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市東城法院經審理案件認為: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總量有限、匿名性等特點,是一種結合開源軟件工程模式、密碼學原理和工作量證明機制的開源程序,參與者在執行特定算法成功後,有機會獲得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比特幣的方法被稱為“挖礦”。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 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礦機”日均耗電量達57500餘度,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社會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故判決駁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搜狐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