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
具體而言,對完善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等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與個人存取現金、匯款、購買基金等息息相關的內容。
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需要登記資金來源
《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開立賬戶或者通過其他協議約定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
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交易金額單筆5萬元以上等
證券等機構需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第十二條中指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為客戶辦理以下七大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具體七大業務為:
經紀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
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約定購回等信用交易類業務;
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櫃檯業務;
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其他證券業務。
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等
非銀行支付機構需開展盡調
第十七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其他情形
此外,第八條指出,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第十八條指出,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當對特約商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或者為客戶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當識別並核實委託人身份,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條對於客戶的資金是信託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提供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時,應當識別信託關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財產的自然人身份,登記其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大主要修訂內容
據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大方面:
調整《辦法》名稱、體例及適用範圍。
一是在規章名稱及正文中使用“客戶盡職調查”一詞取代“客戶身份識別”;二是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三是將第二章客戶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分別明確客戶盡職調查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情形下盡職調查要求;四是完善並擴大《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理財公司以及各類新增的金融機構。
將“風險為本”要求貫穿到《辦法》中。
一是要求義務機構建立清晰的客戶接納政策;二是完善並強調持續盡職調查規定,要求將客戶全生命週期管理融入持續盡職調查的要求中;三是增加關於強化盡職調查和簡化盡職調查的要求,明確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措施;四是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信託、資產管理等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
補充完善客戶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
補充完善電匯、受益所有人識別、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代理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新技術(非面對面開展業務)、壽險受益人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實身份的時機等相關要求。
3月1日起實施
此次《辦法》出台是為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 《辦法》提出,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進行1次審核;還要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比如通過實地查訪等方式了解客戶的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0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10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審簽,現予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
在隨後《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答記者問中,說明了《辦法》出台背景、意義等。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對發揮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隨著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標準不斷變化,現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以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
二、制定《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一是製定《辦法》有利於順應金融行業發展,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近年來,隨著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發生變化,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
二是製定《辦法》有利於踐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理念,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當前,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未充分體現“風險為本”理念,需要進一步強調基於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在防範利用金融體係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的基礎上,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三是製定《辦法》有利於接軌反洗錢國際標準。反洗錢國際評估認為我國需要進一步明確對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相關要求,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