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目前的元宇宙項目來看,現有的產品疊加元宇宙元素,利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搭建價值交換體系或許就可成為元宇宙的初級形態,未來根據技術和硬件設備加深交互體驗。國內的元宇宙項目仍處於起步階段。具備更多電商平台屬性的元宇宙,通過建立數字身份系統增強戶的沉浸感和互動體驗,加入用戶參與設計的產品交易,或許可以…
從目前的元宇宙項目來看,現有的產品疊加元宇宙元素,利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搭建價值交換體系或許就可成為元宇宙的初級形態,未來根據技術和硬件設備加深交互體驗。
國內的元宇宙項目仍處於起步階段。具備更多電商平台屬性的元宇宙,通過建立數字身份系統增強戶的沉浸感和互動體驗,加入用戶參與設計的產品交易,或許可以建立在傳統電商內捲之外的藍海。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先探討元宇宙電商平台所需的基礎性行政許可。
互聯網監管要求下的主體資格、業務資質
在我國互聯網行業中,《電信條例》可謂是頂層設計之一,“元宇宙”電商平台模式無疑會落入法律對電信業務的監管範圍。
主體資格要求
在主體資格方面,《電信條例》第13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對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了相關要求,元宇宙電商平台應當遵守。尤其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境外投資者僅能在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進行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此外,境外投資者也被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業務資質要求
ICP許可
在業務資質方面,《電信條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對不同類型的增值電信業務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元宇宙世界的經營主體因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這裡常見的一個問題是,APP、小程序是否需要申請許可?答案是肯定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在實務中,ICP許可證所涉服務基於互聯網,對應信息服務業務(僅涉互聯網信息服務);SP(Service Provider)許可證所涉的服務基於非互聯網(一般為移動網),涉及服務訂閱、查詢、驗證碼代發等均需申請SP許可證。
若元宇宙項目運營主體既有互聯網,同時也有APP、小程序等移動應用矩陣的,應同時申請信息服務(僅限互聯網,即ICP)和信息服務(不含互聯網,即SP)許可證。
關於元宇宙電商平台可能涉及的電信業務,根據國務院國發〔2015〕62號《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改為工商後置審批事項,各地工商部門一律不再將其作為登記前置審批的項目,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相關經營範圍登記,然後再到相應審批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EDI許可
按照《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版)》,B21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包括在線數據處理業務、交易處理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在實際申請B21電信業務許可時,需單獨選擇要辦理該等三種的哪一類或哪幾類。
具體來看,在元宇宙電商平台中,無論是作為元宇宙基本元素的數字身份系統,還是價值交換系統,個人數據、交易數據的處理,都是構成這一元宇宙世界的基礎業務,因此應當元宇宙項目運營者應當申請在線數據處理許可。
對於交易處理業務來說,交易處理業務模式常見的場景包括B2B、C2C、B2C,因此無論是網站還是APP、小程序等,只要符合通過在線平台協助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合作夥伴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處理這一模式的,均應當辦理交易處理業務。
除前述必要審批之外,通常平台還需要根據銷售的產品、具體業務模式和技術部署,取得相應特定行政許可。
區塊鏈監管要求下平台方的業務資質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手續,通過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商業模式的逐漸成熟,已備案並運營的電商平台中可能產生基於區塊鏈的新技術、新的交互設計和業務類型,因此,若該等新業務無法解釋進已備案的服務範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級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可委託有相關資質低的測評機構或自行開展,並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台”(www.beian.gov.cn)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
以上,就是今天的探討。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