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FT 世界,⽬前認為mfers 的模式最為接近⼤家⼼中的CC0。
原文來源:mfers中文社區
原文作者:alittle.bit
KeyTakea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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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不是作品本⾝,NFT也不是版權本⾝;持有者擁有NFT,並不必然擁有實物作品、數字作品副本以及相應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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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對⼀個“賦權於⺠”的項⽬⼀⾔概之不⼀定是準確的表達;最終我們要回到創作者與持有者之間的契約關係,去verify意思表⽰的原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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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語境下的CC0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CC0,是web3.0時代對版權開源的新共識;在NFT世界,⽬前認為mfers的模式最為接近⼤家⼼中的CC0,但我們需要知道,mfers其實早已跳出舊框架,“在Web3 的新世界中做⼀場盛⼤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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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CC0聊起,最終要談的其實是NFT在法律上的確權和分權問題。然⽽最終我們發現,與其訴諸於成型的法律規則反⽽可能導致過度擬合,不如多審視不同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以及我們⼒所能及的規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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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點是明確的,作為NFT持有者,您⼀定擁有“擁有那個唯⼀的NFT”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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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關:本⼈也是mfers持有者,符合躬⾝⼊局原則,歡迎⼤家⼀起討論
上週BAYC⺟公司YugaLabs收購了CryptoPunks和MeebitsIP和部分NFT的消息引發了圈內熱議,⽽圍繞項⽬⽅和持有⼈關於版權的分配問題的討論中也反复提及“CC0”。
mfers肯定都還記得不久前的那個不眠之夜吧。 sartoshi在《what are mfers》中提到, “賦予NFT以CC0許可,這樣的好處在於創作者開放了作品的知識產權,⽽任何⼈都可以將其⽤於製作任何他們想得到的東西(⽐如⼆次創作成NFT、製作商品等)……我決定讓mfers也做同樣的事情,在Web3的新世界中做⼀場盛⼤的實驗”。
⼀個重要的問題是,當我們談到CC0的時候,真的是在使⽤它原本的含義嗎? ⼀個法律概念在傳播的過程中,在具體的場景下其實已經發⽣了微妙的變化。
