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對數字資產的“MiCA”監管:我們的立場是什麼?


2022 年3 月14 日,歐盟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對擬議的歐盟加密貨幣資產市場條例(MiCA)(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表決,最終,擬議的禁止或限制基於工作量證明的加密貨幣資產的修正案被拒絕,這實際上會導致對比特幣(BTC)的禁令。

然而,如何從環境監管的角度評估加密貨幣資產的問題仍然存在,負責文本的歐洲議會成員表明,加密貨幣資產將像所有其他金融產品一樣被納入歐盟的監管範圍。分類法(對對環境有有利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分類的過程),但沒有根據該分類法具體說明這些資產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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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的法規是數字金融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該計劃還包括一項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DLT) 的市場基礎設施試點計劃提案,該計劃由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於今年1 月通過。年,並將於2022 年底生效。

歐盟委員會一直在考慮監管加密貨幣資產行業的幾種選擇。它最終選擇了在歐盟範圍內全面協調適用於加密貨幣資產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的規則的選項,擁有歐盟護照,而不是選擇加入製度的選項,以通過國家製度的應用獲得歐盟護照。對於穩定幣,委員會支持量身定制的立法制度與電子貨幣指令下的監管相結合。

歐洲等待實施加密貨幣資產監管框架

讓我們盤點一下《MiCA 條例》的主要條款,該條例經過理事會、議會和委員會在3 月14 日投票後的審判,也應在年底前生效,並追求四個目標:法律確定性、對創新的支持、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市場誠信以及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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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的主要規定除確定主管部門及其行政處罰權以及反市場濫用規則外,還涉及《條例》的目的和範圍(一)、適用於公用事業發行的規則加密貨幣資產(二)、資產參考代幣(三)、電子貨幣加密貨幣資產(四)、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者適用規則(五)。

一、條例的目的和範圍

該法規的目的是製定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加密貨幣資產發行和交易准入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資產代幣發行者和電子貨幣代幣發行者的授權和監管。
基於資產的代幣發行商、電子貨幣代幣發行商和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的運營、組織和治理。
加密貨幣資產發行、交易、交易所和託管的消費者保護規則。
防止市場濫用的措施,以確保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的完整性。

該法規適用於在歐盟發行加密貨幣資產或提供與加密貨幣資產相關的服務的人。該條例不適用於:

rypto 資產是金融工具(由公司發行的股本證券、債務證券、集體投資承諾中的單位或股份和金融期貨合約)或電子貨幣,除非後者根據條例符合電子貨幣代幣的條件。某些實體或個人,例如歐洲中央銀行和成員國的國家中央銀行、保險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專門為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加密貨幣資產服務的人他們的母公司、歐洲投資銀行、歐洲投資銀行和公共國際組織。授權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將僅受該條例的某些規定約束,或將調整管理它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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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於發行加密貨幣實用程序的規則

該類別被法規稱為“代幣以外的加密貨幣資產,指的是資產或電子貨幣代幣”,對應於旨在提供對商品或服務的數字訪問的加密貨幣資產,可在DLT 系統上使用,並且僅被該代幣的發行人(“實用代幣”)。這些“實用代幣”具有與數字平台和數字服務運營相關的非金融目的,應被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加密貨幣資產。這些可能包括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以太(ETH) 或Tezos (XTZ)。

該條例禁止在交易場所加密貨幣資產向公眾發售或尋求准入交易,除非發行人是法人實體並且已準備好符合該條例的白皮書,並通知主管當局並發布。

規定了公平、誠實和專業的行為和溝通規則,以及管理利益衝突和遵守協議安全標準的規則。

當加密貨幣資產免費提供時(購買者提供個人數據或發行人收到第三方費用、佣金或其他利益的支付時,情況並非如此),提供白皮書的義務不適用;由挖礦或交易驗證自動創建;當它們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因此,不可替代的代幣被排除在發佈白皮書的義務之外);提供給每個成員國少於150 人;報價金額在12 個月內不超過100 萬歐元;或當要約僅保留給合格投資者時。

還應該注意的是,加密貨幣資產的發行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撤回權,該權利可以在14 個日曆日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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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於資產參考代幣發行的規則

此類加密貨幣資產由旨在通過參考幾種法定貨幣、一種或多種商品、一種或多種加密貨幣資產或這些資產的籃子來保持穩定價值的代幣組成。通過穩定其價值,這些基於資產的代幣通常旨在被其持有者用作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和價值儲存手段。

發行人希望提議或申請在資產代幣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必須獲得其母國主管當局的授權,除非資產代幣的平均未償金額在一段時間內不超過500 萬歐元12 個月,或要約僅適用於合格投資者。

