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在國外某網絡社交平台上,一位網友控訴自己在某元宇宙虛擬空間中進行“VR睡眠”的時候慘遭“VR強姦”。隨後一個似乎有些超越時代的新術語“VR強姦”便霸占該平台熱搜榜的第一名,一時間以來無數網友吃瓜圍觀。
從一起VR“強姦”說起
這起VR“強奸案”發生在某熱門網絡VR社交遊戲中,該遊戲的設計公司成立於2014年,2021年6月底該公司完成8000萬美元的D輪融資,一時風頭正勁,可謂是VR社交遊戲領域標杆般的存在。該款VR社交遊戲有著極高的自由度(即所謂的“沙盒世界”),通過穿戴VR設備,玩家甚至可以在這款遊戲裡實現近乎與現實無異的肢體表現,比如眨眼、口型、手勢等。
而問題恰恰就出現在高自由度的遊戲體驗中。為了讓玩家盡可能體會到“沙盒世界”的自由,該遊戲允許玩家進行“VR睡眠”,即玩家佩戴VR頭顯在進入遊戲的情況下進行睡眠。這起“VR強奸案”就是發生在“VR睡眠”過程中。簡言之,“被害人”佩戴VR頭顯在現實中睡眠時,其控制的遊戲人物在虛擬世界中也在睡眠。就在這個過程中,其他玩家利用他們控制的遊戲人物在“被害人”控制的遊戲人物身上擺動腰部,做出某些有傷風化的動作,這就是本起VR“強奸案”的全部案情。 “被害人”在事後表示,其被迫體驗了一次無比“真實”的性侵害——在睡夢中被人吵醒,睜開眼在頭顯中看到一個陌生的遊戲人物在自己的虛擬身軀上進行猥褻動作,這一切無比逼真。
這樣發生在網絡空間的“性侵”事件並不新鮮。早在1993年互聯網發展的遠古時期,記者朱利安·迪貝爾(Julian Dibbell)就曾發表了一篇題為《網絡空間的強姦》(a Rape in Cyberspace)的文章。該文章記錄了一起虛擬社區中一位玩家通過控制其他玩家的虛擬角色、聲音等特徵,作出一系列不當行為的事件,這恐怕是網絡“性侵”事件的最早記錄。
在VR應用大爆發的2016年,“Belamire性侵事件”也曾在VR遊戲界引起過廣泛討論。根據該事件的“被害人”Belamire描述,其在某VR遊戲的公共聊天頻道發出聲音、暴露了自己的女性身份後,另一個VR玩家開始“撫摸”Belamire在遊戲中的虛擬形象。在Belamire明確拒絕後這位玩家不僅沒有停止不當動作,反而變本加厲地撫摸Belamire在遊戲中的虛擬形象。當時在網絡上便有聲音認為“這樣的猥褻行為如果放在現實世界則足以構成強制猥褻罪。”
或許有麻煩的不是“施暴者”,而是遊戲設計者與運營者
上述的“VR強奸案”或者“Belamire性侵事件”都是所謂的“虛擬性暴力”事件。簡單來說,“虛擬性暴力”即發生在諸如元宇宙、網絡遊戲等虛擬數字空間中,由玩家控制的虛擬角色對其他玩家控制的虛擬角色實施的“性暴力”行為,這樣的行為與現實中的性暴力是否具有等價性,可以被刑法所規制?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以本起“VR強奸案”案發地日本為例,日本刑法及數部特別刑法對於性犯罪的規定極為細緻。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至一百七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強制猥褻、強姦、準強制猥褻和準強姦、輪姦及相應的未遂罪,《網絡引誘兒童行為規制法》、《輕犯罪法》等特別刑法則規定了偷窺行為及針對兒童的網絡引誘行為的處罰規定,但儘管規定如此細緻,“VR強奸案”中的“施暴者”都很難符合上述罪名的構成要件。
首先就強姦罪而言,日本刑法要求必須以暴力或者脅迫手段,或趁他人心神喪失或不能抗拒之機與之發生性關係,顯然對遊戲中的虛擬人物進行“強姦”並不能評價為強制和虛擬人物背後的玩家發生性關係。否則在VR遊戲中“殺死”其他玩家豈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這顯然是荒謬的。
其次就強制猥褻罪而言,日本刑法要求作為實現猥褻的手段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要么採取暴力或脅迫的手段,要么趁被害人熟睡、昏迷等心神喪失狀態時進行猥褻,否則不構成相關的強制猥褻罪。本案勉強可以將被害人評價為“處於熟睡等心神喪失的狀態”,但猥褻行為必須要求對被害人本人進行,而非其在遊戲中的虛擬化身,況且日本迄今為止的判例均肯定猥褻行為必須要有物理上的接觸或最起碼有物理接觸的可能,這在本案中顯然不可能實現。
再次就最為基本的法理而言,現代刑法學最為顯著的成就之一便是確立了法益論,由此將客觀上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脅到人的生活利益的行為徹底剔除出刑法的規制範圍之外。以性犯罪(如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為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人們的“性的自我決定權”,即刑法保護我們“決定和誰發生性接觸、何時發生性接觸以及以什麼樣的方式發生性接觸”的自由。很顯然,在VR遊戲中的“猥褻”行為雖然令人反感,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威脅到玩家的性自由。
當然,倘若本案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施暴者”在對玩家控制的虛擬人物實施“猥褻”行為的過程中有引誘該未成年人線下見面等行為,在日本則有可能根據《網絡引誘兒童規制法》這部特別刑法予以刑事上的規制。
若該案發生在我國,對“施暴者”的法律評價亦會與日本類似,其並沒有構成相關性犯罪的可能性。
除開性犯罪,VR遊戲中帶有侮辱的動作與謾罵行為在我國也很難構成侮辱、誹謗罪。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了“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在VR遊戲等網絡遊戲中,侮辱、謾罵的對象指向的是遊戲中的虛擬人物,而非其背後的玩家。就算辱罵者有意對虛擬人物背後的玩家進行謾罵,但因網絡遊戲匿名及隨機匹配的特點,謾罵者並不知道虛擬人物背後玩家的真實姓名,其謾罵、侮辱行為亦很難對該玩家的真實社會關係產生影響。故這樣的謾罵、侮辱行為幾乎不可能為刑法所規制。
