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朋友們所熟悉的,國內主流數字藏品銷售平台,出於合規考慮,不支持數字藏品的二次交易。近日,我們注意到已經落地的一個商業場景——國內某公司電商平台開放了數字作品版權二次交易。買家在該平台上通過拍賣形式取得某數字作品的版權(已上鍊)90天后,可通過該平台再次拍賣該版權,數字形式的作品通過加…
如朋友們所熟悉的,國內主流數字藏品銷售平台,出於合規考慮,不支持數字藏品的二次交易。近日,我們注意到已經落地的一個商業場景——國內某公司電商平台開放了數字作品版權二次交易。
買家在該平台上通過拍賣形式取得某數字作品的版權(已上鍊)90天后,可通過該平台再次拍賣該版權,數字形式的作品通過加密技術形成對應的NFT,在數字作品版權轉讓過程中,版權權屬變更信息也記錄在區塊鏈上,版權受讓方同時獲得了記錄該等權屬信息的NFT。
在此種交易模式下,數字作品NFT的角色更像是一種作品版權鏈上憑證。在前後兩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都不是NFT,而是NFT指向的數字作品版權。今天,我們對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供各位讀者參考。
通過數字拍品二次交易,買家買到了啥?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複製權、發行權等十二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及兜底條款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因此,具體轉讓哪些權利,可由轉讓方、受讓方協商確定。例如,在前述拍賣平台開展的數字拍品二次交易這一場景中,某作品版權拍賣頁面上顯示,“買家購買數字版權作品後,即擁有了作品除署名權等人身權的其他權利,可以將作品進行商用、二次轉讓交易”。
對比國內較為典型的數字藏品交易模式,數字藏品買家對數字藏品指向的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一般只能瀏覽、欣賞或在銷售平台特定場景下進行非商業使用,而無權進行商業使用從而不能獲取相應報酬。
顯然,作品版權的買家,可享有一種或多種甚至著作權中的全部財產權,進而可以對作品進行商業性使用、轉授權並獲取相應報酬。
NFT的法律地位:版權變更鏈上憑證而非交易對象
在前述拍賣平台頁面,我們注意到了以下特別提示條款,可以幫助我們理解NFT在數字作品版權一次交易及二次交易中的地位,“購買人通過拍賣獲得除署名權等人身權以外的作品版權(包括獲得作品原圖),並通過’X鏈’智能合約自動完成該作品’作品版權憑證過戶’,“作品版權對應的區塊鏈’數字版權資產憑證’的持有者即是版權所有者”。即映射作品的某個NFT不是交易對象,而是新權利人對作品享有某些著作權的證明。
換句話說,版權二次交易後的結果是版權的權利人變更,同時,相應的版權變更信息被記錄在區塊鏈上,這一變更即體現在“數字版權資產憑證”上,版權許可方、被許可方的信息、交易時間等交易信息按照智能合約被記錄在區塊鏈中。
關於這一“數字版權資產憑證”的表現形式,與前述數字藏品佔有者所能看到的所謂數字藏品內容類似,可能最大的區別只是數字藏品佔有者的地位是“收藏者:XXX”,而“數字版權資產憑證”中,在二次交易中購買方的地位是“權利人:XXX”。
版權憑證可以二次流轉、多次轉讓嗎?
一方面,我國法律並未禁止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多次流轉。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A創作了某幅畫作後,可以將該畫作的複制權轉讓給B,B再轉讓給C,C再轉讓給Z,這在法律層面不存在障礙。
另一方面,根據我們的觀察,前述某平台上的鏈上版權憑證,是根據作品產生的,一個作品僅對應一個NFT,且沒有通過約定共同佔有或者按份佔有的方式進行份額拆分,即便經過多次轉讓,版權受讓方仍然可以通過該鏈上版權憑證證明作品的原作者、版權轉讓記錄等信息。
在避免投機、炒作方面,將前後兩次交易的時間間隔限制為90天,金融屬性較為微弱。因此,我們認為,在前述數字版權二次交易過程中對應的權利憑證的流轉,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