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規報告:數字藏品or金融產品

摘要:隨著NFT及相關產品在國內逐漸火熱,NFT交易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大規模出現,並且開始營銷各具特色的NFT數字藏品,涉及動漫、影視、音樂等多個領域。但時至今日,國家既沒有對NFT數字藏品進行明確定性,也沒有對NFT交易平台進行規制和監管,相關法律仍然處於空白的狀態。因而目前的問題在於,依據現行法律NF …

隨著NFT及相關產品在國內逐漸火熱,NFT交易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大規模出現,並且開始營銷各具特色的NFT數字藏品,涉及動漫、影視、音樂等多個領域。但時至今日,國家既沒有對NFT數字藏品進行明確定性,也沒有對NFT交易平台進行規制和監管,相關法律仍然處於空白的狀態。因而目前的問題在於,依據現行法律NFT交易平台是否有被認定為具有金融屬性進而被納入金融監管的可能性。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對這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NFT交易平台是否具有金融性

事實上,NFT交易平台是否具有金融性,是否被納入金融監管,本質上取決於法律對NFT數字藏品的定性。

颯姐團隊此前已經提到,在金融產品營銷領域,2021年12月31日,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等七部委已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儘管《辦法》並未實際生效,但是上面的條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七部委對於金融產品領域的有關規則的態度。

具體而言,《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而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可見,對於受到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而言,其必須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准設立,此時其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才能被稱為金融產品。顯然,現行法律體系下對於NFT數字藏品的發行者或銷售者並未做出如此規定,因此作為類似於中介方的NFT交易平台當然也不能被視為金融機構,從而被納入金融監管。

但是,正如颯姐團隊此前所強調的,NFT數字藏品因其獨特性可能會被賦予一定金融屬性從而在性質上被認定為金融產品,此時就有了國家監管機關介入的必要。在此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極可能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將NFT數字藏品明確規定為金融產品納入監管範圍,此時NFT交易平台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金融機構,因此需要取得有關資質,才能保證其經營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NFT交易平台都會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是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機構開展網絡營銷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務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等互聯網媒介。因而除去單純作為NFT數字藏品的發行方與銷售方的NFT交易平台,部分NFT交易平台,也可能屬於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從而並不需要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設立,但是根據《辦法》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仍然需要納入監管範圍。

作為網絡營銷方的NFT交易平台

無論是以後可能作為金融機構規制的NFT交易平台,抑或是以後可能作為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而受到監管的NFT交易平台,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的風險,在網絡營銷時應當依據《辦法》提前做好準備。

其中作為營銷主體的NFT交易平台其應當注意的營銷宣傳內容規範以及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已在颯姐團隊之前的文章提及,本部分將對剩餘的營銷合作行為規範(即有關金融機構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合作的規範)以及監督管理進行說明:

營銷合作行為規範

  1. 應當通過書面合作協議妥當劃分兩者之間的責任。在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開展網絡營銷時,前者應當承擔管理責任,而後者應當在未按約定履行義務並且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造成不良影響時承擔責任。同時由於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實際上並不是經過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因此其經營者不能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也不能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同時,雙方也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換言之,兩者應當明確自身定位,保證彼此業務獨立以及數據安全。

  2.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以及事後監督機制。金融機構不僅應當在事前按照互聯網平台資質和承擔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對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從多方面進行評估,而且應當對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的合規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持續跟踪評估,以及時發現並防範其違約或經營失敗等風險,並在發生特定情況時作出相應調整。

  3. 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准入管理機制以及經營行為檢測機制。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應當對入駐的金融機構從多方面進行評估,並且時刻檢測其經營活動,以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4. 防止品牌混同及禁止命名事項。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應當清楚展示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相關信息,金融產品不得使用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有關的字樣,以防止品牌混同。此外,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使用諸如“交易所”“交易中心”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作為名稱或者商標的,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監督管理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由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採取非現場或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督管理。

而對於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而言,主要由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網信部門進行監管。前者負責加強互聯網廣告管理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後者則負責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上述兩部門均可在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進行監管。

寫在最後

儘管目前國內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NFT交易平台進行明確定性,但是各交易平台應當有一定的憂患意識,提前依照有關規定對自身經營及營銷行為進行適當規範,以降低未來相關法律出台後帶來的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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