該授權允許訪問歐洲護照。必須準備一份白皮書。

此類發行人須承擔多項義務,包括與營銷傳播、利益衝突和治理相關的義務:350,000 或平均儲備資產的2%,以較高者為準。

這些儲備資產必須經過審慎有效的管理,與發行人的資產隔離,並委託給信貸機構或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這些儲備資產可能僅部分投資於高流動性和低風險的金融工具。

此外,禁止向此類代幣持有人支付利息。

為收購涉及資產的代幣發行人提供了具體規則,包括將提議的收購通知主管當局的義務,主管當局可能會反對收購。

最後,其代幣指的是重要資產的發行人還有額外的義務。歐洲銀行管理局應確定哪些代幣是重要的,例如,考慮到代幣的市值(發行人也可以自願要求這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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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貨幣加密貨幣資產發行適用規則

這第三類對應於主要用作支付手段的加密貨幣資產,目的是通過參考單一法定貨幣來穩定其價值。與電子貨幣一樣,這些加密貨幣資產是硬幣和紙幣的電子替代品,用於支付。它們與電子貨幣的不同之處在於,電子貨幣的持有者始終對電子貨幣機構擁有債權,並且擁有隨時以法定貨幣法幣按面值要求償還所持有電子貨幣的合約權利貨幣,電子貨幣代幣不一定是這種情況。

電子貨幣代幣發行人的主要義務是其必須獲得的作為信貸機構或指令2009/110/EC(以下簡稱“電子貨幣指令”)含義內的電子貨幣機構的授權,以及根據條例發佈白皮書。

如果電子貨幣代幣只能由合格投資者持有,或者12 個月內的平均未償代幣數量不超過500 萬歐元(或可能設定的較低門檻),則不需要此類授權和發佈白皮書由一個成員國)。

電子貨幣代幣的持有者對代幣的發行者擁有索賠權。禁止對其所有持有者提出索賠的電子貨幣代幣。

作為對《電子貨幣指令》的減損,電子貨幣代幣的發行者或加密貨幣資產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向此類代幣的持有者授予利息。

為具有重要意義的電子貨幣代幣提供了特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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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於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規則

加密貨幣資產服務只能由註冊辦事處位於歐盟成員國並被授權為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法人提供。

作為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授權將在整個聯盟內有效,並且必須使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能夠在整個聯盟內提供他們已獲得授權的服務,無論是根據設立權(包括通過分支機構)還是根據自由提供服務。

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將以其客戶和潛在客戶的最大利益誠實、公平和專業地行事,並將為其客戶提供公平、清晰和無誤導性的信息,特別是在他們的商業通信中,這些信息必須被識別出來。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警告其客戶與購買加密貨幣資產相關的風險。他們必須將其定價政策發佈在其網站的顯眼位置,從而向公眾公開。

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始終採取謹慎的保障措施,金額至少等於以下兩個金額中的較高者:

(a) 適用於它的最低持續資本要求的數額,取決於它提供的加密貨幣資產服務的性質,或者:

代表第三方接收和傳輸訂單、就加密貨幣資產提供建議、代表第三方執行加密貨幣資產訂單和放置加密貨幣資產的服務:50,000 歐元。
代表第三方託管和管理加密貨幣資產的服務:125,000 歐元。
運營加密貨幣資產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貨幣資產的服務:150,000 歐元。

(b) 上一年固定管理費用的四分之一,每年重新計算。

取決於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有許多特定的義務。還提供了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收購制度。

本文由Thibault Verbiest 和Jérémy Fluxman 合著。

此處表達的觀點、想法和意見僅代表作者個人,並不一定反映或代表Cointelegraph 的觀點和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並非旨在也不應被視為法律建議。

Thibault Verbiest 自1993 年以來一直在巴黎和布魯塞爾擔任律師,他是Metalaw 的合夥人,負責負責金融科技、數字銀行和加密貨幣金融的部門。他是幾本書的合著者,包括第一本關於區塊鏈的法語書。他是歐洲區塊鏈觀察站和論壇以及世界銀行的專家。Thibault 也是一位企業家,因為他與人共同創立了PayFoot。2020 年,他成為IOUR 基金會主席,這是一個公共事業基金會,旨在促進採用新的互聯網,將TCP/IP 和區塊鏈合併。

Jérémy Fluxman 自2017 年以來一直是巴黎和盧森堡國際律師事務所的私募股權和投資基金領域的律師,以及摩納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他擁有國際商法碩士學位,目前是在法國巴黎的Metalaw 公司,他為金融科技、區塊鍊和加密貨幣金融提供建議。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COINTELEGRAPH。版權歸作者Thibault Verbiest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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