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二次發行NFT導致貶值消費者怎麼辦?

摘要:近日,某些NFT平台出現了二次發行先前熱門NFT系列的情況,二次發行的NFT與之前的產品相比,相似卻不相同。因此,不少消費者表示,之前自己重金購買的第一系列稀缺NFT可能會因廠商第二系列的發行而造成一定程度的貶值。今日,颯姐團隊將就此情形展開討論,試圖為困境中的消費者們尋求相應法律救濟。 NFT的…

近日,某些NFT平台出現了二次發行先前熱門NFT系列的情況,二次發行的NFT與之前的產品相比,相似卻不相同。因此,不少消費者表示,之前自己重金購買的第一系列稀缺NFT可能會因廠商第二系列的發行而造成一定程度的貶值。

今日,颯姐團隊將就此情形展開討論,試圖為困境中的消費者們尋求相應法律救濟。

NFT的稀有度與流通價值的關係

眾所周知,商品的價值往往與其稀缺度成正比,而稀缺度又與數量成反比。因此,判斷NFT銷售平台二次發行行為,是否侵害消費者利益,關鍵在於:判定其二次發行的NFT與一次發行的NFT之間相似程度有多高?

就相似度問題而言,若物理世界的A物品與B物品高度相似或同質化嚴重,則往往無法顯現出A與B各自的特性,產生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的市場後果——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早前要抵制山寨貨。然而,NFT的稀有度算法卻與我們通常認為的“物以稀為貴”不完全相同。

例如,當前投資者們通常會參考諸如Rarity Tools、NFTGO等稀有度排名網站,對NFT產品的稀有度進行考察。這些稀有度排名網站會拆解NFT的稀有元素並進行評分,最後對NFT 系列當中的所有個體進行稀有度排序。在這些較為權威的稀有度排名、測試網站中,其判斷NFT稀有的規則與我們的一般認知不同,切不可常規化地認為:一個NFT的稀有元素越多時,它就越稀有。事實恰恰相反,在實際的稀有度計算中,元素越少的才越稀有。

顯而易見的是,NFT稀有度的算法與物理世界對稀有程度的認知並不相同且稀有度與NFT的流通價值也非直接掛鉤。 NFT的流通價值還受到公眾的審美觀、價值觀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例如,當有明星或名人駐場加持後,NFT往往會因光環效應而產生溢價。同時,NFT玩家不斷融入新人的過程也會很大程度影響到審美趨向,從而影響到某一系列的NFT產品的價值。

NFT平台曾明示、暗示或誇大宣傳一次發行的NFT的稀缺性

在探討完NFT稀缺度和流通價值的關係後,我們回到本文最開始的問題:二次發行相似的NFT是否會影響一次發行的NFT價值?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根據上文對NFT稀缺度的探討,二次發行相似的NFT並不當然會影響一次發行NFT的稀缺度,元素的疊加不會當然降低稀缺度排名。其次,即使影響稀缺度,流通價值還是會受到市場因素等多重調整,並不當然存在貶值。

當然,如若真實的由於二次發行相似NFT而導致稀缺度降低,從而發現貶值,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路徑尋求救濟:

民事違約行為

在明確約定或NFT銷售平台向消費者承諾僅一次發行或少量發行某系列NFT以保證其稀缺度的情況下,該約定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屬於有效的合同條款。此時,消費者也正是基於其承諾的稀缺度而高價購買。

如果此時在履約後由於銷售平台的二次發行導致稀缺度降低出現損失,NFT銷售平台此時就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追究發行方的違約責任是相對簡便、快捷的救濟渠道。

而在未沒明確約定或承諾,但在廣告宣傳中NFT銷售平台明確將“僅發行一次”、“限量發行該系列”等能使一般注意力消費者產生其“稀缺度足夠高”的認識的情況下,該廣告宣傳中的“僅一次發行”等類似表述依然有可能構成合同約定,成為合同內容。

用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舉例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宣傳和其他向不特定公眾發放的公開宣發資料,就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沒有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可以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二款也規定,經營者俱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筆者認為,從司法解釋來看,對於一些常見消費物品,法院明顯傾向採用客觀標準認定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亦即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同時,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另外,在我國《廣告法》中,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廣告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NFT銷售平台宣發時所稱的“稀缺”足以影響相關公眾的決策,很多消費者以投資目的進行購買,卻遭二次發行的嚴重影響,很難不認定為虛假宣傳。消費者此時可以選擇求助於監管部門或起訴至法院尋求損害賠償。

民事欺詐

若NFT銷售平台自締約階段就故意隱瞞未來會二次發行相似NFT的事實,以明示或程度較高的暗示的方法宣傳僅一次發行的NFT的稀缺性,惡意炒作一次發行的NFT,導致消費者由於欺詐行為而產生錯誤的認識,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天價買入一次發行的NFT產品。

此時廠商的行為則滿足欺詐的四要件:欺詐行為、欺詐故意、被欺詐方錯誤認識、因果關係。那麼,由於欺詐行為而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消費者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要求商家返還購買產品的原價款。

同時,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據此,以欺詐宣傳、廣告等方式欺騙消費者的商家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與普通民事賠償責任不同,該賠償責任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寫在最後

NFT的稀缺度算法有其玄妙之處,雖有專門研究稀有度排名的網站以供參考,但並非當然決定NFT的流通價值。因此,颯姐團隊建議讀者朋友們冷靜看待稀有度問題,更重要的是綜合多方位因素分析NFT價值。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