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虛擬幣交易是非法集資嗎?

並不是所有虛擬幣交易都等同於非法集資。

作者:劉楊

今日下午,多份財經媒體發布消息,最高法發布新修改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增加網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和養老領域多種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幣圈瞬間就沸騰了,虛擬幣交易等於非法集資的說法也迅速蔓延,劉律師也在第一時間學習了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全文,簡要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求教大家。

實質上,關於虛擬幣交易僅在其中一塊體現,即將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八項修改為:“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需要大家重點關注的是,原文明確說的是“……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在“虛擬幣交易”後面是有後綴的,因此,可以得出明確結論:並不是所有虛擬幣交易都等同於非法集資。

1.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什麼是非法集資,所謂的非法集資犯罪,通常包括兩個具體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不包含其他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針對的就是上述兩項罪名,因此“……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這句話的正確理解是,虛擬幣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相應罪名予以規制。換句話說,虛擬貨幣交易如果不符合兩罪的犯罪構成,並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3.劃重點,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行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發幣行為、土狗發幣、nft資產證券化等等,說白了,就是以項目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虛擬數字貨幣,再往深了去分析,其實gamefi本質上也是以遊戲的名義募集虛擬數字貨幣,也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4.實質上,我們通常理解的虛擬幣交易,指的是幣幣交易、法幣交易、合約交易等等,這些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並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適用該司法解釋。當然,不適用該司法解釋並不等同於不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比如otc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幫信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司法解釋是對法條的解釋,其不可能突破法條規制的行為,因此絕不能簡單理解為只要是虛擬數字貨幣交易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6.正因為司法解釋是原有法條的解釋,而不是新創設的法,所以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原則並不適用於司法解釋。簡單來說,比如你在該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有過ico的行為,司法解釋出台後,你不能主張說:這個解釋剛頒布,我的行為是先前發生的,不能以非法集資犯罪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確實給幣圈刑事犯罪辯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7.實質上,這個司法解釋還明確了一個核心問題,在非法集資犯罪中,虛擬數字貨幣的性質被明確為刑法意義上的“資金”,這是較大的突破。劉律師在以前的發文中也反復強調,隨著虛擬數字貨幣案件不斷增多,以往那些“虛擬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不能進行價值認定”等等辯護觀點在實踐中根本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幣圈辯護要更深入的研究行業、技術和法律。

8.但是,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還是沒能解決涉幣非法集資案件的金額認定問題,坦白說這個問題真的已經無解了,如果對虛擬幣進行價格鑑定,有違相關部門規章,如果不能對虛擬幣進行價格鑑定,實踐中犯罪金額認定又存在障礙。劉律師認為,司法機關仍可以通過被害人法幣購買虛擬幣的金額、犯罪嫌疑人變現金額等,認定違法所得。

9.最後簡單說一下幣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可以簡單理解為:兩罪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虛擬貨幣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募了幣之後乾了具體的事,也就是幣圈常說的“項目方在做事”,而集資詐騙是募了幣之後啥也不干,直接跑路或者變現揮霍,理解到這個程度就可以了。

10.今後涉幣非法集資案件的辯護,應當是回歸犯罪構成的本身,我認為重點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四性”,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時間較短,水平有限,歡迎大家關注交流,稍後會對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進行系統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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