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規報告: 沉浸式元宇宙文旅

摘要:當前的元宇宙被普遍認為是互聯網的下一代表現形式,各大科技公司正在積極佈局和推動不同產業與元宇宙的深度融合。目前,除遊戲賽道外,集中展現了元宇宙沉浸式體驗的文旅產品逐漸吸引了資本的眼光,全國各大元宇宙平台正在積極尋求與國內各地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人文景觀等傳統大IP合作。當然,由於當前尚未有針對元宇宙…

當前的元宇宙被普遍認為是互聯網的下一代表現形式,各大科技公司正在積極佈局和推動不同產業與元宇宙的深度融合。目前,除遊戲賽道外,集中展現了元宇宙沉浸式體驗的文旅產品逐漸吸引了資本的眼光,全國各大元宇宙平台正在積極尋求與國內各地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人文景觀等傳統大IP合作。

當然,由於當前尚未有針對元宇宙的法律法規對“元宇宙+文旅”的商業經營模式給予明確的規制和指引,各大平台目前都以文旅NFT、數字藏品文創等產品為開路先鋒,逐漸去搭建能承擔沉浸式文旅體驗的元宇宙。

今天颯姐團隊就從法律合規的角度,對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相關法律合規問題進行研究,並與夥伴們分享。

一、何為文旅類元宇宙?

元宇宙作為下一代互聯網形式,目前尚處於聚合式發展的初級階段,各類元宇宙正作為最終成熟版元宇宙的有益探索和實現基礎而開始建構。文旅類元宇宙作為專職為文化和旅遊項目提供沉浸式消費體驗而誕生的產品,其與一般元宇宙之間有較大的區別。

因此,簡單來說,文旅類元宇宙指的是: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搭建的,以現實中存在的自然或人文景觀資源為模板創造的,專為消費者提供沉浸式文旅體驗的元宇宙。

毋庸置疑的是,元宇宙與文旅的結合必然會給予消費者更新的體驗和感受,但其是否會真正成為一種日漸流行的新旅行形式和文化體驗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見解。 Simone Puorto Consulting的首席執行官和創始人Simone Puorto認為:元宇宙可以為旅遊業和酒店業帶來重大變革,並成為酒店業的發展方向,但其很難在未來5到10年內實現。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利用VR、AR等技術實現的元宇宙沉浸式文旅從未真正成為主流。總的來說,作為一個未來主義者,Simone Puorto對元宇宙沉浸式文旅抱有非常積極的態度,但其同樣也表示:“旅遊行業的元宇宙應用程序是40%的會展,10%的休閒和50%的炒作。”

與此相反,紐約大學兼職教授Max Starkov則認為:“元宇宙是旅行的反面。旅行就是放縱你的五種感官:味覺、嗅覺、觸覺、聽覺和視覺。元宇宙充其量只能讓你體驗其中兩種:聽覺和視覺。”但即使Max Starkov教授並不認可元宇宙沉浸式文旅可以為旅遊業帶來變革性的影響,但其也不得不承認:“元宇宙在中短期內會在旅行和酒店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邊際應用。”酒店專家Frederic Gonzalo則是從勞動力和社會生產力的角度對元宇宙文旅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我們最好不要指望元宇宙再過幾年有任何切實的東西。因為它不會解決緊迫的問題,特別是勞動力短缺問題,這一問題將繼續存在。”

當然,還有不少尚處於觀望狀態的人,畢竟,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發展道路並非像當前大熱的元宇宙遊戲一般明朗。一方面,隨著元宇宙和虛擬世界活躍用戶的日益增多(“在未來十年內,虛擬世界將達到10 億人”這是更名為Meta後的FaceBook作出的大膽預測),以及人類“生活在別處的”內生精神追求必然會誕生旅行的需求,從而有可能開創出一個巨大的消費市場;另一方面,受限於難以突破的元宇宙互操作技術以及沉浸式體驗的不完整性(誠如Max Starkov堅守所言,僅有視覺和聽覺的體驗是不夠的),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發展前景是難以預測的。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的王金偉老師和余得光認為,元宇宙文旅對傳統文旅的變革主要集中在身份、場景和物的重構。元宇宙所傳遞出的“通過身份映射實現身份異構化”的理念,與當下旅遊業發展中的一些現象相契合,旅遊的意義本身不僅在於看到不一樣的風景,更在於體驗不一樣的生活,從日復一日的生活中抽離出來,到陌生的環境中感受不一樣的人生。

因此,在元宇宙這個“遊戲空間”中,身份、場景和物的異構化可以讓消費者獲得全新的體驗,在此基礎上疊加社交屬性後,實現了基於身份的映射的互動。這是元宇宙文旅吸引力的抽象化表達,也是對傳統文旅項目的一種顛覆式變革。同樣作為未來主義陣營的颯姐團隊,對元宇宙沉浸式文旅的發展前景抱持著較為積極的態度。

二、文旅類宇宙的性質

法律如何規制元宇宙,取決於元宇宙的法律性質為何。颯姐團隊認為,當前文旅類元宇宙產品在現行的法律監管體系下,有可能被視為:(1)旅游資源本身的一部分,電子化或數字化的部分;(2)旅遊文創產品;(3)遊戲;(4)電商平台等。

