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為被申請人代理律師的一起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關於委託購買比特幣合同是否有效這一爭議焦點,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於∶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包括BTC 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禁止流通物不得進行交易。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不適用上述規定。故此,本案合同並未違反上述規定,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律師認為,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應有之義。 《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