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一位律師公開了北京市仲裁委近期的一次裁決。裁決書認為:“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事實上,根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統計,涉及虛擬貨幣糾紛的案件屬於新興領域糾紛,全國各類法院/仲裁機構的判決思路存在較大差異,“同案不同判”現像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但整體來看,目前對相關案件的訴求不予以支持、判定合同非法無效、各自承擔損失的審判占主流。
據此,本報記者刊發稿件《一次仲裁引發的爭議:比特幣是虛擬財產嗎?是否受我國法律保護? 》,引起廣泛關注。 2022年4月20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以“比特幣”為關鍵詞搜索發現,相關判決已達2969篇。
整體來看,相關判決呈逐年增長的趨勢,2014年判決數量最少,僅11件;2020年判決數量最多,達993件。考慮到案件審理週期長、披露延遲等因素,2021年的判決或未完全披露,但也已達765件。
分區域來看,數量位居前三的為廣東(含深圳)、浙江、山東,分別有323件、246件、238件。
從審判程序來看,涉及的刑事判決有1355件,盜竊罪數量居首,其他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
值得關注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於盜竊比特幣的行為認定上,亦出現了分歧。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2021年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竊取比特幣類案件,目前大量存在,從刑事判決情況看,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將比特幣認定為財產,符合刑法盜竊罪構成要件的,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是認為比特幣是一種數據,竊取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數據屬性VS財產屬性
在上述2969篇判決中,提及“虛擬財產”的判決有92篇,含刑事案件3件。
這3件刑事判決中,都對虛擬貨幣歸類於虛擬財產予以認可,但即便如此,其中2宗涉及盜竊虛擬貨幣的,均被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未將其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定為盜竊罪。
2018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刑初845號】在判決書中指出,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財產,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係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徵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
其次,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虛擬貨幣是依據特定的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其本身屬於電子數據。
最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據現有法律宜將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中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2020年3月,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96刑終7號】認為,涉案的虛擬財產與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明顯差別,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依法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導致這一結果出現的根本原因在於,比特幣在我國的法律地位並不明確,監管政策曖昧。”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鐘海偉在2021年6月份發表的文章中指出,將“盜竊” 比特幣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進路更像是迴避討論比特幣財產屬性問題的權宜之計,而直接將“盜竊”比特幣行為定性為盜竊罪的做法,則不可避免需要面對來自於刑事政策角度與可行性的質疑,兩種進路均難言妥當。
鐘海偉認為,打擊比特幣交易的政策方針極可能會對接下來涉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案件處理產生影響,具體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表現為司法機關更加傾向於將涉比特幣類案件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