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擅用他人形象創設虛擬人物

人格權是人權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人格權法律制度獨立成編,彰顯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基本原則。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為彰顯人民法院人格權司法保護顯著成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評選出九個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智能算法軟件侵害人格權案入選。

人工智能軟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創設虛擬人物構成侵權

——“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

一、簡要案情

被告運營某款智能手機記賬軟件,在該軟件中,用戶可以自行創設或添加“AI陪伴者”,設定“AI陪伴者”的名稱、頭像、與用戶的關係、相互稱謂等,並通過系統功能設置“AI陪伴者”與用戶的互動內容,系統稱之為“調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眾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況下,該軟件中出現了以原告姓名、肖像為標識的“AI陪伴者”,同時,被告通過算法應用,將該角色開放給眾多用戶,允許用戶上傳大量原告的“表情包”,製作圖文互動內容從而實現“調教”該“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軟件中,用戶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創設虛擬人物,製作互動素材,將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該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虛擬形象,被告的行為屬於對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時,用戶可以與該AI角色設定身份關係、設定任意相互稱謂、通過製作素材“調教”角色,從而形成與原告真實互動的體驗,被告對於案件的上述功能設置還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雖然具體圖文由用戶上傳,但被告的產品設計和對算法的應用實際上鼓勵、組織了用戶的上傳行為,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應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典型意義

隨著後疫情時代互聯網產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虛擬現實等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虛擬化呈現的應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及於其虛擬形象,同時對算法應用的評價標准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人工智能時代加強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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