,以及要求保護相關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權利與義務、風險與責任相一致是監管基本原則。無論是去中心化還是其他應用的參與,無論是技術、金融、法律服務還是產業應用,各參與方都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風險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如在去中心化應用場景中,各節點或其他各中心化服務提供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另一方面,保護中小用戶或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監管另一原則。不管是新的業務模式還是傳統業務模式,還是二者的混合,都可能存在保護中小用戶或消費者、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以及投資權益的問題,如項目開發中的投融資、中心化交易所的監管。

針對代碼與算法。基於數字資產的公共屬性,數字資產發行交易更多的依賴代碼與算法進行,在針對傳統互聯網中“大數據殺熟”等侵害合法權益的監管中,算法的透度、倫理和規範性審查已經開始,這正是維護公共利益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的考量。 ,在包括OTC交易、去中心化交易場景,其代碼與算法也受到監管關注,雖然各國對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並不完全一致,但是對於如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綠色環保等公共秩序與公共利益的訴求幾乎是共同的。

針對交易資產。針對資產的監管其核心是參與交易的資產信息是否符合所聲稱的法律規定,如NFT協議是否真正實現相關物品權益,成為監管關注重點。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由於NFT物品發行和交易不可避免會出現新的業務模式、產生新的數字化服務和產品、形成新的利益關係,這些如何監管需要結合具體場景仔細甄別。

針對交易方式。針對區塊鏈開發的交易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有關積分、外匯、電子票據等產品,以及人民幣智能合約的應用等,都是監管審查重點。在運用科技創新交易方式時,監管機構往往也比較注重保護科技與創新,在可控基礎上我們應該為科技創新應用創造相對寬容的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監管沙盒的運用正是這種思想的體現;在新型交易方式產生對傳統市場的影響時,監管機構往往也會注意平衡新技術應用所帶來的業務模式創新與傳統業務、主流業務的關係,妥善處理與協調其中產生的監管套利(監管套利可能並不總是負面的),如一些境外監管機構針對去中心化金融的合規要求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這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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