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帶單”老師法律風險知多少?

NFT和數字藏品由於自身俱有獨特性、不可分性、稀缺性等特徵,其價值往往由買賣雙方的主觀意識決定,波動較大且沒有特定規律,這也是NFT僅能作為具有價值的特定物,而不能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原因。正是由於其獨特的價值屬性,僅有那些在市場上普遍受歡迎的NFT和數字藏品項目才具備保值和升值的能力,而熱度不再、無人問津的NFT,即使再如何製作精良、限量發行,也只會隨時間的流逝變得一文不值。

可以說,熱度就是NFT的生命。目前除了Bored Ape、CryptoPunks等幾個傳奇NFT項目自帶熱度經久不衰以外,剩下的NFT們或多或少都需要依靠背後的運營團隊進行適當的營銷炒作來“續命”。雖然我國數字藏品與國外NFT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但在維繫熱度方面卻與國外NFT有著一致的需求,帶單老師作為炒作方式的一部分,也就應運而生了。

那麼今天颯姐團隊就來和大家聊一聊,NFT帶單老師,自身存在的法律風險。

什麼是NFT帶單老師

所謂帶單老師又被稱為講師、理財顧問,甚至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還會被視為“托兒”。只要東西能炒,就存在帶單老師,從遠古時期的炒房、炒黃金、炒原油、炒外匯到現在的炒NFT,帶單老師們總能憑藉伶牙俐齒和敏銳嗅覺發現商機。

簡單來說,NFT帶單老師指的是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會群體宣講NFT及數字藏品的基本原理、發展歷史、成功的NFT項目詳情並分享投資理財知識的一群人。某些膽子大的帶單老師甚至還會與某些NFT平台合作,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宣傳其NFT、數字藏品項目具有較大投資價值,誘導民眾進行投資。

事實上,雖然能炒的領域就有帶單老師這句話不假(甚至前不久某運動會吉祥物被炒起來的時候都出現了帶單老師),但其實帶單老師也分很多種,大致可以將其分為職業帶單老師和非職業帶單老師,在職業帶單老師中又可以分為平台帶單老師和非平台帶單老師。

非職業帶單老師,一般來說指的是入圈比較早,對區塊鏈技術比較感興趣且對其各類應用,包括而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和元宇宙等具有長期的深入研究和投資實戰經驗的老玩家。這些老玩家往往由於對區塊鏈應用接觸早,投資各類虛擬貨幣經驗豐富,在國內各個社區中也比較活躍,積累了良好的口碑。此類老玩家往往願意在國內外的加密資產社區和圈子中,分享自己的經驗和研究成果,為想要入坑或需要幫助的初級、中級用戶們提供基於自身經驗和學識的投資建議。

颯姐團隊認為,此類非職業NFT帶單老師對其他用戶的指導是一種互幫互助的情誼行為,只要其基於自身的投資經驗和研究成果給出合理的投資建議,在不存在與特定平台的特殊利益關聯,不存在誘導、欺騙等故意的情況下,即使投資人聽取其投資意見後投資失敗,此類帶單老師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平台帶單老師在NFT市場中的角色

與大多數商品一樣,當前NFT市場也存在著二八定理,位於頭部前百分之二十(實際可能更少)的NFT項目佔據了整個市場約百分之八十的總價值。根據歐科雲鏈提供的數據,當前大家耳熟能詳的Bored Ape、CryptoPunks、Azuki、CLONE X等老牌經典NFT系列依然老當益壯,經久不衰常年佔據榜單前十位,日交易額達到百萬美元以上。而讓人眼前一亮的新項目MURI則由於3月19日爆發的一波熱度,於3月21日攜新手光環強勢登頂,日交易額則是到達恐怖的1700萬美元。

如果只看排名靠前或短時間內的幾個NFT項目,不明就裡的新手朋友們可能會認為隨便買入幾個NFT都可以輕輕鬆松躺賺,但事實上NFT項目的波動遠比股票等傳統金融投資產品大。截至2022年3月29日,MURI光環不再,日交易額已跌至50萬美元左右,雖然日均交易數還能保持在100以上,但平均交易價格已經大幅下降。因此,如果將NFT看作一種投資品,那麼其投資風險是無比巨大的,甚至由於眾多對敲交易、清洗交易的存在,單純從交易數據中也很難判斷出具體NFT項目的價值幾何。

通過各種NFT數據觀測平台我們可以發現,交易量排在約270位以後的NFT項目基本上交易數已經為0,無論是一些發行量和持有量較大的項目如More Loot、MakersPlace等,還是如MissCryptoClub、Chainfaces一樣走稀缺路線少量發行,但最終沒能火起來的項目,其價值目前來看已經無限趨近於0。事實上,對於160位以後日均交易額低於10000美元的NFT項目來說,情況也已經岌岌可危。

因此,職業帶單老師們要做的就是維持和提升NFT項目的熱度、知名度以保障其價值。這也是很多人不看好NFT、數字藏品,颯姐團隊也一直在呼籲應盡力避免其金融化的原因:如果一種商品(產品)的價值很大程度上是被市場炒作所賦予的,那麼其本身就是一個泡沫,不僅忽大忽小,還有可能在瞬間爆掉。

職業帶單老師,法律風險幾何?

