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正式發布數字資產行政令全文全面闡述美國數字資產監管行動框架

美國當地時間2022年3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數字資產行政令,並在美國白宮官網發布全文,從政策、目標、美政府機構間協調、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的措施、促進金融穩定、降低系統性風險、限制非法金融、促進國際合作和美國競爭力等多個方面詳解美國數字資產監管行動框架。

編譯全文如下:

關於確保負責任地發展數字資產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1節政策

用於金融服務的數字和分佈式賬本技術的進步導致數字資產市場的急劇增長,對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包括數據隱私和安全);金融穩定性和系統性風險;犯罪; 國家安全; 行使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性和公平;能源需求和氣候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021年11月,非國家發行的數字資產總市值達到3萬億美元,2016年11月初時僅約140億美元。全球貨幣當局也在探索並在某些情況下引入央行數字貨幣(CBDC)。

雖然許多涉及數字資產的活動都在現有國內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但美國在這一領域一直處於全球領先地位,數字資產和相關創新的開發和採用不斷增長,以及針對某些關鍵的防禦管控不一致風險,需要美國政府對數字資產的方法進行演變和調整。美國對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擴大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機會以及降低國內和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的成本感興趣,包括通過公共支付系統的持續現代化。我們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來降低數字資產可能給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保護;金融穩定和金融體系完整性;打擊和預防犯罪和非法金融;國家安全; 行使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性和公平;以及氣候變化和污染帶來的風險。

第2節目標

美國在數字資產方面的主要政策目標如下:

(a) 我們必須保護美國的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如果沒有適當的保護措施,數字資產獨特而多樣的特徵可能會給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帶來重大的財務風險。在缺乏足夠的監督和標準的情況下,提供數字資產服務的公司可能對與客戶資產和資金相關的敏感財務數據、託管和其他安排或與投資相關的風險披露提供不了足夠的保護。主要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網絡安全和市場失靈已導致數十億美元的損失。美國應確保保障措施到位並促進數字資產的負責任發展,以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維護隱私;並防止可能助長侵犯人權的任意或非法監視。

(b) 我們必須保護美國和全球金融穩定,降低系統性風險。一些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和服務提供商的規模和復雜性迅速增長,可能不受或不符合適當的法規或監管。數字資產發行人、交易所和交易平台以及中介機構的活動可能增加金融穩定風險,應酌情遵守並遵守管理傳統市場基礎設施和金融公司的監管標準,符合“同業、同風險、同規則”(same business, same risks, same rules”) 的一般規則。數字資產能夠促進的新的獨特用途和功能可能會帶來額外的經濟和金融風險,需要改進監管方法,以充分應對這些風險。

(c) 我們必須減輕濫用數字資產帶來的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數字資產可能帶來重大的非法金融風險,包括洗錢、網絡犯罪和勒索軟件、毒品和人口販運以及恐怖主義和擴散融資。數字資產也可用作規避美國和外國金融制裁制度以及其他工具和當局的工具。此外,雖然美國在為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 的數字資產監管和監督制定國際標準方面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但在國外的一些司法管轄區,這些標準的實施不力或根本不存在可能會給美國和全球金融體繫帶來重大的非法融資風險。非法行為者,包括勒索軟件事件和其他網絡犯罪的肇事者,經常在尚未有效實施政府間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 )。在國際AML/CFT 標準未得到有效實施的司法管轄區,服務提供商的持續可用性使金融活動不受非法金融控制的影響。去中心化金融生態系統、點對點支付活動以及沒有控制以減輕非法金融的模糊區塊鏈分類賬的增長也可能在未來帶來額外的市場和國家安全風險。美國必須確保對當前和未來的數字資產系統進行適當的控制和問責,以促進透明度、隱私和安全的高標準——包括通過監管、治理和技術措施——打擊非法活動並保持或增強我們的效率國家安全工具。當數字資產被濫用或以非法方式使用,或破壞國家安全時,採取行動通過監管、監督、執法行動或利用其他美國政府來減輕這些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符合國家利益當局。和技術措施——打擊非法活動並保持或增強我們國家安全工具的效力。當數字資產被濫用或以非法方式使用,或破壞國家安全時,採取行動通過監管、監督、執法行動或利用其他美國政府來減輕這些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符合國家利益當局。和技術措施——打擊非法活動並保持或增強我們國家安全工具的效力。當數字資產被濫用或以非法方式使用,或破壞國家安全時,採取行動通過監管、監督、執法行動或利用其他美國政府來減輕這些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符合國家利益當局。

