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NFT國朝產品的愈加火熱,在當前的NFT行業中普遍存在著一個困擾企業的問題:文化遺產、自然景觀如果經管理機構授權,是否可以直接鑄造NFT產品?例如:某自然景觀管理局向某企業出具授權書,授權A企業使用一系列商標,其中“XX山”為管理處已經註冊的商標,“XX禮品”、“XX文化”則屬於A企業未註冊的商標。這種情況下,該鑄造NFT的法律效力如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今天颯姐團隊就跟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授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
作為企業的精神名片,商標發揮著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的作用。根據《商標法》第3條,商標可以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而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授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在上述的例子中,指A企業授權B企業使用的“XX禮品”、“XX文化”等商標屬於非合約當事人的C企業已經註冊且處於有效期內的商標。
對於授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的行為的效力,《民法典》並未作出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第646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約的有關規定。
由於A企業並非該商標註冊人,因此通常情況下,其無權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A企業授權B企業使用該商標的行為類似無權處分,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約中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
對於無權處分合約的效力,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據《合約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去中心化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去中心化的人訂立合約後取得處去中心化的,該合約有效。也即無權處分合約的效力待定。 《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597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去中心化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約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即未取得處去中心化的買賣合約有效。參照買賣合約中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授權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的合約同樣應當為有效合約。
在授權合約有效的情況下,B企業能否根據該合約取得“XX文化”“XX禮品”等商標的使用權呢?這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A企業的授權行為能否取得商標註冊人C企業的追認,二是A企業是否和商標註冊人C企業訂立合約,取得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只要滿足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B企業即可根據與A企業之間的授權合約取得對“XX文化”“XX禮品”等商標的使用權。
如果兩個條件都未成就,則B企業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導致混淆的方式在類似商品上使用“XX文化”“XX禮品”等商標的行為,就屬於《商標法》第57條所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除了需要賠償被侵權人C企業的損失外,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此外,A企業的授權行為,同樣侵犯了C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授權使用他人未註冊商標
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A企業授權B企業使用的“XX禮品”、“XX文化”並非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那麼該授權合約是否有效? B企業能否合法地使用該商標呢?
授權合約的效力
就授權合約的效力而言,可能在很多人看來,能夠許可使用的商標肯定是註冊商標,未經註冊的商標沒有專用權,不能許可他人使用。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01號再審裁定書,商標許可使用合約約定,許可方將未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系基於合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法律法規對將未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也無禁止性規定,該合約應為有效合約。
該案明確了未經註冊的商標,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因此,在上述的例子中,A企業與B企業之間的授權合約有效。
使用未註冊商標行為的合法性
就B公司使用該未註冊商標的合法性而言,如果“XX禮品”、“XX文化”是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則B企業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導致混淆的方式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經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同樣屬於《商標法》第57條所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對於“近似”的判斷標準,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認定商標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如果“XX禮品”、“XX文化”不是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則B企業使用該未註冊商標的行為,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但是同時也面臨著法律風險。
使用未註冊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包括:
(一)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根據《商標法》第32條,禁止他人申請或註冊商標。
(二)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有人有權基於《商標法》第59條第3款進行抗辯。
(三)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盤點或裝潢使用人有權基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項,禁止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四)未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禁止他人申請或註冊商標。
(五)未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基於《商標法》第15條,禁止特定關係人申請或註冊商標。
但是,使用未註冊商標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一個企業使用的商標不經過註冊,最致命的是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就是說你使用這個商標,別人也可以使用這個商標,這就使商標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響,也導致商標代表一定商品或服務質量和信譽的作用大打折扣。此外,一旦他人將該商標搶先註冊,該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存在不能再繼續使用該商標的可能,這方面的教訓是相當深刻的。
寫在最後
“商標是商戰的利器,是開拓市場的先鋒”。
在企業之間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時,不管是商標授權人還是被授權人,都需要充分了解標的商標的法律狀況。對於商標授權人來說,授權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通常情況下為商標侵權行為。
授權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同樣存在導致合約解除、需要承擔部分過錯責任的風險。對於被授權人來說,在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時更應當充分了解標的商標的法律狀況,否則可能會因使用該授權商標承擔商業上的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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