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替代的代幣(NFT) 經常出現在新聞中。 NFT 平台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冠軍也在不斷湧現,例如OpenSea。這是一個正在興起的真正的平台經濟,就像YouTube 或Booking.com 在其中站穩腳跟一樣。但這是一個非常年輕的經濟體——一個正在努力理解適用於它的法律問題的經濟體。
監管機構開始對這一主題產生興趣,如果該行業不迅速進行自我監管,就會有反彈的風險。而且,與往常一樣,預計第一次打擊將在大西洋以東。
在第一篇專門討論NFT 法律框架的文章中,我們將重點關注數字資產製度和金融法在法國NFT 中的應用。在第二篇文章中,我們將回到責任和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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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
在法國,數字資產的定義包括兩種代幣。一方面是實用代幣,即所有無形資產,以數字形式代表一項或多項權利,可以通過共享電子記錄設備發行、記錄、存儲或轉讓,從而允許相關資產的所有者直接或間接地被識別。
NFT 是可以通過共享電子記錄發行、記錄、保留或轉讓的無形資產。
另一方面是支付代幣,即任何不是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價值的數字表示,不一定與法定貨幣掛鉤,也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和法人接受為可以以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所的交易所媒介。
根據法國法律,NFT 是數字資產嗎?
獲得NFT 是為了獲得財產權,但也可以通過獲得與該NFT 相關的一項或多項服務來獲得它。
此外,NFT 可以被視為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示,它不是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它不一定與法定貨幣掛鉤,也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並且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存儲或交易所。因此,NFT 可以被歸類為數字資產,既可以作為使用令牌,也可以作為支付令牌,或兩者兼而有之。
將NFT 歸類為數字資產的後果將是雙重的。
註冊為虛擬資產服務商
如果發行NFT 的平台在其一級市場之外還實施了二級市場,用戶將從以下市場中受益: 1) 數字資產存儲服務或為第三方的利益獲取數字資產以持有、存儲或轉讓這些數字資產,和/或2) 以法定貨幣購買或出售數字資產的服務,和/或3) 將數字資產交易所為其他數字資產的服務,和/或4) 平台的運營數字資產交易,然後需要向法國金融監管機構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AMF) 強制註冊為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
此外,必須通過“了解你的客戶”來識別客戶。我們的分析得到了以下事實的支持:NFT 被擬議的歐洲法規“加密貨幣資產市場”(MiCA)稱為“加密貨幣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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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 在其2021 年10 月的著名建議中也發表了關於將NFT 同化為“數字資產”的意見。它指出NFT“通常不被考慮 [virtual assets]。 ”
然而,與其處理DeFi 的方法一樣,FATF 強調監管機構應“考慮NFT 的性質及其在實踐中的功能,而不是使用的術語或營銷術語。” 特別是,FATF 認為“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的NFT 可以是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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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該指令沒有定義“出於投資目的”,但FATF 可能打算抓住那些購買NFT 並打算在以後轉售以獲取利潤的人。雖然許多買家購買NFT 是因為它們與藝術家或作品的聯繫,但大部分行業人士購買它們是因為它們具有增值的潛力。換句話說,許多NFT 可以作為數字資產來遵循這種解釋。
ICO制度的應用?
一旦在法國公開發售數字資產(面向150 多名潛在買家),法國ICO 制度就會適用。發行人則須遵守以下規則:允許對代幣發行進行“簡單”廣告宣傳,但禁止任何拉票以及任何“準拉票”,除非發行人已獲得AMF Visa。
這是一個微妙的問題,因為NFT 發行人無法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邀請”法國居民在其網站上註冊。然後將要求永遠不要針對“法國”團體或社區。
但是,我們認為ICO 制度不適用於NFT,因為該制度旨在規範籌款活動並保護投資者。法律的某些規定與NFT 報價不兼容(即報價限於6 個月、ICO 期間的資金扣押等)。
這就是提議的MiCA 法規的精神,該法規默認將NFT 視為數字資產,但將它們排除在ICO 特定的某些義務之外(白皮書的發布和通知)。
反洗錢義務和KYC?
我們已經註意到成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 的風險,這將需要KYC 義務(從1 歐元的交易開始)。此外,在藝術品交易中充當中介的人,包括由美術館進行的交易,當交易價值等於或大於10,000 歐元時,有義務根據評估其活動在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方面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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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所有與數字藝術品掛鉤的NFT 平台,即使不具備數字資產資格,也應實施KYC 程序,而今天遠非如此。
在美國?
我們知道美國的方法與歐洲不同,因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應用著名的“Howey 測試”)將在歐洲視為數字資產的代幣定性為證券。
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代幣歸類為“證券”的風險很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尚未就此問題得出明確結論,但已經有人建議某些NFT 可以被視為證券,特別是當它們以部分方式出售時。
本文不包含投資建議或建議。每個投資和交易動作都涉及風險,讀者在做出決定時應進行自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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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bault Verbiest 自1993 年以來一直在巴黎和布魯塞爾擔任律師,他是Metalaw 的合夥人,負責領導致力於金融科技、數字銀行和加密貨幣金融的部門。他是幾本書的合著者,包括第一本關於區塊鏈的法語書。他是歐洲區塊鏈觀察站和論壇以及世界銀行的專家。 Thibault 也是一位企業家,因為他共同創立了CopyrightCoins 和Parabolic Digital。 2020 年,他成為IOUR 基金會主席,這是一個公共事業基金會,旨在促進採用新的互聯網,將TCP/IP 和區塊鏈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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