(d) 我們必須加強美國在全球金融體係以及技術和經濟競爭力方面的領導地位,包括通過負責任地發展支付創新和數字資產。美國有興趣確保它始終處於負責任的數字資產開發和設計的前沿,以及支持國際金融體系中新的支付形式和資本流動的技術,特別是在製定促進以下方面的標準方面:民主價值觀;法治;隱私; 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以及與數字平台、傳統架構和國際支付系統的互操作性。美國從美元和美國金融機構和市場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發揮的核心作用中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和國家安全利益。美國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持續領導地位將維持美國的金融實力並促進美國的經濟利益。

(e) 我們必須促進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許多美國人的銀行賬戶不足,跨境匯款和支付的成本很高。美國對促進負責任的創新有濃厚的興趣,以擴大公平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傳統銀行系統中服務不足的美國人,包括通過使投資以及國內和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更便宜、更快和更安全,並通過促進獲得更多和更具成本效益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美國也有興趣確保所有美國人都能公平享受金融創新的好處,並減輕金融創新的任何不同影響。

(f) 我們必須支持促進負責任地開發和使用數字資產的技術進步。不同數字資產的技術架構對隱私、國家安全、金融系統的運營安全和彈性、氣候變化、行使人權的能力以及其他國家目標具有重大影響。美國有興趣確保以負責任的方式開發、設計和實施數字資產技術和數字支付生態系統,包括在其架構中包含隱私和安全性,集成防止非法利用的功能和控制,並減少負面影響氣候影響和環境污染,可能是由於某些加密貨幣挖礦造成的。

第三節協調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PNSA) 和總統經濟政策助理(APEP) 應通過2021年2月4日第2號國家安全備忘錄(更新國家安全委員會系統)中描述的跨機構程序進行協調,執行此命令所需的行政部門行動。跨部門程序應酌情包括:國務卿、財政部長、國防部長、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勞工部長、能源部長、國土安全部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國家情報局局長,國內政策委員會主任,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信息與監管事務辦公室主任、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美國國際開發署署長. 可酌情邀請其他行政部門和機構(機構)的代表和其他高級官員參加跨部門會議,包括在適當尊重其監管獨立性的情況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委員會的代表局(CFPB)、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貨幣監理署和其他聯邦監管機構。
第四節與美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相關的政策和行動。

(a) 我的政府對美國CBDC的政策如下:

(i) 主權貨幣是運作良好的金融體系、宏觀經濟穩定政策和經濟增長的核心。我的政府將研發工作置於美國CBDC 的潛在設計和部署選項中的最高緊迫性。這些努力應包括評估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可能獲得的利益和風險;金融穩定性和系統性風險;支付系統;國家安全; 行使人權的能力;金融包容性和公平;以及啟動美國CBDC所需的行動,如果這樣做被認為符合國家利益。

(ii) 本屆政府認為展示美國在與CBDC 相關的國際論壇以及涉及CBDC 的多國對話和試點項目中的領導力和參與度是有益的。任何未來的美元支付系統的設計方式都應符合美國的優先事項(如本命令第4(a)(i) 節所述)和民主價值觀,包括隱私保護,並確保全球金融體系適當的透明度、連通性以及平台和架構的互操作性或可轉移性(視情況而定)。

(iii) 美國的CBDC 可能有潛力支持高效和低成本的交易,特別是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並促進更多地進入金融系統,減少私營部門帶來的風險——管理的數字資產。與其他貨幣當局發行的CBDC 互操作的美國CBDC 可以促進更快、成本更低的跨境支付,並有可能促進經濟增長,支持美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持續中心地位,並有助於保護美元在全球金融中扮演的獨特角色。然而,也有潛在的風險和不利因素需要考慮。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部長、管理辦公室主任和預算、國家情報總監和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應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貨幣和支付系統未來的報告,包括推動廣泛採用數字資產的條件;技術創新對這些結果的影響程度;以及對美國金融體系、支付體系的現代化和變革、經濟增長、金融包容性和國家安全的影響。該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根據潛在的美國CBDC 設計方案,本報告應包括以下分析:

(i) 基於可能的設計選擇,美國CBDC 對國家利益的潛在影響,包括對經濟增長和穩定的影響;

(ii) 美國CBDC 可能對金融包容性產生的潛在影響;

(iii) CBDC 與私營部門管理的數字資產之間的潛在關係;

(iv) 全球主權和私人生產的貨幣的未來以及對我們的金融體系和民主的影響;

