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italik Buterin :“你不能成立DAO 來成為DAO,你需要DAO 來真正做一些事情”。
作者:加密及法律專家Andrew Nardez
編譯及整理:0x新聞Mary Liu
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italik Buterin :“你不能成立DAO 來成為DAO,你需要DAO 來真正做一些事情”。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也稱為DAO,在加密世界中成為一個越來越流行的術語。 DAO 是在一系列智能合約上運行的組織,其代碼決定了組織的管理和決策。簡單來說,DAO是指一群募集資金來完成特定任務的“組織”,一些人將DAO 視為“具有共享銀行賬戶的互聯網社區”。 Friends with Benefits (FWB) DAO 經理Raihan Anwar 則這樣形容— “兜里有錢的數字快閃族”。
最近幾個月,DAO 與非同質代幣(NFT)比肩,成為區塊鏈技術中最受炒作的概念。隨著DAO 規模不斷擴大,它們越來越多地與非加密領域進行互動,從簽訂合同到採購服務(例如開發人員建立平台)、購買實物資產(例如土地)和借入法定貨幣,貌似無所不能,DAO 的快速發展對傳統公司造成威脅。然而,DAO 目前缺乏足夠的法律和監管確定性,它們如何繼續規模化發展還需打個問號。
本文將研究DAO 需要解決的以下五個關鍵問題,並提供實際示例說明它們為何重要以及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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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合法擁有DAO 的資產/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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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最終對DAO 的責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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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 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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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 可以起訴和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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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 的貢獻者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誰合法擁有DAO 的資產/金庫?
雖然直觀來看, DAO 本身擁有金庫/資產,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實際上並不完全清楚。
讓我們舉一個假設的ArtDAO 的例子。 ArtDAO 的職責是投資於所有不同類型的藝術,從NFT 到實物藝術。這個DAO 某天決定購買蒙娜麗莎畫像,然後他們贏得了拍賣,DAO 的創始人同意持有蒙娜麗莎畫像進行“保管”。然而創始人是個表裡不一的“演員”,他決定將該畫像倒賣給另一方,並將收益收入囊中。
現在,如果DAO 是一家公司,法律將承認公司是蒙娜麗莎畫像的合法所有者。因此,創始人的行為是明確的盜竊/挪用公款案件。
但是,DAO 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尤其是DAO 是否能夠真正合法地擁有資產(就像一個人能夠擁有資產一樣)。因此,創始人有可能被認為是蒙娜麗莎的實際合法所有者,因此沒有犯罪,對DAO 本身沒有追索權。
雖然存在這種不確定性,但這可能導致DAO 不參與物理世界的資產購買,因為他們擔心他們的資產可能會被任何所謂的“合法途徑”取回。
建議的解決方案:司法管轄區承認DAO 是其國庫中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並且是能夠自行擁有資產的結構。
誰最終對DAO 的責任負責?
公司結構的一個關鍵特徵和創新是“有限責任”這個概念。有限責任意味著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投資價值(例如,如果他們購買價值1000 美元的股票,他們的損失將限制在1000 美元)。對於具有無限責任的其他結構,例如合夥企業,情況並非如此。無限責任意味著如果實體破產/資不抵債,成員將對實體的未償債務承擔責任。
DAO 中的成員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對DAO 來說是一個重要問題。以個人投資5000 美元購買DAO 的治理代幣並成為積極貢獻者為例。 DAO 進行了一系列投資,包括借入大量資金。投資進展不佳,在這個過程中,DAO 實際上已經破產(所欠資產超過其持有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作為DAO 成員我的責任是什麼?我會對DAO 的超額債務負責嗎?我的損失是否會超過我最初投資的5000 美元?
顯然,如果DAO 被認為對其成員承擔無限責任,鑑於這種額外的風險,投資和為DAO 做出貢獻的人將會大大減少。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 應該像公司一樣承擔有限責任。
DAO 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DAO 的一個重要方面,因為它會影響它們在貿易和商業中的運作方式。雖然個人和公司有能力簽訂合同,但DAO 是否可以簽訂合同尚不清楚,舉個例子:
PropertyDAO 是最初為投資數字資產(例如在Decentraland 中)而設立的DAO。然後,DAO 社區投票決定在紐約購買一棟高層公寓樓。
DAO 進入談判並同意購買該物業。但是,在簽訂合同時——DAO 可能不被認為實際上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在法律看來,DAO 可能被視為試圖簽訂合同的“狗”一樣(沒有人會承認狗有簽合同的效力,有嗎?)。沒有訂立合同的法律能力,就意味著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這可能意味著DAO 中的個人需要自己簽訂合同(給DAO 和個人都帶來風險)或為DAO 建立一個公司來簽訂合同(這可能會減少成員的控制DAO 的決定)。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 應具有簽訂合同的公認法律能力。
DAO 可以起訴和被起訴嗎?
法律能力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這對於DAO 來說非常重要,因為無法起訴他們就無法執行合同。
以一個希望在其網站上構建新產品平台的DAO 為例。他們與一組開發人員簽訂合同來構建網站,預付給他們100 萬美元。幾個月後,開發人員沒有在網站上做任何代碼工作,似乎已經卷錢跑路了, DAO 社區投票起訴開發者。
現在,如果法律不承認DAO 具有提起訴訟的能力,法院只會在一審中駁回該案(在DAO 甚至有機會辯論其立場之前)。這使DAO 處於不穩定的境地,因為它們會被阻止簽訂合同——限制了它們的增長和擴展能力。
提議:DAO 應具有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
DAO 的貢獻者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貢獻者與DAO 本身之間的關係。 DAO的去中心化模式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公司結構一樣有缺陷,DAO 理論上沒有老闆,但組織仍然必須決定誰因投入工作而獲得獎勵,目前,DAO 經常用代幣獎勵貢獻者(通常基於投票),以表彰他們在協助DAO 方面所做的工作,這可以被認為是貢獻者的實際工資。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貢獻者領取薪水,他們實際上是DAO 的僱員嗎?如果是這樣,這將意味著作為雇主的DAO 需要履行義務(例如年假和病假權利)。這反過來會增加運營DAO 的複雜性,因為DAO 需要遵守貢獻者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僱傭義務。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 的貢獻者不應被視為DAO 的僱員,除非他們明確簽訂正式的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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