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扶持金融科技發展:鼓勵智能合約在數字人民幣領域的應用

《措施》指出,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載體,積極對接中國人民銀行,深化數字人民幣的研發應用與國際合作。吸引數字人民幣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落地深圳,培育數字人民幣產業生態。

積極鼓勵智能合約技術在數字人民幣領域的融合應用,率先建設基於數字人民幣的智能合約公共平台,服務數字人民幣的全場景應用,打造新型商貿流通形態。

《措施》要求,推動金融科技關鍵技術攻關。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機構持續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數據庫、分佈式技術、隱私計算等關鍵基礎技術的研發與金融應用,提升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的基礎技術支撐能力。

以下為文件全文: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相關發展規劃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搶抓金融科技發展機遇,加快金融科技產業升級,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提供金融支撐,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類企業在深集聚發展

(一)對於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來深發起設立的清算中心、數據中心、科研中心、測評中心和服務中心等重要機構,實收資本在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於本市引進的其他具有創新性、開拓性或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範區建設的金融科技重點項目、系統重要性機構、基礎設施和平台(基地),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後,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相關機構獲得落戶獎勵後,不再重複享受開辦費等其它經費支持。

(二)鼓勵聚焦投資金融科技類企業的優質股權投資企業在深發展,促進金融科技類企業與股權投資企業對接。支持股權投資企業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號)以及創投風投相關專項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戶、產業用房、管理費收入獎勵等優惠政策。鼓勵深圳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依法依規發起設立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的子基金,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資本投資金融科技項目。

(三)鼓勵深圳市金融科技類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支持優質金融科技類企業上市融資。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的規定申請總部企業認定,並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類總部企業申請產業用地、科技研發投入補助。

(四)打造金融科技發展集聚區。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龍頭企業和具有較好發展基礎的金融科技專業園區(樓宇),在梅彩片區、深圳灣科技生態園、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等區域支持建設、認定若干市級金融科技產業園區(樓宇),打造全市金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

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響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舉辦金融科技節,期間舉辦金融科技大賽、金融科技論壇和金融科技展。對於金融科技大賽,以市場化加政府補貼的方式對經費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對於大賽中獲獎並選擇落地深圳的項目給予合計1000萬元的獎金支持,並在創業空間、創業服務、資金資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六)對於在金融科技節期間舉辦的、經事前備案和事後審計的論壇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動,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50%對承辦方給予總計不超過400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

(七)依托現有的深圳國際金融博覽會舉辦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會,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50%對承辦方給予總計不超過200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建設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國內外企業長期合作或投資入駐,打造全球優質金融科技產品發布高地。

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領軍企業

(八)加強金融科技領軍企業支持與培育,根據金融科技類企業的營收、融資、貢獻、科研水平和影響力,定期遴選發現一批金融科技領域重點企業,納入市領導掛點服務制度,協調解決重點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優先支持領軍企業參與政企數據對接、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等政企合作項目。

(九)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運用科技手段優化業務,推進在智慧銀行建設、智能投資顧問、資產配置、風險管理、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等方面創新應用。

(十)在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傳統金融領域,培育一批具備互聯網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機構,帶動金融業數字化轉型升級,全面提升金融業服務能效。

(十一)培育一批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科技服務,業務模式成熟、技術水平高的金融科技專精特新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辦法》(深工信規〔2020〕12號)的規定申請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對通過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在融資服務、創新幫扶、專題培訓等方面進行重點扶持,並優先推薦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對通過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省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可按深圳市《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製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的相關規定,分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四、扶持金融科技重點項目

(十二)加快推動政府數據、公共數據的融合應用,打造一體化的金融主題數據庫,服務監管科技應用。推動監管科技能力不斷升級,持續迭代更新現有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不斷提高對新興非法金融活動的探知能力。以扶優限劣為導向,搭建陽光公示平台,引導優質私募基金企業主動披露信息。

(十三)推動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信息技術應用創新,對於在深圳市設立的金融業信息技術應用創新攻關基地,協調給予場地、啟動資金、運營經費等支持,並積極推動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載體,積極對接中國人民銀行,深化數字人民幣的研發應用與國際合作。吸引數字人民幣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落地深圳,培育數字人民幣產業生態。