(v) 外國CBDC 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取代現有貨幣並以可能破壞美國金融中心性的方式改變支付系統;

(vi) 對國家安全和金融犯罪的潛在影響,包括分析非法融資風險、制裁風險、其他執法和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對人權的影響;

(vii) 評估外國CBDC 的增長可能對美國總體利益產生的影響。

(c) 鼓勵美聯儲系統理事會主席(美聯儲主席)繼續研究和報告CBDC 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現有和未來支付系統的效率並降低成本,繼續評估美國CBDC 的最佳形式,並酌情為美聯儲和更廣泛的美國政府行動制定戰略計劃,評估潛在實施和啟動美國CBDC 的必要步驟和要求CBDC。還鼓勵美聯儲主席根據潛在的設計方案評估美國CBDC 的程度,

(d) 司法部長與財政部長和美聯儲主席協商後,應:

(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 天內,通過APNSA 和APEP 向總統提供評估如果認為適當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有必要進行立法修改以發行美國CBDC;

(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210 天內,根據對財政部長根據本條例第4(b) 節提交的報告的審議,通過APNSA 和APEP 向總統提供相應的立法提案令以及美聯儲主席根據本命令第4(c) 節制定的任何材料。
第五節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的措施

(a) 數字資產和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使用增加可能會增加欺詐和盜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隱私和數據洩露、不公平和濫用行為或做法以及其他網絡事件等犯罪風險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面臨的挑戰。數字資產使用的增加以及社區之間的差異也可能給信息不足的市場參與者帶來不同的金融風險或加劇不平等。至關重要的是確保數字資產不會對消費者、投資者或企業構成過度風險,並採取保護措施作為擴大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努力的一部分。

(b) 與本命令第5(a) 節所述目標一致:

報告的一部分將討論推動大規模採用不同類型數字資產的條件以及這種增長可能給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機遇,包括關注技術創新如何影響這些努力並著眼於那些最容易受到不同影響的人。該報告還應包括政策建議,包括適當的潛在監管和立法行動,以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並支持擴大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機會。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程序進行協調。包括關注技術創新如何影響這些努力,並著眼於那些最容易受到不同影響的人。該報告還應包括政策建議,包括適當的潛在監管和立法行動,以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並支持擴大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機會。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程序進行協調。包括關注技術創新如何影響這些努力,並著眼於那些最容易受到不同影響的人。該報告還應包括政策建議,包括適當的潛在監管和立法行動,以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並支持擴大獲得安全和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機會。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程序進行協調。

(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 天內,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和首席技術官與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協商,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應向總統提交對相關機構所需的技術基礎設施、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技術評估,以促進和支持引入CBDC 系統。評估應專門針對各種設計的技術風險,包括與新興和未來技術發展有關的風險,例如量子計算。評估還應包括關於將數字資產納入聯邦流程可能如何影響美國政府的工作和政府服務提供的任何思考或建議,包括對網絡安全、客戶體驗和社會安全的風險和收益。網絡程序。評估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

(iii) 在本命令發出之日起180 天內,司法部長應與財政部長和國土安全部部長協商,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執法機構在偵查、調查中的作用的報告,並起訴與數字資產有關的犯罪活動。報告應酌情包括有關監管或立法行動的任何建議。

(iv) 鼓勵司法部長、FTC 主席和CFPB 主任考慮數字資產的增長可能對競爭政策產生的影響(如果有的話)。

(v) 鼓勵FTC 主席和CFPB 主任考慮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隱私或消費者保護措施可用於保護數字資產用戶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額外措施。

(vi) 鼓勵SEC 主席、CFTC 主席、美聯儲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主席和貨幣監理署各自考慮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哪些投資者和市場保護措施可用於應對數字資產風險,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額外措施。

(vii) 在本命令發出之日起180天內,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與財政部長、能源部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顧問委員會、總統助理和國家氣候顧問以及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應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分佈式賬本技術與短期、中期和長期經濟和能量轉換;這些技術有可能阻礙或推動國內外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以及這些技術對環境的影響。該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該報告還應解決加密貨幣共識機制對能源使用的影響,包括研究潛在的緩解措施和替代共識機制以及可能需要的設計權衡。報告應具體說明:

(A) 區塊鏈的潛在用途,可以支持監測或減輕氣候影響的技術,例如交換溫室氣體排放、水和其他自然或環境資產的責任;

(B) 對能源政策的影響,包括與電網管理和可靠性、能效激勵措施和標準以及能源供應來源有關的影響。

(viii) 在提交本命令第5(b)(vii) 節所述報告後的1 年內,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與財政部長、能源部長協商,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應更新本命令第5(b)(vii) 節中所述的報告,包括解決發現的任何知識差距在這樣的報告中。

