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必須加強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當前,區塊鏈技術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及訴源治理提供了廣闊的技術平台,運用智慧仲裁方式解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糾紛,不僅能夠推動事實認定過程的簡化,也能對傳統的糾紛化解方式起到補充作用。
智慧仲裁在智能合約糾紛化解方面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及優越性。智能合約,也被稱為可自動執行的合同,具有自動、自主和強制執行三個特性。它是一款基於條件假設和結果預設的計算機程序,列出了每一項義務和最終結果。這些計算機程序一旦被創建並被雙方正式接受,就可以自我強制執行。但其同時也存在代碼錯誤、自動執行爭議難以得到救濟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引入網絡仲裁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對上述弊端予以修正。
智慧仲裁,也即結合區塊鍊等新型技術的網絡仲裁方式,其所具有的非國家性、靈活性和專業性對於解決智能合約引發的糾紛具有很強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以區塊鏈技術作為依託的智能合約本身即具有跨國界的特性,因此產生爭議的各方主體很有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傳統的訴訟程序手續繁複、耗時漫長,不利於糾紛的快速、高效化解。此外,仲裁裁決跨國境執行也具有很強的優勢。其次,仲裁程序可以由智能合約的各方主體商量確定,因此可以更好地適應區塊鏈技術的高速發展,從而確保糾紛解決機制與糾紛的新情況保持一致性。再次,仲裁員的專業性將更加有利於智能合約糾紛的最終解決。仲裁員的選擇本身就具有專業性,他們通常都是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同樣地,在智能合約糾紛中,也可以通過選任具有計算機專業背景的人員作為仲裁員,對於當事人而言,他們更具有權威性。
智慧仲裁系統阻斷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適配原理。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特點,使其難以進行人為乾預。比如,普通的智能合約,是讓合約雙方各自擁有一把密鑰,再利用預言機的原理,設置智能合約的執行規則為必須同時提供兩把密鑰。合約雙方均對智能合約的履行無異議,同意執行,那麼合約雙方各自提供密鑰,智能合約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如果合約雙方對智能合約的履行產生了分歧,申請執行智能合約的一方可以提出由專家仲裁員居中裁判的申請。專家仲裁員如果同意申請執行智能合約一方的主張,則交出由其掌握的第三把密鑰,促使智能合約進行執行程序;如果專家仲裁員不支持申請執行智能合約一方的主張,則拒絕提供由其掌握的第三把密鑰,阻止智能合約的履行。
智慧仲裁系統構建與運行的法理機制。構建一個分散式、多功能的智慧仲裁系統,是基於用開放源代碼解決協議的基本原理,借助以太坊自治組織的形式,其每個步驟,包括證據認定、陪審員選擇等均自動化完成。該仲裁系統是一種融合了技術與法律的新型糾紛解決機制,既融合了“謝林點”原理、數字貨幣和博弈論等原理,又大體回應或確保了法律行為追求的基本價值,這正是智慧仲裁機制可接受性的法理基礎。
一是法律真實的技術保障:最接近誠實答案的“謝林點”原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托馬斯·謝林在其著作《衝突的戰略》中提出了“謝林點”概念,他通過以下示例對上述概念進行了闡釋。如果明天你將在紐約與某個人會面,但沒有人告訴你會面的地點,你與對方也沒有事先約定會面的地點,而且現在無法與對方進行聯絡。你將選擇哪個地點作為會面地點?通過調查,大多數人選擇了中央車站(服務台)作為會面地點,中午十二點作為會面時間。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大多數被調查對象認為“中央車站、中午十二點”是進行會面的最佳方案。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分散各地、互不認識的仲裁員作出符合客觀真實判斷進行獎勵,將促使其作出符合其專業認知的選擇。因為,在缺乏溝通和信任的情況下,人們仍然會選擇協調中心來達成共識,這個協調中心在智慧仲裁系統中指的就是“事實真相”。仲裁員作為預言機的外接數據庫,基於獎勵機制的鼓勵,會在分散仲裁員的模式下以遵循真實性作為最優選擇,從而作出最接近“謝林點”的判斷。
二是效率最優的技術支撐:區塊鏈技術應用下的代幣投注機制。有意向成為仲裁員的專業人士在區塊鏈在線仲裁系統上註冊後,將投注加密貨幣,然後通過以太坊區塊進行哈希後產生隨機數,獲得權重(中選次數)多的將被選為智能合約糾紛的仲裁員。被選擇進入區塊鏈在線仲裁系統的仲裁員將有機會(作出符合“謝林點”的選擇)獲得簽訂仲裁協議雙方提前在該系統上預存的仲裁費。但前提條件是,必須先在平台上投注加密貨幣,投入的加密貨幣數量越多,被選擇成為爭議糾紛仲裁員的可能性越大。未在平台上投注加密貨幣的仲裁員沒有被選擇的機會。按照概率學的原理,投注權益大的仲裁員被抽中的概率也相對更大。這實際上是將繁冗的程序通過概率替代方式實現了最優化。
三是法律正義價值的堅守:博弈論為基礎的獎懲機制。正義包含著各得其所、對等的回報、形式上的平等、某種理想的關係、法治或合法性、一種公正的體制等內涵。在區塊鏈在線仲裁系統中設置加密貨幣懲罰機制符合正義這一項法的基本價值。具體而言,參與智能合約仲裁的人員必須在區塊鏈在線仲裁系統中存入一定數量的加密貨幣,最終獲得大多數投票支持的一方將平均分配少數投票一方的代幣。比如,如果有7名仲裁員參與A和B的智能合約仲裁投票,有5名仲裁員支持了B,2名仲裁員支持了A,最終A敗訴,則2名仲裁員之前參與智能合約仲裁各自在平台上預先存入的1代幣,合計2代幣,由於不符合“謝林點”規則,該2名仲裁員將失去各自的1代幣,平均分配給另外5名進行了大多數投票的仲裁員,也即是5名仲裁員將各自獲取0.4代幣。上述仲裁費懲罰機制遵循了形式正義原則,也即是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實施步驟及規定違反後的處置等方式來實現法的正義。
未來關於在線仲裁的裁判結果的公信力度、是否允許對仲裁結果進行上訴、如何防止掌握代幣更多的一方利用財力優勢賄賂仲裁員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