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消息,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眾號近日披露了一起訴訟案件,林某作為出借人,劉某作為藉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劉某向林某借款1000萬元,林某購買等值的以太坊數字資產即以太幣,轉入劉某指定的賬戶,劉某應於收到借款後一年內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林某。 《借款協議》簽訂後,林某向劉某指定賬戶轉入3165個以太幣。劉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人民幣1000萬元。因劉某未依約還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思明法院審理認為,林某與劉某進行以太幣交易擾亂金融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