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無聊猿NFT聯合營銷的法律問題

近期,李寧通過社交平台官方賬號宣布與Bored Ape Yacht Club(無聊猿遊艇俱樂部)#4102號NFT達成聯名活動。

(李寧官方微博截圖)

李寧將推出印有該NFT形象的服飾,#4102號無聊猿還將作為中國李寧’無聊不無聊’快閃店的主理人。此前,阿迪達斯也曾拍下無聊猿編號#8774,並將該形像作為招牌之一用在自己的NFT項目中。

在國內聯盟鏈NFT基本成為趨勢,監管逐步推嚴的大環境下,李寧可否公開使用BAYC(無聊猿)這一公鏈NFT進行聯動營銷?相應行為的法律基礎及是否與當前法律法規或監管相悖?

PART1:

授權基礎:CC0機制

李寧將所購買的“無聊猿”NFT圖像直接應用在產品印花及物料中(業內有人指出,李寧是直接購買了BAYC#4102以後開展的營銷活動),其中重要原因在於,“無聊猿”給予了不限次數的改編、複製、發行等授權。這便涉及與之相關的CC0授權機制。

圖片

(無聊猿協議局部: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一)CC0:“讓佔有成為所有”

按現有法律,無論藝術家們是否在意版權,版權法都會默認給藝術作品加上版權保護。若創作者給作品打上了「CC0」的標籤,即基本視為放棄在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性知產權利。

圖片

(CC0許可證相關說明: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這使得NFT持有者可對作品進行二次創作等商業化使用,將“佔有NFT者享版權使用許可”這一理念與相應NFT綁定。它體現了「不保留任何權利」,這與國內主流數藏平台採取「保留所有權利」的免責條款形成明顯區別。

(二)智能合約賦能,商業不需要“白蓮花”

無論發售方還是持有者,對於NFT爆火的商業需求是一致的,故在“創作者分成製”合約下,CC0模式的到來實際水到渠成。

1. 賣方視角

CC0模式的流行,離不開智能合約中創作者分成機制。若NFT智能合約允許創作者在每一次NFT交易中抽成,此時創作者為了最大化收益,便傾向於為NFT增加更多賦能——對數字原件財產性知產權利的全面讓渡,無疑會是關鍵一環。

2. 買方視角

換到消費者角度,在了解NFT技術本質後,往往也不屑於在高價購買後,僅得到一張可遠觀而不能褻玩的“白蓮花”圖片。對圖片的改編權等財產性權利的概括許可(最好是排他性許可),才是作品(特別是美術作品)的商業變現基礎,自然也是買方的付費基礎。

圖片

(基於CC0機制的衍生品開發)

由此可見,讓NFT持有方可以毫無顧慮地開發使用對應數字元件,實際上是買賣雙方的利益共識,滿足了使用安全的內在需求,更是Web3時代的基本哲學觀的體現。

PART2:

監管可行性:“舊酒裝新壺”

通俗地說,李寧只是藉助無聊猿NFT的新型授權機制,進行了傳統的IP聯名行為,即所謂“舊酒裝新壺”,整個過程中區塊鏈技術始終處於輔助性的中立地位。

(一)公鏈方面

雖然無聊猿為公鏈NFT,本次聯名活動卻是單純的鏈下活動。區塊鏈備案機制實際是為滿足監管需求,國內對於公鏈的謹慎態度,源於公鏈絕對的去中心化機制帶來的監管困難,但不等於對於區塊鏈公鏈技術的直接否認。

故無論NFT源自公鏈、聯盟鏈,如果僅作線下聯名使用且不二次上鍊,此類活動並不會落到區塊鏈紅線範圍中。

(二)炒作與金融性遏制方面

炒作防範聚焦於NFT定價、售價的合理性,金融性的遏制則聚焦於NFT的賦能和發售規範,二者均以NFT本身作為直接對象。

圖片

(就NFT金融風險防範的行業倡議)

李寧此次僅就發售後的無聊猿數字元件進行改編、聯名,相應宣發行為和出售行為作用於圖片本身,不僅未涉及金融屬性,即便實際技術端亦無直接牽涉。

PART3:

