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後,海南、內蒙古、浙江三省分別於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發布了實行差別電價的通知。
本文中我們將三省通知匯總如下,為讀者提供全面理解。
1.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21年12月3日)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電力用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精神,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促進節能減排,決定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實行差別電價。現就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80元。
二、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加強甄別,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用戶以任何名義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用戶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用戶需限期退出,並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因屬於政策性退出,其價格不按電網企業代理其它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三、加強差別電價政策實施保障。海南電網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和效果跟踪,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對虛擬貨幣“挖礦”用戶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執行中存在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2022年1月20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規定,將對我區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範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1元。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名單,電網公司按照項目名單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二、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自名單公佈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電價低的供電線路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四、此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3.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2年2月11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就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的動態甄別工作,定期公佈、更新應執行差別電價的電力用戶名單及執行起止日期,並函告電網企業。針對同一電力用戶,若存在虛擬貨幣“挖礦”用電與其他用電混用的,其全部用電量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三、各級電網企業要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同,確保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
四、政策執行時間不足一個抄表週期的,可按對應抄表週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天數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