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聯邦稅務局現在要求公民對類似的加密交易納稅


巴西聯邦儲備局(RFB) 宣布,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的巴西投資者必須為涉及加密貨幣同類交易的交易繳納所得稅; 例如,以太坊(ETH)的比特幣(BTC)。

RFB 的聲明發表在Diário Oficial da União 上,是該國公民向監管機構諮詢的結果。去年年底,該組織發表意見稱,即使沒有兌換成雷亞爾(巴西的本國貨幣),加密貨幣對之間的交易也是應納稅的。

儘管它沒有具體說明什麼可以理解為“利潤”,因為在將一種加密貨幣資產換成另一種加密貨幣資產時沒有法定貨幣的資本收益,但它指出,即便如此,仍有義務對加密貨幣資產納稅最終利潤:

“在銷售加密貨幣時計算的資本收益,當一種直接用於收購另一種時,即使收購的加密之前沒有轉換為雷亞爾或另一種法定貨幣,也要按個人所得稅徵稅。”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加密貨幣投資者都需要申報他們的交易,因為監管機構規定只有交易超過35,000 巴西雷亞爾(約合7263.67 美元)的加密投資者才應繳納所得稅。

“如果在一個月內銷售各種加密貨幣資產或虛擬貨幣的總價值,無論其名稱如何,等於或小於35,000, 00 巴西雷亞爾(三萬五千雷亞爾),”RFB 宣稱。

聯邦議員金卡塔吉里(Podemos,或全國工黨)此前表示,他認為聯邦稅務局的提議是非法的,並要求國會下令立即暫停該決定。

根據Kataguiri 的說法,關於IRPF(個人所得稅)計算和支付的規定規定,只有在涉及貨幣時才會有資本收益(第9580 和2018 號法令的第134 和136 條)——當交易同類加密貨幣資產。

“在加密貨幣資產之間的交易所中,沒有涉及貨幣的交易所;一種加密貨幣資產被交易所為另一種,因此,沒有股權增加,”Kataguiri 宣稱。

這位議員辯稱,根據稅法第110 條,稅法不能改變私法機構的定義,因此聯邦稅務局無權改變對稅法的理解。

“如果歐盟想要對加密貨幣資產的交易徵稅,就必須進行法律創新,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會質疑新法律的合憲性。我們所擁有的是稅收做出的完全非法的解釋當局,這顯然超出了監管的權力,”Kataguiri 說。

自2016 年以來,巴西加密貨幣市場的投資者被要求向監管機構申報其加密貨幣資產。 2019 年,該國聯邦稅務局發布了1888 號規範指令,該指令確定所有國家交易所都必須報告用戶之間的所有加密貨幣交易每月向監管機構提交。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COINTELEGRAPH。版權歸作者Cassio Gusson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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