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兼首席風險官王景武提出,當前,法律法規層面未對數字人民幣進行規制,在數字人民幣的獲取、使用以及風險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隨著數字人民幣流通範圍的擴大,亟須立法給予堅實的保障。一是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屬性需要進一步明確。二是數字人民幣運營機制、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數字人民幣載體的法律地位需要確認。四是數字人民幣智能合約的使用需要明確。五是數字人民幣中隱私權保護邊界尚需界定。數字人民幣關係我國貨幣體系的變革,也關係著廣大人民的權益,需要在法律法規層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是建議修改《人民幣管理條例》,明確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屬性。建議在法律法規層面明確數字人民幣的法償性,明確數字人民幣屬於人民幣的一種形式。同時需注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還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考慮到數字人民幣的使用需要一定載體和技術條件,建議同時對數字人民幣的使用進行例外規定,對於特定群體,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其選擇使用及接受紙幣或硬幣。二是製定專門的數字人民幣法規或規章,明確數字人民幣的運營機制。具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總結人民幣試點經驗,明確數字人民幣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其二,釐清數字人民幣錢包的功能及相關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其三,根據不同身份識別強度對不同數字人民幣錢包進行區分,劃分其各自功能、使用範圍及限額,建立區別於賬戶體系的錢包體系,體現其獨特性和優越性。其四,明確智能合約使用規範。其五,明確數字人民幣隱私權保護邊界。對人民銀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及隱私保護義務。 (中國金融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