前文說過,職業帶單老師中又可以分為平台帶單老師和非平台帶單老師。平台帶單老師指的是與某平台存在僱傭關係或其他緊密聯繫,從一個或多個平台領取固定薪資或提成收益,與特定平台存在較大利益捆綁的個人或專業運作團隊。

而非平台帶單老師則大多是在非職業帶單老師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來,同樣是一些幣圈、投資圈比較知名的人。而與平台帶單老師相比,雖然都以帶單為業,但非平台帶單老師在加密資產圈內更加具有名望,一般與特定NFT和數字藏品平台不存在緊密聯繫,往往以個人身份活動,一般通過開班開課、收徒授藝或理財託管獲取佣金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一)非平台帶單老師

對於非平台帶單老師來說,由於NFT和數字藏品並未被官方定義為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單純針對NFT和數字藏品項目給出投資意見,即使是有償諮詢,目前來看法律風險並不大。但如果使用VPN翻牆軟件買賣或幫助他人購買境外NFT,則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從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另外,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如果帶單老師推薦的平台存在行政違法情形,帶單老師與平台不存在任何關聯且對平台違法行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了諮詢建議,是否也違法?我們認為,雖然帶單老師實質上對該平台實施的違法行為有所幫助,但由於我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共同違法”如何處罰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之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機關難以對該行為進行處罰。

即使在平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帶單老師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同樣要取決於其是否與平台存在關聯。如果既不是平台員工,對平台實施的犯罪行為也不知情且不應當知情,即使其投資建議客觀上幫助了平台實施的犯罪行為,由於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其依然不構成平台的共犯,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帶單老師自身先買入一批NFT和數字藏品,再利用自身影響力“忽悠”大批投資者入盤自己卻高位賣出,則有可能涉嫌詐騙罪。另外,如果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NFT和數字藏品平台有可能影響其價格內部信息並對該信息加以利用,也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可能(在炒鞋圈曾真實發生過)。

(二) 平台帶單老師

對於平台帶單老師來說,除了存在與非平台帶單老師相同的問題外,其自身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的風險還要更大。

首先,經營者任意哄抬炒作NFT和數字藏品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還禁止通過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不僅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次,如果帶單老師所屬的平台或團隊使用虛擬貨幣交易NFT和數字藏品,則屬於違反21年十部委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簡稱“9.24”通知)第(十六)條的行為,系非法金融活動,該境內平台將會面臨行政處罰,可能具有刑事風險。既是平台員工又為平台提供幫助的帶單老師,在平台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拉下線、返佣的操作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平台實施的犯罪行為中起到較大作用,則同樣會被視為平台的共犯定罪處罰。

另外,目前網絡上不少打著NFT和數字藏品旗號,實施詐騙、非法集資、傳銷行為的平台和團體不在少數,這種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此類“帶單老師”實則不為帶單,其一開始瞄準的就是投資者的錢包。各位投資者們須時刻提高警惕。

寫在最後

當前,從颯姐團隊成員在國內各大平台用戶群觀察到的情況來看,NFT和數字藏品炒作的情況非常普遍,各路帶單老師層出不窮,引發普遍擔憂。避免NFT和數字藏品金融化是颯姐團隊一直以來的主張,NFT和數字藏品本身就是元宇宙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元宇宙的基石,將NFT限定在普通商品、藏品的範圍內不僅有利於其本身的合規發展,更加可以促進元宇宙的構建,是一種目光更加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的選擇。

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監會曾發布一份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條(a)款發布的DAO調查報告(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在報告中,證監會基於對DAO組織Slock.it公開發行通證的調查,明確指出其通證屬於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此後DAO組織發行的通證及證明成員身份的NFT都會被美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而受到同等的監管。雖然由於用途不同,此NFT非彼NFT,我國數字藏品也尚未被納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範疇,但炒作趨勢卻有異化NFT和數字藏品的可能。雖然我們希望國內數字藏品市場被監管,但卻不希望其最終以金融產品的方式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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