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NFT技術標準還不夠豐富。
專家策略
張烽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從技術上說,NFT(non-fungible token)是一種非同質的權益憑證,其基於區塊鏈發行,使相關數字產品公開透明可驗證,可確權、稀缺、具備唯一性,且可編程可設計,給所有者帶來全新的體驗。為NFT數字產品(或數字藏品)提供發行、交易和使用等服務的相關產業,也逐漸發展起來。不過,這一新興產業仍存有的應用方面的基本問題,以及NFT平台合規要點,均值得企業密切關注。
問題
技術標準。目前,NFT技術標準還不夠豐富,通過訪問控制、傳輸和與應用程序的結合能夠實現的應用的產品屬性還比較簡單,支持應用的錢包也比較少,這些可能會限制NFT技術的廣泛應用。
存儲。從技術角度來看,NFT產品元數據的存儲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目前受限於區塊鏈本身的存儲能力,NFT產品元數據只有少量存在區塊鏈上,其他一般是存在NFT產品發行者自己的服務器中,借助諸如星際文件系統(IPFS)等去中心化形式的存儲模式還有待發展。
權益多樣化。 NFT技術目前僅解決了數字作品所有者的權利證明問題,至於如何在技術上保障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其他權益,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產業數字化程度。很多產業的信息化數字化程度還不高,發行NFT產品需要的基礎設施不夠,阻礙大規模應用。
非法活動。一些害群之馬會利用NFT技術進行非法融資、詐騙等活動,而防範這類活動則需要更高的識別成本,這一點也會影響NFT產業的正常發展。
NFT平台合規要點
NFT平台應是一個商品交易信息聚合平台。平台不是作為NFT產品交易經紀人,也不是作為金融機構、信貸機構、擔保機構,平台僅限於促進買方與賣方之間的交易。
作為網站運營者,需要辦理ICP備案。只要是在國內運行的網站就必須辦理備案。 ICP備案可由網站所在的服務器託管商完成。
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者,需要辦理ICP許可證(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經營性ICP經營的內容主要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APP網站、有償信息平台網站、遊戲網站等。
作為電子商務平台,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平台即使僅僅作為一個信息發布和聚合的平台,也有一定程度的可能被認定為平台經營者。平台經營者需要落實主體審核和信息公示義務以及與交易相關的其他相關義務。
作為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平台,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審核批准。雖然NFT產品本身並不主要是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創作,但是如果要進行消費和交易,屬於該規定框架下的產品應該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取得相關資質和許可。
作為網絡拍賣平台,應當向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拍賣行政許可。如涉及文物拍賣需要另行取得省級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根據商務部推薦性國家標準《網絡拍賣規程》,設立網絡拍賣平台,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有符合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二是有保障網絡拍賣業務正常開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三是有開展網絡拍賣活動的相關業務流程;四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按照平台性質取得許可或備案。
作為區塊鏈應用平台,需要向國家網信辦申請辦理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登記。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NFT平台不屬於國務院建立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清理整頓的對象。國務院的實施意見指出:“本次清理整頓的範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而NFT平台進行的是數字產品交易,並不屬於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或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
平台的其他相關義務。根據平台涉及的具體業務,平台要同時做到:(1)保證用戶的隱私;(2)提示區塊鏈技術應用本身的風險,以避免平台交易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3)釐清NFT產品與版權保護的關係;以及(4)說明爭議解決辦法等。
作者| 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烽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1年11月號。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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