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前「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
文章|《中國金融》2022年第6期
如今互聯網正處在Web2.0向Web3.0演進的重要時點,加強Web3.0前瞻研究和戰略預判,對我國未來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互聯網是人類通信技術的重大革命,對人類社會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隨著當前各類信息技術的迭代創新,互聯網正呈現向下一代互聯網演進的趨勢。這一演進或將引發新一輪的信息革命,進一步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工作以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在Web1.0問世前夕的1993年,美國克林頓政府出台“國家信息基礎設施”戰略計劃,大力建設信息時代的“高速公路”,從而獲得Web1.0和Web2.0的全球領導地位。互聯網經過30年的發展,如今正處在Web2.0向Web3.0演進的重要時點。加強Web3.0前瞻研究和戰略預判,對我國未來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結合國內外互聯網發展實踐和技術演變趨勢,分析Web3.0的可能形態並進行相關思考。
Web3.0是用戶與建設者擁有並信任的互聯網基礎設施
科技創業者兼投資人克里斯·迪克森(Chris Dixon)把Web3.0描述為一個建設者和用戶的互聯網,數字資產則是連接建設者和用戶的紐帶。研究機構Messari研究員江下(Eshita)把Web1.0到Web2.0再到Web3.0描述成為:Web1.0為“可讀”(read),Web2.0為“可讀+可寫”(read+write),Web3.0則是“可讀+可寫+擁有”(read+write+own)。
Web1.0是早期的互聯網,用戶只能被動地瀏覽文本、圖片以及簡單的視頻內容,是內容的消費者,互聯網平台提供什麼就看什麼。在Web2.0時代,用戶不僅可讀而且可寫,尤其是隨著移動互聯網以及Youtube、Facebook、微信等網絡平台的發展,用戶可以在平台上創造和傳播自己的內容(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並與其他用戶交流互動。但無論是Web1.0還是Web2.0,用戶的線上活動都依賴於特定的互聯網平台;即使在Web2.0階段,用戶可以是內容的生產者,但規則依然由互聯網平台製定,用戶缺乏自主權。
一是用戶數字身份缺乏自主權。用戶只有在互聯網平台上開了賬戶,才能有參與相應線上活動的數字身份,一旦銷戶則失去權限。每開一次戶,用戶都要反复填寫個人信息。不同互聯網平台企業建立不同賬戶體系,各賬戶體系規則不盡相同,用戶需要管理諸多賬戶和密碼。不同賬戶體系相互獨立,容易形成“孤島”,不利於互聯網生態發展,還衍生出壟斷、不正當競爭等問題。近年來,聯邦化身份管理(Federated Identity Management,FIM)模式逐漸流行起來。雖然該模式減少了用戶重複開戶次數,給予用戶一定的身份自主體驗感,但也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互聯網平台身份管理模式的弊端。數字身份仍捆綁在互聯網平台的具體賬戶上。
二是用戶個人數據缺乏自主權。在大型互聯網平檯面前,用戶個體相對弱勢。在“要么同意,要么不服務”的條約下,用戶只能同意個人數據被採集甚至過度採集。如今,互聯網平台高度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向用戶提供通信、社交、網購、資訊、娛樂等各類服務。為了獲取這些服務,用戶不得不讓渡數據主體權利。大量用戶數據集中於互聯網平台,一旦洩露,將對用戶隱私造成極大損害,如Facebook就發生過類似案例。一些互聯網平台還可能濫用技術上的優勢,引導勸誘用戶,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和使用數據,並利用技術手段規避法律約束。
