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元宇宙遊戲:營銷、非吸、開創歷史?

元宇宙發展迅猛態勢不減,技術不斷更新迭代,其作為一個全新的社會形態,複雜性和多維性前所未有,其中所涉及的合規問題更是層出不窮。上個月國內某廠的“元宇宙+白酒+區塊鏈”遊戲再次收到了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的問詢函,吸引了諸多讀者的眼球,因為該公司此前便被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發過關注函,要求其說明是否存在屢次故意蹭元宇宙熱點、博取市場關注等問題。

在大家將此作為飯後談資津津樂道時,颯姐團隊經過研究發現其中包含合規“門道”。本文元宇宙遊戲合規的關鍵共分為兩個部分加以討論:二是元宇宙遊戲是否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防範虛增業務流水、營業收入合規風險。

一、元宇宙遊戲是否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行為方式不僅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且包括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並不一定要求必須承諾的是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只要是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就可以實質認為進行還本付息的活動,行為人承諾的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對象即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股權等。

對於類似於“釀酒”的“元宇宙遊戲+實物”的玩法,颯姐團隊認為並不能夠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雖然從外觀上看,該類游戲公司向不特定用戶吸收資金的行為確實並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為了提升遊戲的知名度,也是勢必會對遊戲的玩法、實物兌換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也可能會承諾用戶會獲得低於市場價的成品獲有收益,主觀上也具有相應的故意,似乎該當了全部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行為在民法上大概率可以被評價為合法的行為。透過元宇宙遊戲可以發現,在遊戲用戶選擇進行提貨的時候,用戶與遊戲平台合作的實體企業之間形成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用戶支付相應貨物價款,相應的可以從實體企業處獲得相應的“白酒”等實物。這種新的模式或許可以促進實體行業發展,通過實體+虛擬整合的銷售方式和方案,在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合規的情況下,形成新型銷售模塊。

羅克辛有言:當在任何一個法律領域中得到許可的一種舉止行為,仍然要受刑事懲罰時,那將會是一種令人難以忍受的價值矛盾,並且也將違背刑法作為社會政策的最後手段這種輔助性。陳興良教授也提出,根據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必然要承認合法化事由的統一性,即在某個部門法中合法化的事由,也可以成為在另一個部門法中合法化的事由。所以,民法和行政法中規定的合法行為,在刑法中不可能構成犯罪。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此類的元宇宙遊戲就完全不存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根據《辦理集資案件解釋》第2條與第3條的規定,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特徵的,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所以,此類的遊戲公司如果採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提供實體商品的,還是可能存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並且,如果遊戲公司吸收的公眾存款並沒有用於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於了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的時候,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成立詐騙罪。

二、防範虛增流水、營業收入的合規風險

本次最新的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的問詢函中,特別要求公司說明是否存在通過其他公司、組織刷單等虛增遊戲業務流水、營業收入情況,為了謹防出現百口莫辯,難以自證清白的情況出現,颯姐團隊建議事先建立合規舉措以防範風險,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臨渴掘井絕非明智之舉。

颯姐團隊注意到,會計師對此類問題的核查包括但不限於與遊戲業務收入有關的內部控制設計以及關鍵執行的有效性、信息系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與收入相關的支持性文件、公司網絡中心編寫的數據提取腳本。這也就意味著:

第一,對內部的控制設計定期核驗。公司在經營遊戲業務的過程中,需要定期對內部控制設計進行核驗,確保關鍵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最好可以形成相應的記錄台賬。即使出現問題,公司也可以據此主張並不存在過失以獲得處罰的減輕或者免除。

第二,完善並嚴格執行公司的財務制度。對公司與各遊戲運營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對賬結算單、銀行收款憑證加留存審核,日常經營中認真核查自營業務各支付渠道收款記錄、銀行收款憑證。

第三,事先對公司遊戲的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進行核查,謹防員工個人違法行為牽連無辜單位。相應的核查過程也並不復雜,只需要驗證了數據的完整性後,檢查運營平台以及數據庫統計的用戶註冊信息以及用戶的充值數據是否真實準確,並對公司遊戲的用戶數量、充值流水、登錄、消費等行為數據進行大數據核查。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文中觀點僅代表一家之言,不作為法律建議。歡迎讀者在公眾號留言討論,颯姐團隊將持續不斷地對元宇宙合規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為讀者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

參考文獻:

張明楷著:《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6版。

陳興良:《民法對刑法的影響與刑法對民法的回應》,載《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

《關於對XXX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創業板年報問詢函》。

《XXX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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