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all in“元宇宙” 如何不被當作傳銷?

摘要:“你朋友投了一萬……25號開大會,帶點人來……”近日,上觀新聞的記者實地探訪上海舉辦的一個“元宇宙沙龍”,聽到活動組織者在打電話中有前述語句,隱約涉嫌傳銷活動。從颯姐團隊近期接到的問詢中,我們發現,打著元宇宙概念進行傳銷的活動已有端倪,相關新聞報導也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對於傳銷活動,《刑法》第224 …

“你朋友投了一萬……25號開大會,帶點人來……”近日,上觀新聞的記者實地探訪上海舉辦的一個“元宇宙沙龍”,聽到活動組織者在打電話中有前述語句,隱約涉嫌傳銷活動。

從颯姐團隊近期接到的問詢中,我們發現,打著元宇宙概念進行傳銷的活動已有端倪,相關新聞報導也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對於傳銷活動,《刑法》第224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各地對於虛擬幣的態度進一步緊縮,為了讓真正all in元宇宙的創業公司和團隊能夠避坑,特撰寫這篇文章,做幾點提示,僅供老友參考。

一、該罪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行為特徵。為了將該罪與銷售商品中單純的“團隊計酬”進行區分,《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二、該罪主體範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並不在該罪的處罰範圍之內。至於組織者、領導者,指的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意見》中進一步列舉了組織、領導者的範圍,具體包括:(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罪的追訴標準

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意見》進一步補充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四、具體合規路徑

聚焦預防組織領導傳銷的法律風險,具體合規路徑如下:

原則上,不要設計三層以上的激勵模式。

有些創業公司,試圖在各地設立子公司來分散“金字塔結構”的法律風險,從實質解釋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穿透”來看問題,因此建議從源頭上不要想歪招繞過監管,而是要爭取自清。

自覺與各類“幣”保持距離,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關於虛擬幣的法律定性,雖然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從9.24到9.4國內政策法規對於虛擬幣的態度在收緊。正值各地警方對於虛擬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打擊之時,元宇宙概念的團隊切勿湊熱鬧,謹防誤傷。

切莫盯著銀髮族的荷包

不搞線下酒會等會議營銷,不以啟蒙為由展開對中老年人的帶有“銷售目的”的推銷。

元宇宙內,避免出現非持牌機構的金融產品

也就是說,元宇宙團隊不要自創帶有強金融屬性的產品。雖然我們知道連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畢竟有很強的實用價值,而虛擬商品(藏品)的實用價值與世俗觀念相抵牾。所以,盡量不要“有意無意”形成K線,也不要給C端個人用戶或小B用戶炒作的“幫助”。

積分可以有,但盡量不要與法幣掛鉤,尤其是不能由積分兌換成錢。積分兌換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過五萬元價值的物品或權益。

寫在最後

元宇宙的興起,必將帶來一股風潮,我們處在歷史的漩渦裡暫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們在欣喜於新熱點興起的同時,要注意各國法律對於虛擬世界的規制並未放鬆。

正如幾十年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創業創新,我們支持,但必須謹防法律紅線。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