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民幣不構成商業銀行存款,是數字人民幣發行方——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設定
(首發FT中文網)數字人民幣堅持其M0的定位,不計息,不與商業銀行發生存款競爭。根本而言,即,數字人民幣不構成銀行存款。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什麼是銀行存款呢?儲戶將現金存入存款機構,便形成了一筆“存款”;當儲戶將現金自存款機構取出,存款便相應減少或消失了。也就是說,單有現金或貨幣是不夠的,必須有相應的存款機構,且存款必須置於存款機構項下。這個“存款機構”一般而言即所謂的銀行機構,其法律依據亦即《銀行法》或《存款機構法》,也就是說,存款是圍繞著存款機構所發生的,其發生、使用,及其變化的法律依據基於“特定機構”,這些機構是具有資質證照的。換言之,存款機構之外的個人或法人之間是不構成存款關係的。民法上,當事人經約定,可藉貸資金並約定利息,但是並不形成存款關係。存款既屬於存款人,也屬於存款機構,但並非兩者共有,這在民法上不成立,在《銀行法》上成立。這是以銀行法等為代表的商法對民法的突破。
數字人民幣不構成商業銀行存款,是數字人民幣發行方——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設定,也是即將修訂頒行的《人民銀行法》的法律設定。即,人民幣存在兩種形態,數字形態的人民幣與非數字形態的人民幣。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數字人民幣並非銀行機構的存款,而是所謂的“流通中的現金”。
其次,存款必須置於存款機構的“項下”,即存款須記入存款人的存款賬戶名下。舉例來說,商業可以向他人借入資金,直接記入銀行機構自身賬戶,而非他人在該行開設的賬戶;存款人將現鈔存入銀行,並非是放置在存款人在銀行開立的保管箱內,而是現鈔直接為銀行所持有,存款人的銀行存款賬戶記入相應的數額。由此而言,存款體現為存款賬戶的“餘額”。
數字人民幣與銀行存款是截然分開的,分屬於不同的賬戶體系。具言之,數字人民幣根本不進入商業銀行的存款賬戶體系,而進入數字人民幣的專設賬戶,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會計上都無法將數字人民幣與銀行存款混同在一起進行處置。這既是技術設定,也是會計安排。
舉例來說,存款人將部分銀行存款“轉入”數字人民幣賬戶,便實現了該存款從非數字形態轉變為數字形態,由此,該款項也不再構成銀行存款,商業銀行也變不再能夠直接或間接擁有著部分貨幣資產,也無從對其作出處置。數字人民幣雙層賬戶的松耦合設定,功能之一就在於技術上排除了商業銀行自行處置數字人民幣的可能,具體來說,商業銀行只能根據數字人民幣的所有人及發行人的指令來作相應操作。換言之,商業銀行並不能使用他人所持有的數字人民幣。
簡言之,數字人民幣完全置於銀行存款賬戶體系之外,在政策上、法律上、技術上、會計流程上,等等,均不構成銀行存款。嚴格來說,只有數字人民幣所有者才能使用該款項,完全不存在混同銀行資產而被使用的狀況。由此而言,數字人民幣在任何時間點上只有一個“主人”,這也就是流通中現鈔的基本特徵之一。
不構成銀行存款,便不產生銀行利息。數字人民幣的發行運行,不僅將大量地替代流通中的銀行現鈔,而且也將大量地替代流通中的銀行現金,並且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銀行存款的相應減少。無疑這是貨幣資金結構分水嶺式的變革,不僅將大量地減少整個社會經濟體系的資產運行成本,提高資金效率,更將極大地提升中央銀行的資金調控能力。當然,這均對於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調整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結構更新帶來巨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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