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出借人起訴請求返還萊特幣獲法院支持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個案的裁判結果亦不代表任何所謂的監管新動向。呼籲大家嚴格遵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近日,北京某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出借萊特幣引發糾紛的民事案件。 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用50000個萊特幣,並承諾於2015年10月前分期全部歸還給原告,後原告向被告指定地址轉入50000個萊特幣,被告就此出具借條和收條,後被告並未遵守約定及時償還,經原告催要陸續返還部分。 2017年4月,雙方確認實際歸還17000個,被告尚欠原告33000個未返還。後續對於原告的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 2019年2月之後,被告甚至不回微信、短信。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萊特幣33000個。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原告萊特幣33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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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講,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或是任何山寨幣,其法律屬性都是相同的,2013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雖然在後續的相關規定中,不再強調比特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的屬性,但也沒有任何文件對此予以否定。

其次,在政策監管趨於嚴格的情況下,如果將虛擬數字貨幣糾紛視為民法意義上的物,以返還原物請求權提起民事訴訟,更有可能獲得支持,目前我們團隊也在梳理相關的判例,稍後會有更加系統的案例分析。如果以民間借貸的角度起訴,自然而然將虛擬數字貨幣與法幣概念混在一起,則有可能被認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最後,即便法院判決返還虛擬數字貨幣,實踐中執行也是個難題,我本人認為,正是由於目前法院無法對虛擬數字貨幣強制執行,常規的執行手段失效,因此大量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雖然法院可以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員司法拘留或是納入失信人,嚴重的也可以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但需法院認定敗訴方“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也就是說法院需要查明敗訴方有幣但拒不返還,如何證明敗訴方有幣,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關注我,之前說過要解讀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但最近約了幾個關於nft領域的諮詢,稍晚點,進行逐字逐句的解讀。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專注泛crypto領域刑事、民事案件。擅長代理具有一定理據的涉幣詐騙、非法集資、組織領導傳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的刑事辯護,涉幣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興領域行業合規及公司治理。歡迎來撩13581751329(煩請做好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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