三是用戶在算法面前缺乏自主權。算法是互聯網平台的核心。通過“千人千面”的用戶畫像,可以形成獨特的客戶洞察,成為網絡經濟的製勝法寶。但近年來,算法濫用、算法作惡等問題日益突出。比如,利用大數據“殺熟”,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貴;只推薦能帶來潛在商業利益的產品甚至假冒偽劣產品,而不是對用戶最適合、最恰當的商品;濫用人性弱點,過度激發、勸服、誘導用戶消費,使人習慣於“被餵養”,不自覺地對算法投放的產品沉迷上癮;算法的具體原理和參數只有運營企業的少部分人才能知道,易引發利益侵占問題;還有一些平台甚至利用算法作惡,推送低級庸俗的內容或聳人聽聞的虛假信息以擴大流量。
Web3.0以用戶為中心,強調用戶擁有(own)自主權。一是用戶自主管理身份(Self-Sovereign Identity,SSI)。用戶無需在互聯網平台上開戶,而是通過公私鑰的簽名與驗簽機制相互識別數字身份。為了在沒有互聯網平台賬戶的條件下可信地驗證身份,Web3.0還可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構建一個分佈式的公鑰基礎設施(Distributed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DPKI)和一種全新的可信分佈式數字身份管理系統。分佈式賬本是一個嚴防篡改的可信計算範式,在這一可信機器上,發證方、持證方和驗證方之間可以端到端地傳遞信任。
二是賦予用戶真正的數據自主權。Web3.0不僅賦予用戶自主管理身份,而且打破了中心化模式下數據控制者對數據的天然壟斷。分佈式賬本技術可提供一種全新的自主可控數據隱私保護方案。用戶數據經密碼算法保護後在分佈式賬本上存儲。身份信息與誰共享、作何種用途均由用戶決定,只有經用戶簽名授權的個人數據才能被合法使用。通過數據的全生命週期確權,數據主體的知情同意權、訪問權、拒絕權、可攜權、刪除權(被遺忘權)、更正權、持續控制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三是提升用戶在算法面前的自主權。智能合約是分佈式賬本上可以被調用的、功能完善、靈活可控的程序,具有透明可信、自動執行、強制履約的優點。當它被部署到分佈式賬本時,程序的代碼就是公開透明的。用戶對可能存在的算法濫用、算法偏見及算法風險均可隨時檢查和驗證。智能合約無法被篡改,會按照預先定義的邏輯去執行,產生預期中的結果。契約的執行情況將被記錄下來,全程監測,算法可審計,可為用戶質詢和申訴提供有力證據。智能合約不依賴特定中心,任何用戶均可發起和部署,天然的開放性和開源性極大地增強了終端用戶對算法的掌控能力。
四是建立全新的信任與協作關係。在Web1.0和2.0時代,用戶對互聯網平台信任不足。 20年來,愛德曼國際公關公司(Edelman Public Relations Worldwide)一直在衡量公眾對機構(包括大型商業平台)的信任。 2020年的調查結果發現,大部分商業平台都不能站在公眾利益的立場上考慮自身的發展,難以獲得公眾的完全信任。而Web3.0不是集中式的,沒有單一的平台可以控制,任何一種服務都有多家提供者。平台通過分佈式協議連起來,用戶可以通過極小的成本從一個服務商轉移到另一個服務商。用戶與建設者平權,不存在誰控制誰的問題,這是Web3.0作為分佈式基礎設施的顯著優勢。
Web3.0是安全可信的價值互聯網
在計算機世界,若沒有可信機制,由電子信息承載和傳送的價值(Value)很容易被隨意複製和篡改,引發價值偽造與“雙花”(Double Spending)問題。 Web1.0和Web2.0僅是信息網絡,雖然可以傳播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信息,但缺乏安全可信的價值傳遞技術支撐,因此無法像發郵件、發短信一樣點對點發送價值(如數字現金),只能依賴可信機構的賬戶系統,開展價值的登記、流轉、清算與結算。分佈式賬本的出現則創造了一種高度安全可信的價值傳遞技術。它以密碼學技術為基礎,通過分佈式共識機制,完整、不可篡改地記錄價值轉移(交易)的全過程。其核心優勢是不需要依賴特定中介機構即可實現價值的點對點傳遞,使互聯網由Web1.0和Web2.0的信息互聯網向更高階的安全可信的價值互聯網Web3.0轉變。
