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中美數字貿易法律立場的基本差異

電子商務的興起和數字貿易流動的迅速擴張意味著,許多國家現在保護跨境數字流動自由方面擁有巨大的商業和文化利益。

前言:數字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中美在數字貿易方面有各自的優先考慮和法律要求,二者之間在不同領域形成明顯差異。這將對未來達成普遍的國際數字貿易協議造成影響。 2021年10月20日,美國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發表短文,扼要分析了二者之間的差異。本人翻譯了該短文,僅供交流。

自2005年以來,電子商務的興起和數字貿易流動的迅速擴張意味著,許多國家現在保護跨境數字流動自由方面擁有巨大的商業和文化利益。強有力的國際協議可能會保持數字高速公路的暢通,但美國和中國的癥結在於,它們不太可能共同參與未來的數字貿易協定。

中國在數字貿易方面的“紅線”有與許多國際貿易協定不相容的條款。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協議文本包括的條款——主要是在中國的堅持下——允許政府對數字市場進行實質性干預,其中一項條款允許成員國要求企業在國內設置計算設施,並要求其向政府公開源代碼作為貿易條件。幾乎沒有其他之前談判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允許這些措施,美國和其他國家可能不會接受將它們納入未來的(貿易)文本。

美國也有優先事項,可能會將其排除在目前正在談判的數字貿易協定之外。美國對平台責任的立場為Facebook和Twitter等託管第三方內容的公司提供了豁免權,使其不必為發佈在其網站上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美國將這一條款納入了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SMCA),但這在國外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其他數字協議也沒有提供類似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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