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消息,針對近期發布的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浙江政務服務中心2月22日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經杭州市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核實,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仍是不允許的,該文件是配套的處罰政策,是被查處單位需要補交違法行為期間的加價電費,是電網企業執行的。 “該政策並不意味著高電費下“挖礦”就合法了,而是在被發現後,此前挖礦的電費要根據差別電價政策計算並加以取締。”華夏時報在報導中表示。此前,浙江省發改委2月14日在官網公佈了一份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要求,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