在Web3.0登記和傳遞的價值可以是數字貨幣,也可以是數字資產。分佈式賬本技術為數字資產提供了獨一無二的權益證明。哈希算法輔之以時間戳生成的序列號保障了數字資產的唯一性,難以復制。一人記錄、多人監督复核的分佈式共識算法杜絕了在沒有可信中間人的情況下數字資產造假和“雙花”問題。數字資產還能做到不可分割(Non-fungible),如NFT可以完整狀態存在、擁有和轉移。
除了鏈上原生,數字資產還可來自鏈下實物資產,如一幅畫、一幢房子。如何保障鏈上數字資產和鏈下實物資產的價值映射是關鍵。可考慮通過射頻識別標籤(RFID)、傳感器、二維碼等數據識別傳感技術以及全球定位系統,實現物與物相連,組成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與互聯網、移動網絡構成“天地物人”一體化信息網絡,實現數據自動採集,從源頭上降低虛假數據上鍊的可能性。
Web3.0一方面能夠實現用戶側自主管理身份,另一方面也可實現網絡資源側的自主管理地址,真正做到端到端訪問過程的去中介化。傳統互聯網作為全球化開放網絡,其資源訪問依賴於中心化管理的域名系統(Domain Name System,DNS)。 DNS作為互聯網最根本的基礎設施,雖然從IPv4到IPv6進行了系統擴展和優化,但仍有可能被操控。 Web3.0作為全新的去中心化的價值互聯網,需要全新的去中心化的DNS根域名治理體系。這在技術上可以通過分佈式賬本實現,資源發布方自主註冊和管理域名,用戶自主查詢和解析域名。不僅可以支持傳統互聯網信息資源,還可以對更廣泛意義的數字資產資源、數字實體、區塊鍊等進行命名和解析,從而使得智能合約可以對數字資產以更為方便和可讀的方式進行操作,使得Web3.0可以更好地實現數字空間與現實空間互動。
例如,以太坊域名服務(Ethereum Name Service,ENS)就是一種Web3.0域名服務。它是一個基於以太坊區塊鏈的分佈式、開放和可擴展的命名系統。 ENS的工作是將可讀的域名(如“alice.eth”)解析為計算機可以識別的標識符,如以太坊地址、內容的散列、元數據等。 ENS還支持“反向解析”,這使得將元數據(如規範化域名或接口描述)與以太坊地址相關聯成為可能。與DNS一樣,ENS是一個層次結構的域名系統,不同層次域名之間以點作為分隔符,我們把層次的名稱叫做域,一個域的所有者能夠完全控制其子域。頂級域名(如“.eth”和“.test”)的所有者是一種名為“註冊中心(registrar)”的智能合約,該合約內指定了控制子域名分配的規則。任何人都可以按照這些合約規定的規則,獲得一個域名的所有權為己所用,並可根據需要為自己或他人配置子域名。
Web3.0是用戶與建設者共建共享的新型經濟系統
互聯網經濟的典型特徵是流量為王——用戶越多,價值越高。最簡單的用戶價值變現方式是廣告。直到現在,廣告依然是互聯網產業收入的重要源頭。互聯網平台還可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從海量的用戶數據中挖掘用戶的特徵、習慣、需求和偏好,藉此開展精準營銷和智能推薦,或者將相關數據分析產品賣給第三方從中獲益。
在Web1.0和2.0時代,用戶雖然可以免費使用服務,且在早期引流時還會得到優惠券和消費紅包之類的福利。但用戶作為互聯網價值的源泉卻享受不到互聯網的價值收益。由生態沉澱出的用戶數據也是被互聯網平台佔有,用戶作為生態的重要參與者和貢獻者無法從中獲益。
Web3.0將重構互聯網經濟的組織形式和商業模式。 Web1.0和2.0以互聯網平台為核心,由互聯網平台組織開展信息生產與收集,通過平台連接產生網絡效應,降低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搜尋成本,優化供需匹配,因此被稱為平台經濟。而Web3.0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構建了一個激勵相容的開放式環境,我們稱之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
