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對我們的金融系統和商業企業以及改善人類狀況都具有變革性。越來越多的美國國內外沒有銀行賬戶的公民現在能夠在必要時從壓迫性政權和政府以及不穩定的經濟體以快速、經濟高效和匿名的方式從親人那裡轉移和接收資金。在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各地服務欠缺的社區長期以來一直無法使用的傳統金融系統現在必須認識到區塊鏈的力量和效率。
Powers On… 是Marc Powers 的月度意見專欄,他在40 年的法律職業生涯中的大部分時間都在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後處理複雜的證券相關案件。他現在是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授,在那裡他教授一門關於“區塊鏈、加密貨幣和監管考慮”的價格。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裡,去中心化金融(DeFi)如雨後春筍般湧現。這些社區可以在幾分鐘內為他們的企業或個人開支借貸和兌換資金。 DeFi 已經從2020 年初的不到10 億美元的生態系統發展到今天鎖定價值超過2500 億美元的生態系統。對不可替代代幣或NFT 的興趣同樣大幅上漲。這些收藏品和其他形式的NFT 在第三季度的銷售額超過100 億美元,高於六個月前的12 億美元。
重要的是,這些區塊鏈用例具有法律和監管方面的考慮。特別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明確表示,大多數形式的代幣都應被視為“證券”,因此同時受SEC 的管轄和美國聯邦證券法的監管框架的約束。
在最近發表在《國際區塊鏈法雜誌》上的一篇文章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新委員Caroline Crenshaw 指出:
“許多DeFi 產品和產品與傳統金融市場中的產品和功能非常相似。 […] 從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或向投資者提供受監管服務或功能的市場參與者通常承擔法律義務。 ”
換句話說,DeFi 的某些方面可能涉及多個聯邦當局的管轄,包括司法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國稅局、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SEC。在NFT 領域,毫無疑問涉及各種知識產權,例如版權和商標法,以及可能的證券法。
需要受過技術教育的律師
很明顯,國內外的律師越來越需要了解這些可能的法律問題和司法管轄區。很明顯,或者應該很明顯,最好的律師是那些能夠根據對客戶經營業務領域的深入了解為客戶提供諮詢的人。要為參與DeFi 領域的客戶提供諮詢,你是否不想讓一位具有技術素養的律師了解區塊鍊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也許一個在金融或會計方面受過教育或有經驗的人,而不是在大學學習哲學或化學的人?隨著NFT 的許多用途大幅上漲,你的律師難道不應該很好地處理與提議的NFT 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和藝術權嗎?
我相信律師應該這樣做,這也是我在律師事務所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業40 年後現在在邁阿密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教授區塊鏈法和金融科技法的部分原因。隨著企業開始或成長為使用數字資產,他們將需要有關“道路規則”的指導,因為我相信大多數商人都希望做正確的事情並遵守既定的法律。為此,他們應該能夠向下一代律師——目前在法學院學習的律師——尋求答案,或者至少尋求正確的指導。然而令人震驚的是,上次我查了一下,在美國的200 多所法學院中,只有大約兩打左右的法學院教授一門專門針對區塊鍊或專門針對金融技術的價格。這僅佔所有法學院的10% 這必須迅速改變。
今年早些時候,我寫了一篇關於我和其他人對中國努力讓數字人民幣取代美元成為世界儲備貨幣的擔憂的專欄,指出美國必須更快地接受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想法( CBDC)及其發展。我們的新一批律師也是如此。我們必須在新技術和區塊鏈、人工智能、數據分析、增強現實和虛擬現實等用例方面對他們進行教育。這將極大地幫助他們更好地代表客戶。最後一項偉大的技術是互聯網,美國主導了它的發展——但那是25 到30 年前。區塊鏈技術不存在美國的領導地位和主導地位。律師可以協助推進這一目標,對影響它的技術和法律有很好的理解,幫助塑造或重塑適用於它的法律。
技術與美國法律的交集
讓我們簡要地看一下兩個法律案例,展示NFT 活動如何進入美國法律的十字準線。在11 月16 日向洛杉磯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中,米拉麥克斯以違約、侵犯版權和商標以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曾與多部電影合作的導演昆汀塔倫蒂諾。據稱,塔倫蒂諾在12 月準備出售他的低俗小說電影劇本中的七個以前未發布、未使用的場景。 Miramax 在各種操作協議中聲稱這侵犯了其對電影的權利,塔倫蒂諾顯然認為這些提議的NFT 是他根據與Miramax 合約中的“保留權利”條款出售的。米拉麥克斯給塔倫蒂諾的一封停止令顯然被他忽略了。看看下個月會發生什麼會很有趣。
在5 月份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中,Dapper Labs——Flow區塊鏈的開發商和美國國家籃球協會的合作者出售NBA Top Shot Moments——在集體訴訟中被起訴。投訴的主要內容是,為NFT 提供支持和品牌的Flow區塊鏈上的代幣是“證券”。同樣處於訴訟中心的是NBA Top Shot“市場”本身,位於其網站上,你可以在其中購買和出售這些“時刻”。因此,據稱代幣的銷售和交易所涉及違反1933 年《證券法》第12(a)(1) 條的未註冊證券的銷售。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程序是在州而非聯邦提起的, 法庭和NBA 本身沒有在行動中點名。這或許可以解釋為NBA 不是證券的“發行人”,原告的律師更喜歡州法院,在那里法官可能更傾向於允許案件繼續進行,而不是讓他們受到製裁。
這些案例說明了我需要了解這些技術及其法律影響的律師的觀點。所以,讓我們開始為未來培訓我們未來的律師,就像現在一樣
Marc Powers 目前是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授,教授“區塊鏈、加密貨幣和監管考慮”以及“金融科技法”。他最近從Am Law 100 律師事務所退休,在那裡他建立了國家證券訴訟和監管執法實踐團隊以及對沖基金行業實踐。 Marc 在SEC 的執法部門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在他40 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參與了包括伯尼麥道夫龐氏騙局、最近的總統赦免和瑪莎斯圖爾特內幕交易審判在內的訴訟。
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並不一定反映Cointelegraph 或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法學院或其附屬機構的觀點。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也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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