我們不妨去到事情的本源處看⼀看,看⼀看我們討論的概念究竟指向何處。如果討論已經存在偏離,是否會影響我們對問題本質的理解。
CC0:只有版權進⼊publicdomain,其他權利並沒有被放棄
CC(“CreativeCommons”)其實是⼀個⾮營利性組織,於2001年在美國斯坦福⼤學創⽴,著作權⼈以⾃願形式加⼊,其⽬標為“直⾯⽇益增⻓的版權法的限制,促進參與性⽂化中的知識共享”。 CC的運作模式主要是⿎勵著作權⼈⾃願加⼊,利⽤CC系列協議控制,以共享為原則和前提,著作權⼈在“保留或放棄部分權利”的前提下,將其作品開放給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即提供給公眾使⽤,該協議可應⽤於⽂字、圖⽚、⾳樂以及軟件等。
CC0協議圖標
CC0則具體指向⼀個協議⽂本,⽤來具體描述著作權⼈向公眾表達⾃⼰究竟放棄了什麼,放棄了多少。 CC0是有標準⽂本的,⼤家如果感興趣可以去CC的官⽹看全⽂,我已經把鏈接附在⽂末。這⾥只和⼤家看⼏個重點內容。
(1)⾸先,CC0積極明確了著作權⼈放棄的權利是有範圍的,是“版權及相關權利”,⽐如復制、 演繹、傳播、表演、展⽰和翻譯該作品的權利等。
(2)其次,CC0消極明確了,CC0是不涉及著作權⼈所擁有的商標權或專利權,上述權利不會因本聲明⽽被放棄、讓渡、授權或者受到其它影響。
可能寫到這⼤家也就明⽩了,所謂CC0,是創作者⽤⼀種通⽤協議的⽅式告訴⼤家我放棄了版權,我放棄的版權進⼊了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所有⼈可以⾃由使⽤;但是商標權或專利權或者我沒有提到的權利並不意味著CC0的聲明的做出⽽必然放棄、進⼊公共領域。
著作權法中有⼀句話:“Informationwantstobe free”,信息天然是⾃由的,信息的本質決定了它天然能夠⾃由流動。
如果不存在著作權法,創作者創作的作品⼀旦作為信息傳播出去,靠其⼀ ⼰之⼒很難進⾏控制,任由他⼈仿製,創作者即⽆法靠創作獲取報酬;⽽法律為了⿎勵⽂化藝術創作、社會進步的需要,依靠⼈為製定的法律政策將“流動的信息”變成“法律上的財產”——知識產權。
同時,為了避免過度保護⽽產⽣知識產權的壟斷反過來阻礙社會進步,法律也⼀直在平衡權益在不同主體間的分配,因此當滿⾜⼀定條件時很多作品將⾃動進⼊public domain;同時,創作者主動放棄權利,將信息重新放回到⾃由流動的世界⾥,也是作品進⼊public domain的⼀種主要情形。
所以⼤家可能意識到,我們平時說的“CC0”,只能說⼤體意義是準確的,主要是忽略了CC0協議下創作者可能尚有保留的權利(商標權等)。 ⽽事實上,刻意保留的東西,才更是交易對⽅該關注的地⽅,它劃定了權利的邊界。
所以BAYC和mfers到底有沒有像⼤家說的那樣適⽤CC0呢,是否也有所保留呢?
我們還是需要回歸到⽂本,回到創作者或項⽬⽅的官⽅聲明⽂本去看看。
BAYC:可以拿去商⽤,前提是你必須是NFT holder
事實上YugaLabs並沒有照搬使⽤CC0協議模板,推測是找律師寫了⼀ 套聲明條款,看上去法⾔法語⾮常fancy。某種程度上他們最⼤程度的展現了⼀個成熟的項⽬⽅可以讓渡於持有者的權利分配體係是怎樣的。
原⽂鏈接我也附在⽂後了,⼤家可以看⼀ 看,這個模板相信可以成為NFT屆的標準協議樣本之⼀。
(1)⾸先,BAYC肯定了你“擁有NFT”,⽽且“擁有NFT的底層作品⽆聊猿”——這個⾮常⾮常⾮常重要,等會我們再講為何重要。
(2)BAYC沒有明確“放棄”了任何權利,也沒有提到任何權利進⼊public domain,BAYC只是提到YugaLabs“授予”(授予(“grant”)可以理解為我沒有放棄權利,但我許可你⽤)了持有⼈免費的⾃⽤和商⽤的權利,且僅限於真正的NFT持有⼈才有這個權利,⽽且前提也是持有⼈⼀直可以保持compliance才可以。
相信⼤家從⽂本⽐較上可以感受到CC0與BAYC聲明的話語體係是有明顯區別的。如果說CC0意味著作品的⼀部分權利進⼊了publicdomain,BAYC做得這件事情更像是“寵粉”,和持有⼈以外的⼈沒什麼關係。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BAYC肯定不是CC0,但他也往前⾛了很⼤⼀步了。
