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FATF發布了最新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指南》(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該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資產(Virt …
近日,FATF發布了最新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指南》(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該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s,下文簡稱VA)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下文簡稱VASP)的定義,並針對虛擬資產普遍存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問題制定了監管框架,提出監管建議。
該份報告無論是對國際社會構建統一、有效的虛擬資產監管制度,還是對我國構建反虛擬貨幣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制度都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堪稱國際反洗錢風向標。
FATF為何具有如此大的影響力?
關注並颯姐法律團隊的伙伴們一定記得,在我們曾經研究過的自洗錢入罪問題研究的文章中,曾經提到過一個促使我國修訂刑和完善刑法,推動自洗錢入罪的神秘組織:FATF(詳情參見《各省“自洗錢”案密集宣判,對你有哪些影響?》)。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其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影響力?這還要從他的歷史說起。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是當今世界上最權威的國際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監管機構,作為一個政府間機構,其主要負責制定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國際標準,防止這些非法活動對國家和國際社會造成危害。
1989年,在巴黎舉行的G7集團峰會上,7國集團及歐盟認識到國際洗錢行為對銀行系統和金融機構構成嚴重的威脅,於是召集了來自7國集團成員國、歐洲聯盟委員會和其他八個國家的工作隊設立了FATF,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各國國內及國際洗錢威脅。 911事件發生後,2001年10月,FATF擴大了其任務範圍,除反洗錢外,還包括打擊恐怖主義融資。 2012年它又增加了打擊資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職責。
在長期的反洗錢工作中FATF表現異常出色,其製定的《四十條建議》和《九項特別建議》(40+9 Recommendations)已經成為了國際上最權威和科學的反洗錢國際標準。在1991年和1992年期間,FATF的成員從原來的16個增加到28個。 2000年,FATF擴大到31個成員,此後又擴大到目前的39個成員,由37個成員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s)和2個區域組織組成,包括英國、美國、中國、日本、歐盟等,基本覆蓋了全球所有的金融活躍地區。
風險指南對虛擬貨幣及NFT有何影響?
(一)VA和VASP定義更新
在最新的虛擬資產風險指南中,FATF直接給出了虛擬資產(VA)的認定標準:價值的數字表示形式(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可以進行數字化交易(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或數字化轉移(transferred),並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 VA不包括FATF建議書中其他地方已經涵蓋的法定貨幣、債券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數字表示形式。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則是通過其具體提供的服務及業務模式來進行認定,只要開展和提供如下任意一項服務的個人或法人組織都將被FATF認定為VASP從而適用FATF制定的監管建議和標準納入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監管體系:
1. 提供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的;
2. 在一種或多種虛擬資產之間提供交換服務的;
3. 提供虛擬資產的轉讓/轉移(transfer)服務的(此處的“transfer”指的是在虛擬資產語境下,代表另一個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將虛擬資產從一個地址或賬戶轉移到另一個地址或賬戶的行為);
4. 提供控製或保管虛擬資產的工具或方法的;
5. 參與和提供涉及虛擬資產相關金融服務的。
同時,FATF在本次發布的虛擬資產風險指南中首次明確針對VA及VASP的基本定義和概念不是固定的,而是應當根據其具體發展情況和國際反洗錢實踐進行動態調整和修訂。
這一澄清更加有利於構建有效打擊利用VA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監管體系,並且從FATF歷年來發布的各類涉及VA和VASP的報告和建議中,我們不難發現,FATF正在將越來越多的要素考慮進基本概念的定義中,總體上呈現一個擴張的趨勢。
(二)NFT是否屬於應受監管的VA?
在此次FATF發布的虛擬資產風險指南中首次正面回應了今年大火的NFT是否會受到與VA相等的監管待遇的問題。
針對NFT,FATF首先給出了定義:數字資產是獨一無二的(unique),而不是可互換的(interchangeable),並且實際上被用作收藏品而不是支付或投資的工具,可以被稱為“非同質化資產”(NFT)或“加密收藏品”(crypto-collectibles)。
據此,FATF目前並未將此類資產視為VA。然而,基於NFT出現的時間較短,FATF產品目前還處於觀察階段,是否會在未來將其視為特殊的VA納入監管範圍,關鍵在於NFT的性質和它在現實世界實踐中的實際應用。
该定义与飒姐法律团队的观点比较吻合:NFT正是由于其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才产生了显著区别于虚拟货币的特质,这是NFT合规的关键,务必要使NFT远离炒作和金融化这两个大坑。同时FATF还表示,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是VA的NFT产品如果实际上被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则有可能属于FATF认定的VA范畴。再一次提示了我们NFT可能存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目前由於NFT產生的時間較短,我國暫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二級交易市場也尚未開放,颯姐法律團隊認為FATF此次針對FNT的表態屬於利好消息。從其對NFT的定義可以看出,目前FATF尚未觀察到NFT產品具有較大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尚屬於普通虛擬數字資產的範疇。這也許與各國目前對待NFT的慎重態度有關,以我國某大廠為例,雖然其前不久開放了最早一批已滿180天的NFT持有者的轉贈功能,但同時也為受贈者設定了較高的再次轉贈門檻:需實際持有2年以上。
因此,我們有理由推測,只要NFT能長期保持自身的獨特性和不可拆分性,就能有效避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配套適當的國內外監管機制,二級市場開放有望。
寫在最後
在此次FATF發布的虛擬資產風險指南中,我們遺憾的沒有看到與元宇宙相關的內容。無法否認的是,元宇宙也存在諸多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特別是連日來我國各地都出現了打著元宇宙旗號實施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的團伙。雖然這並非元宇宙本身存在的法律問題,但我們應當持謹慎的態度對待元宇宙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至於此次在FATF中被重點關照的VA,虛擬貨幣的國際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已成為常態,企業應避免陷入該風險中。而NFT則尚處於監管形勢和措施尚不明朗的觀察階段,颯姐法律團隊也再次提示各位夥伴們,遠離惡意炒作才是NFT產業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