風險剖析與法律建議

李寧與無聊猿的聯名無疑是當前區塊鏈監管背景下的一次成功試探,在行政監管風險大致排除後,已有客戶諮詢聯名國內知名NFT-IP的可行性。對此,我們從買方(聯名方)角度做簡要法律建議:

(一)授權限制問題

IP聯名自然需要進行商業化使用,這將至少涉及改編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三項,如果NFT發行方選擇保留NFT的知識產權,則NFT持有方便無權對於NFT進行任何商業化使用。

圖片

(如Larva Labs保留了對CryptoPunks系列NFT的相關知識產權)

對此建議:

1.買方在選擇聯名NFT時,要考量其附帶知產授權內容,應至少保證對改編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三項權利的授權許可,不僅僅是個人層面,更要注意在商業層面的許可;

2.對於授權模式,建議優先考慮排他性授權NFT,或作者已聲明放棄知識產權的NFT,以免造成NFT授權與作者線下向第三方授權的混亂局面;

3. 部分NFT在發售時會就商業化使用收益進行限制,雖然持有者享有商業化使用權益,但僅在一定的商業收益基礎上(如僅可在10萬美元的商業性活動中使用),此時買方需要就商業化使用規模先行評估;

4. 需要注意的是,若NFT按批次製作,且同類NFT在風格上難以構成顯著區別,則此類NFT在改編權的使用上可能會造成權利衝突。

(二)無效授權問題

NFT是一種上鍊技術,數字元件的上鍊人與作者是否同一,或雙方就授權範圍等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將直接左右NFT授權的有效性及效力範圍。若發布方非作者本人,則發布方就NFT的一切授權行為僅在作者許可或追認後有效。

對此建議:

1. 買方應當在購買NFT時,就相應數字元件的權利歸屬進行必要調查,如要求提供作者創作材料、著作權登記材料、數字元件上鍊記錄等,確定數字元件權利歸屬;

2. 鑑於區塊鏈匿名性特點,數字元件作者往往不會明確其真實身份,故在發售人與創作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平台需要對於數字元件作者真實身份進行進一步審查,以確定不存在授權爭議,同時避免在出現糾紛時面臨無人可訴的困境;

3. 授權地域審查,知產保護存在地域限制,買方需要注意聯名項目地是否包含在授權範圍內(即註意NFT給予了全球性使用授權還是特定地使用授權)。

(三)授權混亂問題

國內NFT多會採用“一物多發”的授權機制,在此情形下附以CC0機制,隨著NFT持有者數量的增多,將存在授權混亂現象,鑑於多方基礎數字元件同一,無論是改編行為還是宣傳行為,均易產生權利衝突。

對此建議:

1. CC0機制與“一物多發”的發行模式存在一定衝突,買方可優先考慮採用“一物一發”的NFT;

2. 在一物多發機制下,若無法就NFT授權範圍加以有效限制,則考慮購買全部該NFT,確保授權的排他性。

(四)商標搶注和維權問題

國外多數“藍籌NFT”可能在國內已被搶注為商標,對此將對NFT權利人的商業化使用造成惡意限制,如宣傳推廣受限等。此時即便買方享有數字元件的商業化使用權利,但仍然需要付出必要的維權時間成本,乃至商業機會成本。

圖片

(圖片來源於網絡)

對此建議:

1. 審查NFT數字元件的商標註冊情況;

2. 優先考慮給予持有者訴權的NFT(原作者放棄版權模式,授權持有者自行起訴模式均可),以便在遭到侵權、不正當競爭時可以持有者身份自行維權;

3. 購買NFT後,基於商業開發規模和目的,就數字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併申請相應的商標保護。

寫在最後

NFT絕不僅僅是簡單的Right click和若干元素隨機拼湊堆砌而成的JPG格式,最重要的是其自身的品牌意識和所搭建的社區共識,尤其是身處其中的氛圍感,這也是web3.0下去中心化的特色,共識的凝聚力。

相應NFT在CC0機制的引入下,將知識產權作為其商業價值基礎,將賦予其定價、售價以合理依據,亦是NFT在國內去金融性,脫虛向實發展的可行之路。

本文作者:劉申凡墾丁元宇宙團隊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