那麼持有⼈能說⾃⼰有BAYC的版權嗎?是的,有⼀部分,就是聲明中⾥寫的那些。
但是,如果持有⼈擁有的NFT的形像被其他⼈未經許可使⽤了,持有⼈有權去直接維權提起侵權之訴嗎?我不知道,聲明⾥沒有提,除⾮BAYC在其他場合有其他聲明,否則我只能暫時推測BAYC尚未將“維權”的權利授權給持有⼈。
可能有的同學這⾥有些疑惑,這種項⽬⽅的單⽅聲明是否可以構成與持有⼈的“契約”?答案是⼤部分情形是可以構成的。 ⽽且⼀般這種聲明的開頭或結尾都會加上⼀句,“如果你參與mint或購買了……即視為同意本條款”“對本聲明的同意視為雙⽅達成契約關係”等等表述,措辭或許有區別,但基本意思是類似的(還記得你下載app時勾選的同意嗎);
⽽即便不加這些法⾔法語,這種單⽅聲明只要沒有重⼤欺詐、違法等情形,⼀般也是有效的,法律⼀般不會輕易推翻⼀個⺠事⾏為的有效性。
(twitter上有NFT持有者分享了他如何在密歇根州的啤酒⼚使⽤⽆聊猿形象來⽣產啤酒)
mfers:任何⼈可以任意使⽤——可以,這很mfer
再讓我們看看mfers是怎麼做的吧(終於!)。 sartoshi也沒有扯CC0的犢⼦,也沒有搞fancy的聲明,只在mint的⻚⾯撂下⼀句狠話:
⼏乎可以把“publicdomain”打在公屏上了。
簡單直接,很徹底,沒有附加條件,沒有⺓蛾⼦也沒有妖。
簡單也沒關係,如前所述,這絲毫不妨礙這句話構成了創作者和購買者之間的“契約”。越簡單的表達,輻射越⼴,兜底效果越強。
我們可以理解到的是,sartoshi將他的數字作品上鍊成NFT以後,這個項⽬完全就是在public domain了,從這⼀點上我們可以說mfer是⼤家理解的那種“CC0”;
同時sartoshi並沒有提到要保留商標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從這⼀點上mfer⽐傳統法律意義上的“CC0”更加毫⽆保留;
mfers也沒有限定只有持有者才可以使⽤,從這⼀點上絕對⽐BAYC開源的更徹底。
所以,也正因為是在public domain,sartoshi實際上也沒有授權給任何⼈任何知識產權。
所以接下來mfers們想問的是,那麼我們買的是什麼?
這個問題可太好了(苦笑)。這就需要稍微call back⼀下,剛才提到BAYC的聲明⾥說持有者own這own那,這其實算是⼀個並不精確但重要的表達。
法律還沒有主動給出答案,各國律師也都在關注和討論,NFT到底是什麼。
當我們持有NFT,我們legally擁有的是什麼權利?
如果我們想像⼀下NFT是如何⽣成的並進⾏邏輯推演,我們會發現從⼀個實物作品創作出來,到購買者持有NFT,可能存在“三個分離”。
(i)原版實物作品和數字複製品的分離
(ii)底層作品和NFT的分離
(iii)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分離
我們先在美術作品範疇(暫不考慮⾳樂、電影、實物憑證類,因為那些更加複雜)設想⼀下,創作者⼩sar在紙上或電⼦畫板上⼿⼯創作了⼀個名為《⼩m》(原版)的畫作。
接下來⼩sar選擇將其原作複製並存儲為⼀個數字作品並存儲,我們叫它《⼩m》(數字)。
這時第⼀個分離完成了,《⼩m》(數字)作為《⼩m》(原版)在數字世界⾥的映射⽽存在著。
接下來,⼩sar將《⼩m》(數字)通過密碼學⼿段將⽣成的哈希值在鏈上進⾏映射,形成獨⼀⽆⼆的⼀個數字證明,即NFT本體——此時《⼩m》 (數字)相對於NFT來說,就成為了被映射的那個底層作品。 ⽽NFT則成為了底層作品在鏈上的密碼學表達。第⼆個分離也完成了。
購買NFT的你會問:我買到了《⼩m》(原版)了嗎?沒有;我買到了《⼩m》(數字)了嗎? emm…也沒有⸺除⾮創作者還做出聲明,承諾購買NFT的同時,可以交付給你(原版)和/或(數字),只要他實際做了這樣的意思表⽰。
但如果他沒有承諾,那…你就只買到了NFT。
雖然我們可以復制⼏乎任何數字作品,但是被第⼀次鑄造在電⼦世界的那個NFT只有⼀個——⽽“擁有”這件事需要能夠被證明,當“擁有”這件事被記錄在區塊鏈上,有智能合約來保證,就有了任何⼈沒辦法複製的所有權的證明。
那所謂的第三個分離“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分離”⼜該如何理解呢?
