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京仲裁委”)判決一項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北京仲裁委判決委託合同有效,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該案代理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揚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該案主要涉及到無償保管合同中單方行使任意解除權以及比特幣委託管理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要求。
目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幾乎全面退出中國,但是國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挖礦”並未銷聲匿跡,甚至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仍舊猖狂。
北京仲裁委支持比特幣合同有效
本報記者了解到,這是發生在2019年的委託案件,本次仲裁焦點在於該委託合同是否有效。北京仲裁委認為,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包括BTC 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禁止流通物不得進行交易。
劉揚向記者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才應當受到管制,而並非全部業務。委託購買並保管比特幣的行為,並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
北京仲裁委判決文件指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 號)並未禁止所有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禁止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同樣是禁止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北京仲裁委認為,本案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同關係,即申請人為委託人,被申請人是受託人,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不適用上述規定。故此,本案合同並未違反上述規定,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記者註意到,早在2020年7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謹發表文章《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文章指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比特幣類糾紛處理,對於新興事物,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去對待,而不應一棒子打死。需要慎重使用合同無效判決,有部分審判中直接將比特幣類交易合同定義為無效,王謹認為這是不可取的,從法律視角對待此類行政監管領域的禁止性規定,還是以不過度干涉為好。
防範虛擬貨幣新型犯罪
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委託購買並保管的合同糾紛判決,我國各地法院、仲裁委判決不一。例如2021年12月,北京法院認定比特幣“挖礦”代理合同無效案。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儘管案件情況不同,各地法院、仲裁委判決也各有理由,但是我國對虛擬貨幣非法炒作、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持嚴打的態度是一貫的。
在4月14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中,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溫信祥表示,要加強對虛擬貨幣等新型領域風險防範,全方位堵截犯罪資金。人民銀行將組織金融行業以更嚴的要求、更高的標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全面落實金融行業打防管控“資金鍊”治理各項措施。
一不願具名的財經評論員向本報記者表示:“這意味著虛擬貨幣行業即將迎來更為嚴格的監管,從而更好地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於相關領域的犯罪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將會加強打擊力度。虛擬貨幣行業的新型犯罪多種多樣,例如打著虛擬貨幣投資的旗號,進行更隱蔽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質活動,或者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在暗網進行非法交易等。”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劉忠義也指出,當前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利用USDT(泰達幣)危害最為嚴重。
網絡黑灰產背後埋藏著巨大“陷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卻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要擦亮眼睛、遠離網絡黑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