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世界遊戲還是電商?

摘要:伴隨NFT業務的發展,創新者關於元宇宙世界的進一步方案已躍躍欲試。在元宇宙世界的各項功能尚未界定清晰的當下,我們很難明確元宇宙世界主要會受到何種法律部門的調整。但是,無論構建的模型如何,元宇宙世界的經濟系統構建及其與現實世界的對接都將是必然,通過本文,颯姐團隊將基於這一基礎對外來監管的傾向做出猜想, …

伴隨NFT業務的發展,創新者關於元宇宙世界的進一步方案已躍躍欲試。在元宇宙世界的各項功能尚未界定清晰的當下,我們很難明確元宇宙世界主要會受到何種法律部門的調整。但是,無論構建的模型如何,元宇宙世界的經濟系統構建及其與現實世界的對接都將是必然,通過本文,颯姐團隊將基於這一基礎對外來監管的傾向做出猜想,整理所需的行政許可,供各位讀者參考。

元宇宙遊戲所需的行政許可

基於各種考慮,我國對於文化產業的管控較為嚴苛,如希望將元宇宙世界做成國內合法出版發售的網絡遊戲,那便至少需要經過如下審批:

  • 網絡遊戲經營主體

其一,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無法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外資企業只能通過合作的方式共同發行遊戲,但這樣的合作須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其二,考慮到元宇宙世界的經濟特徵,運營元宇宙世界的網絡遊戲應當屬於“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結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運營網絡遊戲的主體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其三,鑑於元宇宙世界會為用戶提供充值等經營性服務,因此,經營者需要向有權的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就是俗稱的ICP許可證。

  • 網絡遊戲自身

在經營主體取得前述資質後,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具體網絡遊戲的出版發行還需要新聞出版總署的前置審批,一是獲得同意批复的紅頭文件,二是取得網絡遊戲出版物號,並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適時完成備案工作。

遊戲還是電商?

撇開這些新穎的概念,元宇宙世界需要一個便於交互的虛擬環境,以及在其中流通的虛擬貨幣和虛擬資產。這些元素在10餘年前便存在的MMORPG中都能看到,所以將元宇宙世界與遊戲等同是在情理之中的。

但在起步階段,相較於目前成熟的主流網絡遊戲,更注重經濟系統與現實世界關聯性的元宇宙世界,其遊戲性勢必有所不足。考慮到出版網絡遊戲所需行政許可的複雜性,將元宇宙世界做成電商平台亦是一種思路——用戶可以在虛擬世界中與入駐商家進行交互,入駐商家需要購買元宇宙世界中的地塊NFT作為服務費用等。

元宇宙世界電商平台所需的行政許可

如參照電商平台申請行政許可的,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元宇宙世界的經營主體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

當下,電商平台經營者還需要取得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服務項目的許可(EDI許可證),該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機構是通信管理部門。

除前述必要審批之外,通常平台還需要根據銷售的產品取得相應特定行政許可。

風險提示

並非取得所有行政許可後經營便不受監管,元宇宙世界通常存在虛擬貨幣與NFT流通的問題。對於前者,颯姐團隊建議虛擬貨幣僅作為平台幣內部使用,不得向用戶提供兌換法幣的渠道,不能頂替法幣在市場上流通。對於後者,應當防範NFT的炒作風險,以一次銷售為主,轉贈為輔,並保證受贈人的持有時間。

寫在最後

元宇宙世界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便捷生活並賦予交易樂趣,但在國內定性不明的情況下,考慮到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容忍度,創新者需要時刻關注法律政策動向,並據此對業務及時做出調整。同時,這類創新業務一定要防範產品的金融化風險與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可能。不要懷有“他人沒事我就沒事”的僥倖心理,我國部分地區的執法與司法存在選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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