第六節促進金融穩定、降低系統性風險和加強市場誠信的行動

(a) 金融監管機構——包括SEC、CFTC、CFPB 和聯邦銀行機構——在建立和監督整個金融體系的保護措施以保障其完整性和促進其穩定性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自2017 年以來,財政部長召集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以評估持續採用數字資產帶來的金融穩定風險和監管漏洞。美國必須評估並採取措施解決數字資產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市場完整性構成的風險。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210天內,財政部長應召集FSOC 並提交一份報告,概述各種數字資產所帶來的具體金融穩定風險和監管漏洞,並提供應對此類風險的建議。正如財政部長和FSOC 認為合適的那樣,該報告應考慮各種類型數字資產的特殊特徵,並包括解決這些數字資產所帶來的已確定金融穩定風險的建議,包括任何關於額外或調整監管和監督以及新的立法。該報告應考慮FSOC、機構和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的先前分析和評估,
第七節 限制非法金融和相關國家安全風險的行動

(a) 數字資產促進了複雜的網絡犯罪相關金融網絡和活動,包括通過勒索軟件活動。金融活動中越來越多地使用數字資產增加了洗錢、恐怖主義和擴散融資、欺詐和盜竊計劃以及腐敗等犯罪的風險。這些非法活動凸顯了對數字資產的使用進行持續審查的必要性,技術創新可能影響此類活動的程度,並探索通過監管、監督、公私參與、監督和執法來降低這些風險的機會.

(b) 在向國會提交國家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融資戰略的90 天內,財政部長、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部長、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國家情報局局長和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可各自向總統提交可以分類或未分類的戰略補充附件,以提供關於非法金融風險的補充意見數字資產,包括加密貨幣、穩定幣、CBDC,以及非法行為者使用數字資產的趨勢。

(c) 在120天內向國會提交國家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融資的戰略,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司法部長、商務部長、國土部長協商安全、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國家情報局局長和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該戰略的結論制定協調行動計劃,以減輕與數字資產相關的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在更新的戰略中解決。該行動計劃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

(d) 在120 天內完成以下所有報告後——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國家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評估;國家擴散融資風險評估;以及更新後的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融資的國家戰略——財政部長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通知相關機構,以解決數字資產非法融資風險的任何未決、提議或潛在的規則制定. 在評估通過監管減輕此類風險的機會時,財政部長應與相關機構協商並考慮其觀點。
第八節與促進國際合作和美國競爭力有關的政策和行動。

(a) 本屆政府在數字資產和金融創新方面促進國際合作和美國競爭力的政策如下:

(i) 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經常是跨境的,因此需要公共當局之間的國際合作。這種合作對於維持高監管標準和公平競爭環境至關重要。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監管和合規不均會為套利創造機會,並增加金融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投資者、企業和市場的風險。其他國家不充分的AML/CFT 監管、監督和執法對美國調查經常跳到海外的非法數字資產交易流的能力構成挑戰,勒索軟件支付和其他與網絡犯罪相關的洗錢活動經常出現這種情況。

(ii) 美國政府一直積極參與國際論壇,並通過雙邊夥伴關係解決其中許多問題,並製定了在未來幾年繼續開展這項工作的強有力議程。在美國擔任FATF 主席的同時,美國領導該組織製定並採用了第一個數字資產國際標準。美國必須繼續與國際合作夥伴合作,制定數字支付架構和CBDC 的開發標準和適當的互操作性,以減少支付效率低下並確保任何新的資金轉移和支付系統符合美國的價值觀和法律要求。

(iii) 在美國擔任2020 G7 主席的同時,美國成立了G7 數字支付專家組,討論CBDC、穩定幣和其他數字支付問題。 G7 報告概述了CBDC 的一套政策原則,是對建立管轄區探索和潛在發展CBDC 的指導方針的重要貢獻。雖然CBDC 將由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發行,但支持的基礎設施可能涉及公共和私人參與者。 G7 報告強調,任何CBDC 都應基於G7 對透明度、法治和健全的經濟治理以及促進競爭和創新的長期公開承諾。

(iv) 美國繼續支持G20 應對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的挑戰和摩擦的路線圖,其中包括改進現有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系統、國際層面的工作CBDC 設計,以及監管良好的穩定幣安排的潛力。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 與標準制定機構一起,正在領導與穩定幣、跨境資金轉移和支付以及數字資產和支付的其他國際層面有關的問題,而FATF 繼續在製定數字資產的AML/CFT 標準。