(十五)積極鼓勵智能合約技術在數字人民幣領域的融合應用,率先建設基於數字人民幣的智能合約公共平台,服務數字人民幣的全場景應用,打造新型商貿流通形態。

(十六)推動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貿易金融區塊鏈平台和境外貿易金融平台的聯動合作,鼓勵優質外貿企業積極參與,豐富應用場景,探索人民幣國際化和貿易便利化的落地場景。

(十七)鼓勵供應鏈金融發展,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升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支持供應鏈金融企業守正創新,運用隱私計算、區塊鍊等前沿技術,探索數據融合共享應用。

(十八)推動金融科技關鍵技術攻關。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機構持續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數據庫、分佈式技術、隱私計算等關鍵基礎技術的研發與金融應用,提升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的基礎技術支撐能力。

五、營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

(十九)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參加本市金融創新獎評選。加速推進金融科技應用及監管相關試點工作,對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科技相關試點的金融科技項目,從技術安全性和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論證,在審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擴大範圍進行推廣。

(二十)加大監管科技和合規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監管機構運用科技手段創新監管模式,提升監管能力。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獨立或與科技企業合作開展合規科技研發及創新應用,降低合規成本,提高合規管理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開展金融科技安全相關業務的機構或企業發展;探索建設金融信息基礎設施管理平台,增加數字化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對金融科技類企業的風險監測預警。

(二十一)優化科技治理體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業組織和專業智庫,加強在金融科技倫理規制、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規範行業發展。完善數據質量和數據權屬治理體系,建立技術、信息、數據安全標準。

(二十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深港澳金融科技聯盟等組織作用,加強金融科技空間載體建設,強化金融科技類企業培育,定期舉辦金融科技交流活動,並開展金融科技相關研究。

(二十三)鼓勵運用金融科技創造社會價值。探索金融科技與綠色金融融合發展,在綠色金融關鍵環節加強金融科技應用。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優化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提高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效率,為深圳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貢獻力量。

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關機構開辦“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題培訓,對於經事前備案和事後審計的項目,按照經審計開辦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年安排不超過300萬元。

(二十五)不斷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劃,提升專才計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每年安排不超過200萬元,對致力於完善更新項目知識體系、編寫更新出版翻譯課程與課件、開發和完善培訓內容、完善升級配套系統、宣傳推廣的機構進行獎勵補貼。

(二十六)對2021年1月1日後通過“深港澳金融科技師”二級考試、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本市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類企業全職工作合計滿2年的,每人給予1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補貼,每年安排不超過300萬元。

(二十七)積極對接“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萬”工程中的佔比。鼓勵在深高校設立金融科技專業,培養金融科技專業人才。鼓勵本市金融科技機構與高校合作設立大學生實習基地,認定一批市級金融科技大學生實習基地。鼓勵建立在深金融科技專業人才供需接洽平台。

(二十八)鼓勵與全球金融中心城市開展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及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機構申請博士後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鼓勵在站博士後開展課題研究和技術成果轉換。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行業協會定期舉辦金融科技人才節、人才季等活動,吸引優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

七、提供優質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務

(二十九)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在金融領域的開放、共享及應用。積極應用區塊鏈、多方安全計算、隱私計算等技術,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在保護數據隱私和安全的前提下,為金融機構提供安全便利的數據環境,推動政府數據、社會數據和金融數據的融合應用。

(三十)加強大數據信用體系建設,鼓勵持牌徵信機構利用科技手段出具信用報告,為金融機構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詢方式。鼓勵相關部門與持牌徵信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踪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

(三十一)優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務體系。加強金融科技生態體系建設,鼓勵會計、法律、諮詢、評估、評級等中介機構專業化、高端化發展,為金融科技類企業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

八、其他

(三十二)強化央地合作、市區聯動,積極爭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深圳先行先試金融科技創新前沿試點項目,鼓勵各區參照本措施制定轄區內扶持金融科技發展專項措施。

(三十三)獲得本措施獎勵和補貼的相關機構及個人,不得重複享受市級同類型獎勵、補貼或補助。享受本措施獎勵、補貼或補助的相關機構,應當承諾註冊及主要經營活動地保持於深圳,15年內不遷離本市,提前遷離本市的應按要求退回全部獎勵、補貼、補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規定除外。

(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報扶持政策的,應如實申報。接受財政資助獎勵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應助力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貼、補助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定期公示,追回撥付的獎勵、補貼、補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獎勵、補貼、補助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若有修訂或廢止,以最新規定為準。

(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過”包含本數。

(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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