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元宇宙大事件|數字藏品—是泡沫?還是機遇?
數字藏品是泡沫?還是機遇?
最近,微信整治相關公眾號,阿里也在收緊相關支付接口,大廠們紛紛出手,進一步規範數字產品,數字藏品本身相較於虛擬貨幣而言,具有非同質化的特點,不具有可互換性或稱之為可分性,但仍然有可能作為我們國家後面的一個監管方向。
比如鯨探平台,現在要求在購買滿180天或受贈滿兩年後可以轉贈,而且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有償轉贈,目前要求滿180天,也就是半年的時間,相信阿里這邊更多是希望通過這段時間來看一下國內對於數字產品的一個監管動向,避免炒作只是其中一個因素。在目前我們國家對數字藏品監管方面還沒有出台一個非常明確的監管文件,仍然圍繞的是虛擬貨幣。
因為數字藏品和虛擬貨幣之間具有很多相同的特點,比如說可能有一些炒作行為和趨勢都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是可能會涉嫌一些非法集資,特別是經常被問到關於非法集資的問題,尤其近段時間以來,數字藏品越來越火熱,不少新平台湧現出來,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像一些大平台,比如驚嘆飯盒都在收緊他們的平台政策,也在防範利用數字藏品的投機行為,大平台都在這樣做,無疑是想要做長期穩定的發展。
簡單講下目前數字藏品的法律法規大環境:
1.對於數字藏品創作人、權利人,權利範圍為知識產權,授權範圍包括普通、獨家、獨占,權利限制為不可將同一作品在其他品牌鑄造,保證責任為著作權人或無侵權,如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對於數字藏品發起平台,資質獲得為許可證,包括《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出版權服務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那麼備案手續包括區塊鏈備案、藝術品經營備案,限制為不得在註冊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虛擬資產、虛擬貨幣等詞語,後期運營包括但不限於1.不正當競爭2.著作權風險3.儲存風險4.廣告宣傳。
3.對於數字藏品藏家、購買者《用戶服務協議》的權利限制,版權為非商業用途,個人限度內合理使用,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交易方式為法幣交易,禁止炒作、洗錢。綜上所述無論是數字藏品,創作人、權利人、數字藏品發行品牌方還是對於數字藏品藏家、購買者而言,數字產品的一些紅線千萬不能去觸碰,相信隨著這個領域的發展,國家相關監管部門也會出台更加明確規範的法律法規,讓數字藏品領域可以更加健康的發展。
而從NFT到數字藏品,國內的數藏平台嗅到當前市場野蠻生長的機遇,以數字藏品名義變相開展NFT交易,並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尤其是在數字藏品監管規則尚未完善的間隙,部分數藏平台粗放經營,導致金融風險外溢。
此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中提到,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即使NFT政策不斷收緊,一些數藏平台為了賺快錢,仍會想方設法規避監管,誘導消費者進入炒作陷阱。這種以中心化作為運作邏輯的數字藏品商業模式,表面上確權在鏈上,實際上消費者不擁有對數字藏品的所有權,消費者處於交易槓桿下的弱勢一方。
一本萬利的複製售賣過後,數字藏品可能一地雞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