在這樣的環境中,眾多互不相識的個體自願參與“無組織”的分佈式協同作業,像傳統企業一樣投資、運營、管理項目,並共同擁有權益(Stake)和資產。項目決策依靠民主治理,由參與者共同投票決定,決策後的事項採用智能合約自動執行。 DAO是一種“無組織形態的組織力量”,沒有董事會,沒有公司章程,沒有森嚴的上下級制度,沒有中心化的管理者,去中介化,點對點平權。用戶共創共建、共享共治,既是網絡的參與者和建設者,也是網絡的投資者、擁有者以及價值分享者。
在Web3.0時代,開發者可以創建任意的基於共識的、可擴展的、標準化的、圖靈完備的、易於開發的和協同的應用,任何人都可在智能合約中設立他們自由定義的所有權規則和交易方式,以此發展出各類分佈式商業應用,從而構建新型的可編程金融、可編程經濟。一個智能合約可能就是一種商業模式,它可以具有無限的想像空間,用戶將共同分享各類可編程商業項目發展壯大帶來的利益。
如前述所言,Web3.0還賦予了用戶真正的數據自主權。個人信息將成為用戶自主掌控的數據資產。用戶可以在數據流轉和交易中真正獲益,使自己的數據不再是互聯網平台的免費資源。
Web3.0是立體的智能全息互聯網
超文本(Hyper Text)和網頁瀏覽器(Web Browser)是Web1.0和Web2.0的關鍵技術。萬維網(World Wide Web,WWW)服務器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HTML)把信息組織成為圖文並茂的超文本。 WWW瀏覽器和服務器之間使用超文本傳輸協議(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HTTP)傳送各種超文本頁面和數據。 WWW瀏覽器在其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上以一種易讀的方式把HTML文件顯示出來。
由此,用戶可以在界面上讀取或瀏覽HTML文件,並且可以利用HTML文件附加的超文本鏈接標記,從一台計算機上的一個HTML文件跳轉到網絡上另一台計算機上的一個HTML文件。通過超文本技術連接起來的無數信息網站和網頁的集合即是萬維網。萬維網使得全世界的人們可以史無前例地跨越地域限制相互連接,通過互聯網搜索信息、瀏覽信息、傳送信息、分享信息。但人們並不滿足於此。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新一代互聯網將更加智能。
目前的信息互聯網是通過標準機器語言把信息組織起來,雖然在瀏覽器界面上以人類自然語言展示,但底層仍是機器語言,瀏覽器並不理解網頁內容的真正含義。新一代互聯網不僅能夠組合信息,而且還能像人類一樣能讀懂信息,並以類似人類的方式進行自主學習和知識推理,從而為人類提供更加準確可靠的信息,使人與互聯網的交互更加自動化、智能化和人性化。萬維網發明者蒂姆·伯納斯-李(Tim Berners-Lee)於1998年提出語義網絡(Semantic Web)概念。語義網就是能夠根據語義進行判斷的智能網絡,被認為是Web3.0的特徵之一。在萬維網聯盟(W3C)國際組織的推動下,語義網的體系結構和技術標準正在建設中,如RDF/RDFS、OWL、SPARQL等。
Web3.0不僅是智能互聯網,而且是立體全息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前所未有的交互性以及高度的沉浸感和參與感,也就是當前人們熱議的元宇宙(Metaverse)。人們可以把元宇宙想像為一個實體互聯網,在那裡,人們不僅僅只是看客,而且是置身其中的演員。為了實現這樣高度的真實性與沈浸感,需要多種先進技術的支撐。一是虛擬現實技術。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加逼真、更加沉浸、更多感官的虛擬現實體驗,Web3.0需要包括沉浸式AR/VR終端、腦機接口、觸覺手套、觸覺緊身衣等先進設備,以及虛擬化身(Avatar)、動作捕捉、手勢識別、空間感知、數字孿生等相關技術。就像電影《頭號玩家》,玩家頭戴VR設備,腳踩可移動基座後進入虛擬世界。在虛擬世界,每個動作都與真人的體感動作如出一轍,除了視覺和聽覺外,玩家在虛擬世界中感受到的觸覺甚至也可以通過特殊材料的衣服真實傳導給本人。