在知識產權法中,獲得對物質載體所有權,並不等於享有物質載體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如⼩sar在創作了《⼩m》(原版)後,拿到街上瞎顯擺的時候不⼩⼼被⼩偷偷⾛了,⼩偷只是侵犯了⼩sar對畫作的所有權,並不能說⼩偷偷⾛畫就擁有了⼩sar的知識產權。
同樣地,作品NFT化後,NFT就是該作品在區塊鏈上的物質載體,作品通過依附於NFT⽽存在於區塊鏈之上,⽽持有⼈持有NFT,並不當然享有該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識產權(似乎有點難理解,反正就記得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是倆回事!)。所以第三個分離,是兩個法律概念本⾝的分離。
——輪迴到本⽂主題,持有NFT的所有權,並不必然擁有指向其作品的知識產權,關鍵還是要回到每⼀個項⽬的場景中,去看創作者和購買者達成的契約關係究竟是什麼,是CC0? BAYC模式? mfers的publicdomain模式?還是有更為細緻的權利劃分?
法律規則vs.web3共識
我相信你⼀定感受到了彆扭。在web3.0的世界中,NFT基於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在品牌連接消費者的⽅式上書寫了全新的故事。勇敢者們採⽤⼀種難以⽤現⾏物權、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直接完美嵌套的規則,卻讓我們在法律世界中缺少了那個可以給我們安全感的抓⼿。
這同樣可以部分歸因於法律的滯後性。但這滯後性恰恰是法律⼈前輩們留下的古⽼智慧,這使⺠法體系像是⼀雙謙抑溫和的⼤⼿,他並不會積極的主動出擊,他尊重當事⼈雙⽅的合意,保持對⾃由意志⾜夠的尊重;他也像是那個被⼤家笑話保守的⻓者,卻依然刻意地將腳步放慢到總是⽐時代慢那麼⼀ 兩步,他只想保證底層規則的⻓治久安,⽽不是追逐⼀時的合理性。
如果法律給我們預留了創新的空間,如果⽐特世界給我們再造共識的機會,“法⽆禁⽌即⾃由”,⽆論是BAYC還是mfers,在版權規則上都⾛出了規則創新的⼀⼩步,這或許是web3.0的⼀⼤步。
mfers這樣完全publicdomain項⽬的出現,使得所有⼈都不必然對數字作品擁有特定權利,質疑的聲⾳在問,沒有owner的情形下,是否會發⽣有⼈通過現⾏法律制度“套利”的⾏為呢?
當然會,實際上在⾮web3的世界也⼀直在發⽣同樣的事情,知產流氓伴隨著當代商業發展⼀直存在,世界上最偉⼤的公司們也都經歷過或正在忍受知識產權訴訟帶來的困擾。但你依然可以看到前仆後繼地在進⾏著各種各樣的嘗試的⼈和組織。
⽬前圍繞CC0、圍繞publicdomain各種討論中的⾮共識,或許來源於更深處的共識。也感謝sartoshi⽤⼀個看似“⾮共識”的⼤膽操作,重新找回之前可能被⼈們忽略或忘記的“共識”。
所以,我們是否選擇⾜夠勇敢?
畢竟,我們所做的,“不會⽐⼤地之於春天更為艱難”。
⽽你看,村⼝的海棠,已經含苞待放了。
參考資料
whataremfers—sartoshi(miror.xyz)
知識共享(CreativeCommons)法律⽂本
BAYC(boredapeyachtclub.com)
BoredApeYachtClub:TheCaseforLicensedCommercialUseRights|byeconomist|Medium騰訊研究院:全⾯探析NFT概念、技術原理與財產法律問題-碳鏈價值(cvalue.cn)張雲帆:反直覺與⾮共識(qq.com)
王遷:《著作權法》,中國⼈⺠⼤學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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