首先,文旅類元宇宙產品是以具體存在的自然或人文歷史景觀資源為基礎創造或構建的,其創作基礎和靈感來源直接來自於特定的一個或多個自然或人文景觀。因此,如果該元宇宙對文旅資源是直接複製的,或相似程度達到使一般消費者能直接將其與現實中存在的自然或人文旅行資源相鏈接的程度,則及監管機構將其視為自然或人文文旅資源的一部分,數字化或電子化的部分也是可能的。

至於旅遊文創產品,當前各元宇宙大廠包括部分颯姐法律團隊的合作夥伴們,正是通過將自然、人文景觀與旅遊產品相關聯,並將具有高識別度或標誌性的景觀製作為NFT或各類數字藏品,以贈送或積分兌換的形式交付給消費者,從而為傳統文旅項目增加更多的新鮮感和消費有、吸引力。

通常,作為文創產品的文旅NFT或數字藏品的鑄造和發行除需要進行區塊鏈備案外,還需要取得相關文旅資源主管部門的專門授權。舉例來說,目前在實務中比較穩妥的做法是由與企業合作的相關文旅資源主管單位,先行對自己的文旅資源進行商標註冊,再通過簽訂授權協議的方式同意企業利用該商標或圖像鑄造NFT等數字藏品。該種做法對文旅類元宇宙一定程度有借鑒和參考作用。

至於遊戲類和電商平台類的元宇宙。目前由於遊戲類元宇宙產品在我國難以取得遊戲版號且對發行和運營主體的要求較高,且遊戲性與文旅類元宇宙的定位相差較遠,無論是元宇宙企業還是監管機構將其視為遊戲的可能都較小。雖然不排除在文旅類元宇宙中售賣文創類NFT、數字藏品甚至是現實商品的可能,但目前電商類元宇宙的實踐較少,因此還有待實踐和觀察。三、文旅類元宇宙潛在的風險

與其他元宇宙產品一樣,文旅類元宇宙的發行和運營活動中同樣存在著法律風險。

(一)民事風險

文旅類元宇宙產品容易出現的民事風險集中在違約風險和侵權風險這兩類。

就違約風險而言,大部分都是由於企業與合作的文旅資源主管單位之間由於授權的不明確而導致的。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的企業在取得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時,在合作協議中並沒有清楚地約定清晰明確的授權範圍、授權類型、授權方式等,由此導致極易企業在利用文旅資源發行和運營元宇宙的過程中出現違約的情形。

參考博物館與元宇宙企業的合作模式,根據國家文物局印發的《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文件第三章第一條規定:“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委託授權。博物館綜合評估自身館藏資源、品牌價值、管理運營水平等實際情況,適當選擇直接授權、委託授權等方式,進行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維護自身權益。”各元宇宙企業在與文旅資源主管單位合作的同時也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授權類型和授權範圍、方式並約定授權文物的具體利用方式等具體事項,以謹慎、全面和細緻為佳。

以著作權為例,在發行圖片作品數字藏品時,一般需要取得相應圖片作品的複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鑑於國內目前關於數字藏品的法律規範並不明確,以我們的相關業務經驗,因數字藏品鑄造、發行和交易場景的特殊性,著作權方的授權通常應當明確授權的作品內容(需要以電子形式交付)、授權通過特定平台鑄造成數字藏品並發行,並且應明確即使授權期限屆滿,獲得相應作品數字藏品的用戶仍有權根據相應平台規則繼續持有、使用(包括可能的處分)數字藏品的權利。

而對於侵權風險,實務中一個比較常見的現像是,某些文旅資源主管部門並不享有其主管文物的完整權利,此時企業在運營文旅類元宇宙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發生侵犯他人商標權等其他權利的情形。對於此種情形,颯姐團隊建議企業可以在與文旅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具體合作協議之前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盡職調查,以避免在後續的正常經營中發生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

(二)刑事風險

除颯姐法律團隊在元宇宙合規報告系列中提及的,以元宇宙為噱頭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觸犯刑法的情形外,不當地利用文旅類元宇宙、違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的前置法,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還會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

過去中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分散於《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布的《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等各類法律文件中,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案,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二十條”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

具體而言,目前我國《刑法》體系中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包括:(1)假冒註冊商標罪;(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或者銷售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3)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4)假冒專利罪;(5)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具體罪名。因此,在相關產品涉及商標、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時應更加小心謹慎。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中主觀方面只能以故意作為構成要件,如果出現前文中提到的因合同授權不明確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的侵權,則因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而不屬於《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當然,即便是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行為人認識到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則其主觀心態仍然可能被評價為故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從而在滿足其他客觀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構成相應犯罪。

寫在最後

颯姐法律團隊相信,元宇宙沉浸式文旅作為文旅產品的新形式,在未來與傳統文旅相結合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沉浸式體驗推動傳統旅遊項目產生重大變革,從而開發出一個前景更加廣闊的旅遊市場,甚至擁有改變旅遊方式的潛力。總體來說,元宇宙沉浸式文旅具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但一切都取決於科技的進步和發展以及我們如何去應用新技術。

目前來看,元宇宙沉浸式文旅還處於發展階段,就像一個蘊含著巨大財富的金礦,還有待我們進一步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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