(v) 我的政府將提升這些主題的重要性,並擴大與我們重要的國際合作夥伴的接觸,包括通過G7、G20、FATF 和FSB 等論壇。本屆政府將支持正在進行的國際工作,並在適當情況下推動更多工作,以推動整體標準的製定和實施、合作與協調以及信息共享。關於數字資產,本屆政府將努力確保我們的核心民主價值觀得到尊重;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受到保護;保持適當的全球金融系統連通性以及平台和架構互操作性;維護全球金融體系和國際貨幣體系的安全和穩健。

(b) 為推進本命令第8(a) 節所述的政策:

(i) 在本命令發出之日起120天內,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商務部長、美國國際開發署署長和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協商,應建立一個與外國同行和在國際論壇上進行機構間國際交往的框架,以酌情調整、更新和加強對數字資產使用和交易方式的全球原則和標準的採用,並促進數字資產的發展和CBDC 技術符合我們的價值觀和法律要求。該框架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該框架應包括具體和優先的工作路線和協調的信息;與外國合作夥伴的機構間參與和活動,例如外國援助和能力建設工作以及全球合規協調;以及整個政府努力促進國際原則、標準和最佳實踐。該框架應反映財政部長和金融監管機構在相關國際金融標準機構中的持續領導作用,並應提高美國在技術標準機構和其他國際論壇中對數字資產問題的參與,以促進數字資產和CBDC 技術的發展保持一致與我們的價值觀。例如對外援助和能力建設工作以及全球合規協調;以及整個政府努力促進國際原則、標準和最佳實踐。該框架應反映財政部長和金融監管機構在相關國際金融標準機構中的持續領導作用,並應提高美國在技術標準機構和其他國際論壇中對數字資產問題的參與,以促進數字資產和CBDC 技術的發展保持一致與我們的價值觀。例如對外援助和能力建設工作以及全球合規協調;以及整個政府努力促進國際原則、標準和最佳實踐。該框架應反映財政部長和金融監管機構在相關國際金融標準機構中的持續領導作用,並應提高美國在技術標準機構和其他國際論壇中對數字資產問題的參與,以促進數字資產和CBDC 技術的發展保持一致與我們的價值觀。

(ii) 在本命令第8(b)(i) 節要求的框架建立之日起1年內,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商務部長、局長協商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負責人、美國國際開發署署長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視情況而定)應向總統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在該框架下採取的優先行動及其有效性。該報告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

(iii)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商務部長應與國務卿、財政部長和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協商,建立一個提高美國經濟競爭力的框架在和利用數字資產技術。該框架應通過本命令第3 節所述的跨機構流程進行協調。

(iv)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90天內,司法部長應與國務卿、財政部長和國土安全部部長協商,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如何加強國際執法合作,以偵查、調查和起訴與數字資產有關的犯罪活動。

第九節定義

就本命令而言:

(a) 術語“區塊鏈”是指分佈式賬本技術,其中數據通過網絡共享,在網絡參與者之間創建經過驗證的交易或信息的數字賬本,並且數據通常使用密碼學鏈接以保持賬本的完整性並執行其他功能,包括所有權或價值的轉讓。

(b)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或“CBDC”一詞是指以國家記賬單位計價的一種數字貨幣或貨幣價值形式,是中央銀行的直接負債。

(c) “加密貨幣”一詞是指一種數字資產,它可能是一種交換媒介,其生成或所有權記錄通過依賴於密碼學的分佈式賬本技術(如區塊鏈)來支持。

(d) “數字資產”一詞是指所有CBDC,無論使用何種技術,以及其他價值表示、金融資產和工具,或用於支付或投資、轉移或交換資金或其等價物,通過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以數字形式發行或表示。例如,數字資產包括加密貨幣、穩定幣和CBDC。無論使用何種標籤,數字資產都可以是證券、商品、衍生品或其他金融產品等。數字資產可以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包括中心化和去中心化金融平台,也可以通過點對點技術進行交易。

(e) 術語“穩定幣”是指一類加密貨幣,其機制旨在維持穩定的價值,例如通過將硬幣的價值與特定貨幣、資產或資產池掛鉤,或通過算法控制供應以應對需求變化以穩定價值。

第十節一般規定

(a) 本命令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

(ii)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有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創造任何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都可以針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執行,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

約瑟夫·R·拜登JR

白宮

2022 年3 月9 日(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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