由此我們就不得不面對一個尷尬的命題:或許有法律風險的並不是虛擬暴力的“施暴者”,而是VR遊戲的設計者和運營者。在科技哲學領域有一個名詞叫做“技術異化”,其最初指技術作為人類改善生活、促進社會進步的創造物產生了與人們預期相反的負面效應。技術異化現像在互聯網時代比比皆是,甚至讓一些互聯網創業者最終身陷囹圄。
數年前轟動互聯網的“某播案”,該網絡播放器的設計者原本初衷是設計出擁有云播放功能的網絡播放器,卻被無數網絡淫穢視頻傳播者利用,最終該公司創始人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國內某著名社交軟件曾經有過“漂流瓶”功能,該功能原本旨在為用戶提供匿名社交需求,方便用戶在網絡上說出自己的心裡話,但剛推出漂流瓶中便充滿了各類淫穢違法信息,最終該社交軟件的運營商不得不徹底封禁漂流瓶功能以避免自身陷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網之中。
近期以AI換臉聞名全網的深度合成技術也因技術異化現像被推向風口浪尖,AI換臉誕生之初僅為娛樂大眾,但卻逐漸成為“色情復仇”的手段,即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將色情片中出現的人臉替換為名人的面孔,在2020年前後網絡上將近90%的AI換臉視頻涉及色情內容,不僅在AI換臉,深度合成技術也被廣泛應用於假新聞合成,其目前已是元宇宙時代技術異化的典型代表。
“VR強姦”事件或許會成為VR應用領域技術異化的導火索。在此之前已有利用VR遊戲製作虛擬遊戲人物淫穢視頻的先例,這些違法內容的廣泛傳播不得不引起虛擬現實遊戲、深度合成技術應用的相關設計者、運營者註意自身的刑事風險。
給相關應用設計者、運營者的合規建議
做好虛擬內容信息披露
技術異化引起的刑事風險在域外已經引起廣泛關注,美國是最早針對深度合成技術和虛擬現實技術展開治理的國家之一,《惡意深度偽造禁止法案(Malicious Deep Fake Prohibition Act of 2018)》、《深度偽造責任法案(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均是典型代表,其中後者要求任何利用虛擬現實技術、深度合成技術製造視頻媒體文件的人必須對相關文件屬於AI生成或篡改這一情況進行披露,相關應用的設計者和運行者亦必須採用適合的手段對這些媒體內容系AI生成或篡改予以標示。
我國亦出台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文旅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印發的《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指出“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應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時,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履行網絡內容治理義務
技術異化在互聯網時代具有一定的不可預測性,如漂流瓶應用於淫穢信息傳播、深度合成技術用於色情視頻和假新聞製作、VR遊戲中的各類“性騷擾”都是其典型代表,這就要求相關應用的運營者時刻謹記自身的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義務。
我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的信息內容管理,其中第七條規定“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信息為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範、抵制製作、複製、發布上述信息。
履行相關應用安全評估
本次“VR強姦”事件涉及到的虛擬現實遊戲具有很強的社交屬性,這亦是目前虛擬現實應用的一大特點,這類應用一般都具有輿論屬性或一定的社會動員能力,我國《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範對這類虛擬現實應用要求相關互聯網平台的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以檢視其中可能會出現的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風險。
建立平台用戶有效投訴機制
應對虛擬現實應用技術異化的另一大手段便是加強平台的自我管理和糾偏機制。我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亦要求相關應用的運營者、設計者應當在自己的應用中構建有效的公眾投訴、舉報入口,以加強平台的自我管理與糾偏。
寫在最後
自古以來,技術的兩面性就不是什麼新鮮事,菜刀既可以用來做飯,也會被用來殺人;愛因斯坦E=MC²的質能轉換公式,既為我們使用核能奠定了基礎,也可以用來製造殺人無數的原子彈……元宇宙及其聚合的各項技術也如此。
當前,虛擬暴力對女性的影響尤其嚴重,甚至一定程度上已經構成了女性自由使用VR技術的障礙,但由於女性用戶的數量明顯少於男性用戶,虛擬暴力並沒有引起應有的注意。在面對新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下,不僅需要立法機關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也需要技術的開發者和利用者們,盡可能的以一顆善良體貼的心,詳盡的去考察、考慮和消除新技術可能對用戶造成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