相比之下,Web1.0和2.0僅能傳遞視覺和聽覺。二是5G、邊緣計算、雲計算、AI、圖像渲染等技術。為了傳達同現實一樣的交互感受,Web3.0需要先進的高帶寬網絡通信技術,以便使各種終端能隨時隨地、低延遲接入網絡。比如,通過圖像渲染和AI技術,可提高用戶在虛擬世界的實時擬真度,消除失真感;雲計算可為用戶提供順暢無阻、即時反饋、穩定持久及虛擬共享的大規模交互與共享體驗。三是芯片。為支持海量的各種數據計算和傳輸,Web3.0需要極強的算力支持,而算力的根基則離不開性能強大的芯片。
Web3.0創新發展戰略
Web3.0有望大幅改進現有的互聯網生態系統,有效解決Web2.0時代存在的壟斷、隱私保護缺失、算法作惡等問題,使互聯網更加開放、普惠和安全,向更高階的可信互聯網、價值互聯網、智能互聯網、全息互聯網創新發展。作為公共基礎設施,Web3.0的建設不僅需要發揮私人部門創新精神,通過大眾創新,競爭擇優,更需要國家頂層設計以及寬嚴相濟的治理框架給予規範和引導。
一是建設高質量的分佈式基礎設施。不少行業人士將Web3.0稱為“寒武紀創新爆炸”。但目前很多技術要素與基礎設施仍然不完善,如開發工具、技術標準、商業模式、分佈式身份管理等均處於初級階段。建議加大芯片、密碼學、物聯網等相關技術研發投入和產業佈局,在此基礎上建設權屬清晰、職責明確、安全可控、高效利用的新型數據基礎設施。
二是推動治理良好的技術創新。通過創新試點機制,為新型的可編程金融和可編程經濟提供“安全”創新空間,降低創新成本和政策風險。在試點過程中,不斷改進完善監管重點、工具、手段、規則和製度安排,實現創新與安全的平衡。探索構建以用戶為切入點、以建設者為核心、以智能合約為重點的新型監管框架,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加強Web3.0網絡治理,維護國家數字主權,避免分佈式網絡淪為暗網、非法交易網絡、洗錢的“天堂”。
三是建立通用標準,增進互操作性。TCP/IP、HTTP、SMTP、TLS/SSL作為Web2.0的標準協議,是目前互聯網開放協作的基礎。與此類似,Web3.0同樣需要建立通用標準,避免各分佈式網絡成為新的孤島。政府應為標準制定提供支持,在行業、國家、國際標準制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是建立清晰、公平的稅收規則。加強數字稅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密切跟踪數字稅國際改革進展,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實際建立規範、公平、科學、合理的數字稅制度。
五是建立針對DAO的法律框架。DAO是無組織形態的“組織”,是Web3.0的新型經濟協作機制。建議在國家層面針對DAO建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使其履行普通企業一樣的法律義務和權利,如申報、納稅、開設銀行賬戶、簽署法律協議等,從而充分擴展分佈式經濟的合規創新空間。
目前,Web3.0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還在不斷豐富和拓展,這是一個動態演進的過程。如何及時跟進、明辨方向、有序競爭、創新引領,需要業界、學界、監管部門集思廣益,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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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金融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